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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且看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
2018
11 /09
15:20
消息来源
法律读库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且看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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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11月7日至9日在中国乌镇举行。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和浙江省检察院协办的“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于8日上午举办,包括开幕式、三个专题发言和闭幕式等议程。有哪些“大咖”出席,又提出哪些精彩观点?快跟随检察君一起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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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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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立法方面,“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写入《民法总则》,上百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首次确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2015年8月,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并加重法定刑等。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犯罪、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中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3719件8719人。

 

张军检察长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希望围绕本次会议主题,深入研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互交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健全打击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共同应对挑战,打造安全可靠的数据生态环境,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更好保障世界各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加强交流互鉴,与国际社会一道

防范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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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在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积极推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本次论坛,希望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加强交流互鉴,与国际社会一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防范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打造安全可靠的数据生态环境。

 

一是要在增强战略互信、共同防范风险方面深化合作,探索走出一条良性互动、多方治理的新路。二是在完善国际规则、健全法律法规方面深化合作,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国际网络安全治理规则,为维护网络安全秩序提供有利法治保障。三是在发挥数据价值、加强合理利用方面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为人们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数据平台。四是在扩大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方面深化合作,营造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让数据应用更有温度

让数据管理更有法度

让数据内涵更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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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朱国贤在致辞中表示,浙江作为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数字经济大省,以勇立潮头的姿态努力走在大数据技术创新和应用管理的前列。目前已构建起蓬勃发展的大数据生态系统,领跑全国。大数据正为浙江改革发展插上新的翅膀、开辟广阔空间。

 

朱国贤表示,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让数据应用更有温度。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大数据为驱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要秉持以法治为保障的理念,让数据管理更有法度。发挥检察机关等作用,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为大数据产业稳健发展和个人信息安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秉持以技术为支撑的理念,让数据内涵更有深度。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推进数据信息安全防范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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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主持分论坛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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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检察机关的责任与作用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数据

需要从法律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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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总检察长埃德温・保罗・佩雷斯・雷依纳发言表示,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数据,需要从法律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加强各国检察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首先,完善各个国家内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明确网络治理、网络犯罪的定义;其次,各国要进一步出台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再次,不管国家、政府之间,还是具体的司法、检察部门之间,还需进一步加强通力合作。只有通过双方和多方的共同合作,才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更深层次的、跨度更广的研究和实践。

 

 

积极动员、组织各级网络社会组织和

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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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发言表示,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将积极动员、组织各级网络社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企业履责、社会监管、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一是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推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促进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化、常态化、长效化。二是助力网络安全领域立法和普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统筹协调网络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网络安全领域立法。三是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行业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巩固和发展国际社会在

虚拟空间中的合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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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总检察院预审和搜查诉讼活动保障监督局高级检察官古尔久科夫·安东·尼古拉耶维奇发言表示,保护个人数据是俄罗斯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方面的立法及国际公约。只有在统一的国际法律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的实施有效,这就需要制定和通过新的国际法行为条约或补充现有的法律条约。忽视信息技术发展的全球趋势,不考虑网络社会空间的演变,只会导致变得落后,无法及时应对新的挑战。所以,巩固和发展国际社会在虚拟空间中的合作尤为重要。

 

 

中国检察机关在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上做了五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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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发言表示,中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了详细的规定,作为对个人信息安全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为追究和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明确具体的法律武器。

 

二是依法有效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准逮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惩治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相关非法产业链涉及的犯罪。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公安部,对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开展专项打击整治,重点惩治窃取、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灰色产业链涉及的犯罪。2016年,中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029人,2017年起诉4407人,2018年1—9月起诉3283人,呈明显增长趋势,也反映出中国政府惩治相关犯罪的鲜明态度。

 

三是加强对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了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的实务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此类犯罪涉及面广、电子证据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建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就侦查方向、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提出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是提高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团队,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取得良好效果。

 

五是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全方位司法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裁判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同时,探索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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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主持首场专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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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中刑事和

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和立法完善

 

 

网络犯罪变得具有跨国性

法律监管应消灭个人数据所面临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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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总检察长亚历山大・弗拉基米洛维奇・科纽克发言表示,现代互联网技术中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传输,通常是在无人知情和参与的情况下发生。今年前九个月的数据表明,51%的用户受到本地的威胁,42%的用户遭受到来自境外互联网的攻击,针对非法劫持个人数据的犯罪行为的强度还在增加。网络犯罪在发展,变得具有跨国性,达到一个新水平,从攻击公民的银行卡到国家机关的服务器,导致整个国家经济部门的稳定被破坏。国家监管机关要参与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中来,该领域的法律监管应该消灭目前个人数据所面临的威胁,为电信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司法机关为个人信息治理风险防控工作

科学合理开展提供更多操作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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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发言表示,我国当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制的整体框架总体反映在三个主干层面:

 

第一,政策战略层面。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党和国家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个人信息治理的系列政策战略呈现明显的系统化建构的提速态势;第二,法律规范层面。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全面施行,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设计有了更为体系化的全面建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法律规范也日益得到丰富和充实;第三,其他规范层面。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其他规范建设工作也在近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既反映在国家网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安排之中,也体现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渐次通过的诸多司法解释文件之中。

 

 

互联网是现在生活的基础

也正在塑造着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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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教授、海因茨公共政策管理学院教授、互联网名人堂成员戴夫・法伯发言表示,互联网背景下,新技术的发展让我们的执法和对社会生活的控制都变得困难,因为很多时候我们不知道另一方是谁。如果我们想解决这些难题,就需要做很多思考和改变。在美国,执法人员想在某些情况下监视人们的电子邮件,但是很难保证拿到的这些证据可以被法庭认定。这些现实情况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非常困难,但我们必须面对这一点。可以说,互联网是我们现在生活的基础,也正在塑造着我们的未来。

 

 

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难题

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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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发言表示,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频仍,折射在司法领域,就是相关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难题,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一要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多赢。在立法价值上要注重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平衡有效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个人安宁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二要构建立体保护,强化他律自律。首先要健全基本法律,其次要分领域制定规章制度,再次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三要实行差异原则,突出规制重点。从问题导向出发,区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将信息使用作为重点规制环节。四要体现域外效力,加强国际协作,共同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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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主持第二场专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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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相关从业者的共同责任

 

 

随着技术不断发展

隐私保护面临很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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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信息和通信系统标准化协会(ECMA)秘书长伊什特万・赛贝斯戴恩在发言中分享了他的经历。上世纪80年代早期,他开发了第一个邮件系统,涉及到隐私相关的信息。他向上司询问如何处理这大量的信息时,他的上司表示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通过设立一个门户共享这些信息。这是他第一次跟“隐私”相遇。当时人们确实不是很在意安全、隐私等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隐私方面的担忧越来越多,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这方面,我们现在面临很多挑战。

 

 

智慧检务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产物

也是法治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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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王小云发言表示,今天,信息正被高速低成本的复制、传播与共享,人类已进入大数据应用的新时期,然而越来越多场景的泄密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数据治理是共同构建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它离不开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因此智慧检务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密码技术必将成为智慧检务高效而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撑,希望中国的智慧检务建设能够为世界网络社会的治理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成果。

 

 

数据政策必须要把儿童的需求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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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南亚区域办公室主任简・高芙发言表示,儿童在线上和线下都需要更多的保护,今天的论坛是很好的思考平台,建议数据政策必须要把儿童的需求放在首位。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讲,政府应该提供一个清晰的政策环境,来指导对于儿童数据的搜集、使用以及储存。儿童的个人信息应该基于伦理的标准及国际协议进行保护,比如要阻止对于儿童信息的非法传播、非法储存和搜集等。我们需要在赋权、教育方面做更多的努力,父母和老师都要懂得如何教育孩子更负责任地使用网络。

 

 

在个案中与有关企业紧密携手

共同推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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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发言表示,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理者、服务者抑或从业者都应当因势而谋、顺势而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为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科技人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做出了很多尝试和努力,首先要在个案中与有关企业紧密携手,共同推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次,加大司法方面的研究和普法。使相关从业者善明法、明善法,网络服务者善守法、守善法,管理者善执法、执善法,三方共同携手保护互联网世界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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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主持第三场专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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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发言

携手保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

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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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愿对加强各国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出三点倡议:

 

一是坚持开放共赢的理念,携手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变革,让世界真正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流通无国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了跨国界的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司法机关是维护网络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今年8月,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签署联合声明,就打击网络犯罪涉及的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情报交换、刑事政策、风险防控等问题达成诸多共识。我们应该通过类似的双边多边渠道开展对话合作,秉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共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强化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发挥检察机关的独特作用。

 

二是推动立法完善,构建个人信息多元保护体系。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极为复杂,需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及科技等手段予以保护,也需要各有关方面齐抓共促。因此,一部统一、完整、精细、严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极为重要。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充分运用这次论坛的丰富成果,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研究论证工作。我们愿意向各国检察机关学习借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也愿意同各国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

 

三是参与网络治理,推动形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合力。网络空间治理是大家的事,应该大家共同协商,司法机关、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都要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结合办案,认真分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向相关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堵塞漏洞、健全机制的检察建议。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平台,依法公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信息,不断提高公民识骗防骗能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我们注意到,许多国家检察机关在这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建议,各国检察机关应互相交流、借鉴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先进经验做法,更好履行专门机关职能,同时加强与相关专家学者、管理部门、网络服务企业的沟通衔接,共同保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钟丽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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