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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7
05 /04
10:17
消息来源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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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系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股东,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占A公司70%股权。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以甲在A公司股权作为借款的质押担保向乙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三年。在借期内,甲一直按约定向乙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该借款。乙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本息,并主张行使质押权,以甲在A公司股权折价变卖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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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乙申请调查发现:

 

1、A公司早在该笔借款到期一年前已经处于停业且严重资不抵债状态;

 

2、甲没有其他任何财产供查封。

   
法院认为:甲向乙以A公司股权出质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登记的法律规定,质押行为未生效,故仅判决甲向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但由于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使得乙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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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股权质押虽然成为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但是,股权出质是否履行了法定登记程序,直接影响质押是否生效。另外,出质股权的实际价值受该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较大。股权质押后,该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可能会因投资经营决策失误、资产贬损、经营违法、歇业、破产等诸多因素大大降低该该出质股权的价值甚至导致其一文不值,最终势必会对质权人权利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债权人对股权出质的担保方式选择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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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在股权出质商务活动中,质权人应从以下几点斟酌以保障权利:

 

1、严格审查出质人资格。《公司法》修改后,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做了大量修改,应对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出资期限等做详尽的了解。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股东以其股权出质是否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股权出质的规定,若属于限制出质或者禁止转让股权等情形,就应当审慎对待股权出质方式。

 

3、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如上,股权价值受公司经营诸多因素的影响,且也会随市场的波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并设定合理的出质期限显然非常重要。

 

4、股权质押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

 

5、股权出质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物权法》对股权出质采用生效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股权出质登记内容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股权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

 

7、密切关注出质股权可能贬值等异动情形,如出现出质股权较大贬值时,及时和出质人协商要求补足质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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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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