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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不能成纵恶之门
2014
01 /23
05:0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立功”不能成纵恶之门

只有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成为立功制度健康发展的养分,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重要功能。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证实,涉嫌假立功获减刑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经外逃。这个曾经的“特异功能者”,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15年,后因“立功表现”,二审减为10年,在狱中又“多次立功”,最终只坐了6年牢,便于2011年假释出狱。张海的“假立功”行为,无疑使好的制度因暗箱操作而走向反面,损害了司法公信,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省。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上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本意在于发动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的作用,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等进行规范。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我国现行立功制度进行了完善。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假立功”甚至“买功”等立功异化现象。

“假立功”的目的是“真减刑”。从手法上来看,“假立功”的策划者往往通过各种关系获取犯罪线索,再由家属等人员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人员,让其举报;有关部门在查实后会出具证明,认可“立功表现”,法院据此证明而轻判。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缺一不可。如果监管到位,犯罪线索的获得、信息的传递、立功表现的认可、法院的判决,每一环节的作假都可谓难上加难,除非操作者设法“打点”,以求“高抬贵手”或者默许,搞里应外合的串谋。从张海案目前已经披露的细节看,是否存在腐败尚难以定论,但监督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人呼吁:杜绝“假立功”行为,制度的篱笆还要进一步扎紧。

事实上,从立功制度本身来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为“假立功”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比如,有些办案部门对立功线索的来源缺少必要的调查和审查,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备案制度。还比如,有些法院的判决书里对立功具体情况的说明不够清楚,透明度不高,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前面环节的疏漏,导致不少人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

从根本上杜绝“假立功”等司法腐败、执法腐败现象,关键在于坚持阳光、公开的制度运行,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做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为了做到这一点,司法人员必须与调查犯罪事实一样,认真调查核实犯罪人是否构成立功的各种证据;法庭上,应该就犯罪人是否构成立功,进行公开、扎实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在监所检察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立功呈报备案审查制度,等等。与此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力度。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实现阳光司法,就应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只有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成为立功制度健康发展的养分,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重要功能。

作者:叶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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