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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风骨
2018
11 /02
15:23
消息来源
法律博客
法学家的风骨
  被誉为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的耶林,曾在《罗马法的精神》中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的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对罗马法的这一评价,即使在今天也不过时,想想那些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吧,作为中国人,我们或许早已不知道“质”“剂”“傅”“别”这些词的法律含义,而对来自古罗马法上的自然人、人格、所有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用语则如数家珍且能运用自如。正如有学者所言,“不同的民族往往有不同的天赋——犹太人善于在上帝的启发下思考正直的品行,希腊人醉心于民主政治的激情,而罗马人的天才,则在于务实的法律制度的创建。迄今为止,正如古罗马的神庙、廊柱一样,罗马法律,仍然是世界各国法律灵感永不枯竭的来源。”武力的征服有其边界,宗教的传播因了文化的发展而衰落,唯有基于普遍人性与利益要求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在这一点上,罗马人无疑是当得起这种“制度自信”的。
 
  罗马法可以说是世界法制史林中的“常青树”,即便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蛮族”统治欧洲期间,罗马法曾因“中落”而有过一段湮没不彰的历史,不过,自从十一世纪“复兴”之后,就“攻城略地”,所向披靡,它不仅形塑了欧洲大陆的法律,还对海峡对岸英格兰的普通法产生了影响,因为在英国“罗马法已经让普通法远远地站在一边以至于原有的法学院几乎无所事事了。”进入近代以来,一方面,罗马法随着殖民者的脚步被植入了殖民地人们的生活中,扩大了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一有些后发展国家也主动“移植”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的大陆法,“与国际接轨”,“务期中外通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就是从清末学习西方开始的,虽然经过了日本的“二传手”,不过我们学得仍然很地道,竟至于在今天的法言法语中早已找不到几句本国的“方言土语”,说起来这实在也是很无奈的事。
 
 
 
  分析罗马法之所以能这样“从远古走来”,并在各方面影响着现代世界各地大多数人的生活的原因,这不是一篇小文可能完成的任务。其实,与罗马史始终是一个受西方历史学家青睐的“课题”一样,罗马法史也是这一课题中永恒的主题。以《论法的精神》闻名于世的孟德斯鸠,就曾写过《罗马盛衰原因论》;而在英国杰出的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洋洋洒洒六卷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中,也处处可见法律制度的变化与法学家的身影;英国的法史学者梅因,在《古代法》中得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论断,也得自于对古代罗马法的精深研究。我们教科书中谈及罗马法产生世界性影响的原因时,认为“罗马法发现或揭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规律,而且对它们进行了精当的表述”,确实,当把那些古今中外任何经济交往中都普遍适用的规律,凝结成经典的法谚时,自然会因其便于民众理解掌握而得到普及和传播。而这些从生活中提炼出来的规则,并非出自像凯撒这样威风八面的皇帝之手,而是源于数代法学家的持续不懈地勠力经营。不屈从权威,立基于生活,是罗马法学家创制这些永恒规则的基础。
 
  我们都知道古罗马“盛产”法学家。在意大利法学者朱塞佩·格罗索的《罗马法史》中,列举了“从奥古斯都到图拉真时期的主要法学家”、“哈德良时代的法学家”、“安东尼时期的法学家”、“塞维鲁时期的法学家”等,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德斯丁等赫然在册。这些法学家虽都有其鲜明的人格,却又都注重对传统的延续,且单个法学家的首创性也受这种传统连续性的制约,因为“罗马人最不能容忍的是为了首创而首创。相反,他们通过对先前法学家的援引来强调传统。”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复制前人的作品,加工他人的作品,抄录其中的一些段落、观点或句子,“而不发生在今天属于抄袭丑闻的事情”,罗马法也由此而在不断地合作中逐渐发展为一种伟大的艺术构造。而更令人佩服的是这些作品均以指导法律生活为目的,“因为罗马人从来不偏离同具体案件、同具体的法律生活所保持的永恒联系;他们不喜欢为构造而创建构造,而是一直注意着法律构造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并参考这些影响,以优雅和符合逻辑的方式围绕法律构造开展工作”,“他们的实用主义接受法律构造所给予的、活生生的、有时则铁一般的指导,直到最细微的方面;而且他们完全有能力使法律构造适应多层次的具体现实并把这种现实转化为法律。”这或许正是罗马法可以为世俗生活提供行之有效的适用规则的原因吧。
 

 
  有人认为,由于罗马人如此“拘泥于”细节,热衷于创设制度来规范人们的尘世生活,所以罗马除了西塞罗以外,几乎没有个“像样的”思想家。实际上人世间需要类似于古希腊思考人生与宇宙“大”问题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也需要古罗马这样能解答市民权利、债权、父权、夫权、遗嘱等等生活“细小”问题的法学家,回答人类终极问题固然重要,生活日常中细枝末节处理同样是须臾不可离之的一门学问。
 
  其实,这些专注于法律“技艺”的法学家,在遇到“大节”问题时一样是有原则、有坚守的。在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中,提到帕比尼安在塞维鲁执政时期“名声显赫”,是“一位优秀的法学家”,在塞维鲁统治的最后7年,他负责处理国家的主要事务,在使皇帝迈向公理正义之路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塞维鲁病逝后,其子卡拉卡拉杀死自己的兄弟格塔而登上了皇帝宝座。为了粉饰自己,卡拉卡拉命帕比尼安“用他那雄辩的技巧,为此一残暴的事件提出让人接受的辩解”,而帕比尼安则严词拒绝,“犯下杀害亲人的罪行,远比为之辩护更为容易。”他的这一选择为其招来了杀身之祸。然而,他在死亡威胁面前,“不舍弃自己应有的立场和原则,较之他所有的职位、丰富的著作和身为名律师在罗马法律史上所享有的盛誉”,更能使其永垂不朽。有此风骨和品格的法学家,罗马法的传之久远,似乎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法学家不醉心于“为首创而首创”,能在巨细靡遗中发现和揭示生活中的规则技艺,在生命的考验面前,能坚守自己应有的立场与原则,这也许是罗马法律人给我们的启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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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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