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讲坛 > >正文

被异化的病人
2016
05 /17
16:08
消息来源
邦信阳中建中汇
被异化的病人

5月5日下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刚退休的主任陈仲伟被人尾随回家,砍了30多刀,生命垂危。据多位医生证实,肇事者自称25年前曾被陈仲伟“弄坏了牙”,砍人后即跳楼自杀。事发前,砍人者多次找陈仲伟纠缠,陈仲伟看出其精神可能有问题曾报过警。因砍人者已经死亡,其生前到底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已无从鉴定。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滕某的母亲向媒体表示,滕某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之后转学,曾经在高中时休学一个学期。滕某的代理律师于4月初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5月初,有关部门对滕某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已经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杀人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3月22日上午,安徽淮北市杜集区医院的一名内科医生被一名患者砍伤后不治身亡,该患者此前有精神病史……


我们的精神病患者有这么多吗?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际关系淡漠加深、社会阶层贫富分化加大,生活带给人们的紧张感、压迫感、不公平感加剧,由此导致精神病患者和潜在的发病者大幅增加。政府也意识到了精神疾病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困扰,《精神卫生法》早已颁布并在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综观该法的内容,更多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尚待落实。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2015年10月9日报道,根据中国国家卫计委统计的数字,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到429.7万例,而全国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只有1650家,精神科医生数量2万多名,平均每10万人口有1.49名精神科医生,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每一万人口1.71张,远低于每万人4.3张床的世界平均数。国家卫计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承认,精神医生的数量不足,是精神卫生机构无法建立的一个原因。从前两年的统计看,全国还有2/3的县区没有精神卫生机构。

 

考虑到2015年的病人人数只是登记在册的数字以及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未被登记的病人人数以及潜在的患者数字应该也不会太小。

 

在美国,如果某人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就会自动纳入美国医疗救助的范围,由政府全部买单。而在中国,精神病医院仅有能力对约不到1/4的部分提供正规的精神病医疗服务。中国对精神病人的社会帮助,仍局限于“先救治、后援助”的传统模式。或因精神病人重症难治、或因精神病院自身条件所限,一旦精神病人遭医院拒绝收治,有关救援站则往往亦会顺承“逻辑”地拒绝援助,导致有的精神病患者流浪街头,有的无人看管,埋下了滋生公共安全危险的种子。


除了硬件需加大投入外,我们还要注意到诱发精神疾病的社会原因。

 

精神病人发病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先天遗传,有后天改变;有相对安全的不具有暴力危险的病种,也有暴力型易造成社会公共安全危险的病种。如果一个社会里各种社会矛盾尖锐,社会阶层间和人群间的互信丧失、道德沦丧、个人的权利和诉求不能通过现有的救济途径得到解决,罹患精神病和心理异常的人群数字肯定小不了。尤其对于处于社会底层挣扎的人群来说,其在社会财富的占有、公共资源的分配上最少,也缺乏必要的社会话语权,一旦这个社会将其最后的生存条件和话语权都剥夺或侵蚀殆尽,就容易导致该类人群中的心理脆弱者精神受到伤害,心理发生异常,容易铤而走险,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6年7月15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铁瓦殿用刀斧砍死10人,死者9男1女,年龄最大的63岁,最小的年仅13岁,邱还将一死者的心肺掏出下锅炒熟。案发后,尽管不少专家和学者对邱兴华的精神状态提出了异议,但陕西高院仍然于2006年12月28日以故意杀人罪对邱兴华裁定执行死刑。

 

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作案工具至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杀人行为,致6名公安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作案起因是杨佳曾骑无证自行车遭受警察盘问。案发后,律师以精神病作为免责理由提出,但法院未采纳。同年11月26日,杨佳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2013年10月25日,连恩青手持榔头和匕首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诊室,杀害主任医师王云杰。法庭上律师提出连恩青患有精神疾病,但法院未采纳。2015年5月25日,连恩青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很多时候,凶恶的罪犯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之间仅仅隔着一层薄薄的窗户纸。虽然法律规定了精神疾病可以作为犯罪免责的理由,但我们历数过去多年来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以精神疾病作为免责理由辩护成功者几乎为零,这当中折射出的民众和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这一免责理由)的评判观念和容忍底线很值得我们玩味。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陈恒安
上一篇:如何才能认定警方在雷洋案中是否有责任? 下一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