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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琳律师 刑法系列案例解析
2015
11 /04
10:30
消息来源
城市晚报
刘仁琳律师 刑法系列案例解析
张某系一无业游民,因嗜酒如命整天醉醺醺无法打工挣钱,妻子不堪重负离家出走,留下了年幼的儿子。一日张某和朋友喝酒,朋友喝多了开玩笑说让他带着十岁的儿子去大城市乞讨赚钱,也许会发家致富。张某回家后想了半天,觉得这个赚钱方式很好,但如果多带几个孩子乞讨会赚更多的钱,于是找到同村因家庭困难不上学的三个孩子家,告诉他们的父母自己领几个孩子出去赚钱,征得同意后带着儿子和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坐火车去了北京,刚开始孩子们并不愿意乞讨,张某就大打出手打孩子,年幼的孩子们无法承受伤痛,便在火车站附近乞讨,热心市民见孩子们伤痕累累骨瘦如柴怀疑孩子是被人贩子拐走的,于是报了警,公安机关找到孩子和张某,张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定罪处罚?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韩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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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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