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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劳动教养!
2013
11 /18
00:59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别了,劳动教养!

别了,劳动教养!

傅达林

劳动教养,一项已存在半个多世纪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一项被舆论和学界广泛认为违宪、侵犯人权的制度,在历经无数次诟病之后,终于走向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一项旧制度的正式消亡,其间凝聚了无数仁人志士的心血,值得庆贺更值得铭记。此时此刻,或许回顾这一制度的生命过程,能够获得不少反思性智识和启发。而这可能是我们与这项旧制度作最后告别的最佳方式。

当初旨在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劳教,于1957年8月1日获得了一个法律上的名分。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确立。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实现了由非常态政治斗争手段向常态治安管理手段的转变。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从而开启了劳教制度普遍化适用的阶段。

在上述简略的立法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诡异之处:劳教最高的规范依据原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方式而获得了准法律的效力;同样,各地普遍实施的依据本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也以国务院转发的方式而获得了行政法规的效力。这其实透露出其中的立法之硬伤,一项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却未能正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制,始终以一种临时性应变的方式维系着制度的运行。

这种立法的不严肃,直接导致了下位立法的混乱。有数据显示,我国涉及劳教的规范性文件,仅国家层面上就有43部,加之地方相关法规,竟高达120部。混乱的规范之下,必然造成极其泛化的滥用。尤其是随着行政处罚执法日趋规范和严格,劳教几乎成了一个“筐”,从吸毒、卖淫嫖娼到拆迁、上访乃至人事管理,都能见到对违法者劳教的踪影,这种立法与执法的双重不规范,最终将劳教制度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回顾劳教制度,我们明显意识到亚里斯多德所谓“法治”的一层重要概念??法治乃是良法之治。劳教本身旨在为违法与犯罪之间设计出衔接性矫治措施,却渐渐异化为侵犯人权的恶制度,这充分说明:如果没有良法,即便初衷良好的管理措施,也可能变为横亘在法治道路上的障碍。明白这一点,就会看到,废除一项旧制度是很容易的,但要想建构起一项先进而有效的新制度,却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

不妨再从劳教制度废止的过程来观察:一项旧制度走向灭亡是如何发生的?除了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滥用的问题之外,造成旧制度覆灭的最重要最持久的力量,仍在于民间,在于你我。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动力所在,也是推动诸多制度变革和法治进步的终极能量。过去的十几年当中,从重庆彭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到上访妈妈唐慧案,人们在无数个案中倾注着理性与激情,一次次发起倒逼式改革的“动员”,强劲的舆论压力客观上造就制度改革的成果。实际上,综观中国法治变革过程,很多制度嬗变的力量正是无数个案中攒起的舆论影响力,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到拆迁变法莫不如此。劳教的废止,再次验证了“法治进步乃是众人之事”这一跌扑不破的真理。

尊重群众的感受,尊重公民的理性,法治的进步始终离不开人民的力量。中央果断作出废止劳教的决定,恰是回应人民诉求、推动法治进步的体现。这提供给我们一个普遍性的启示:同人一样,国家法治的肌体,也需要经常洗洗澡、治治病,那些塑造法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那些维系法治的执法部门,构成了法治肌体的各种器脏,他们是否运转地健康良好、是否患有病症,只有身处法治生活当中的人们才有发言权。正是在倾听百姓呼声的基础上,中国法治才在激流交锋之中始终矫正航向,乘风破浪向前!

历经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嬗变,接受了人权入宪的洗礼,中国从执政党到政府再到社会,都构成了法治中国的一部分。而在法治的万里长征中,当我们若干年后回望劳教制度的废止时,或许如同今天我们回望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的那一刻一样,清除的不仅仅是违宪的旧规范,清洁的也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肌体健康;在更大的意义上,它们都见证了中国制度文明进步的力量,折射出上下互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共识。

别了,劳动教养!在法治日昌的时代拐点,我们终于与你告别。而在这片旧制度的废墟之上,我们期待尽快矗立起一套崭新的制度体系,以良法之治去谱写法治中国的美丽篇章!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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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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