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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色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
2017
01 /18
16:50
消息来源
人民法院报
以特色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最终向国人呈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近,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研究,以创新和发展法治中国的丰富内涵。

  理论是指人们关于事物知识的理解和论述。它可以是联系某一领域的实际而推演出的概念或原理,也可以是经过对事物长期观察与总结后提取其中关键因素而形成的一套描述事物演变过程的简化模型。如果这种理论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便被认为是科学的理论,否则便会被认为是谬误。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天时、地利、人和”固然显现优势,而科学司法理论的指导也有重大功劳。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目前仍处在与实践的磨合、互动过程中,尚不够系统、完善,但可以肯定地说,这套理论的方向已经确定,雏形已经形成,否则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就便无从解释了。

  就一般司法理论而言,司法规律是其核心内容,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还有一项根本内容,那就是它的人民民主性。司法制度建设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这一理论的指导作用已经全面体现在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从来不敢忽视司法理论的基础作用。最高法院安排各项工作看似就事论事,但其背后从未缺少过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积淀。最近,一些在最高法院工作一年的研修学者在亲身参与某些司法政策或改革措施出台全过程后发现,最高法院的每一项决策都体现了开阔的视野和缜密的论证。而且,最高法院设有专门从事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研究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成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设立若干个专业性研究中心,吸收一批知名学者在法院挂职,还有资深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早已成为最高法院立院之基。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人重视技术层面而忽视基本原则;有人重视实践操作而忽视理论升华;有人重视单项元素而忽视整体结构;有人重视经验教条而忽视发展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当我们的一项改革措施获得良好效果后,不能忘记在它背后的司法理论的贡献,也不能忘记将改革成功的经验反哺司法理论的发展。一项改革措施进展不顺、效果不佳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时,不要忘记到已有崭新内容和丰富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中汲取营养,寻求出路。

  实践在即,理论先行。尽管许多科学家坚信这一点,但在伟大的变革时代,实践应用还是经常走到理论的前面,从而形成健康的双向互动关系。虽然我们不敢说理论能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所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会困难重重。盲人瞎马是难以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
责任编辑:李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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