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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认定警方在雷洋案中是否有责任?
2016
05 /17
16:01
消息来源
王志安
如何才能认定警方在雷洋案中是否有责任?
 
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基于现有法律,那些认为警察不该管嫖娼,嫖娼应该合法化的言论,在讨论警察行为是否合法时没有意义。其次,认为现有法律规定不合理的,也不能就此评价一线警察行为是否适当,因为警察只能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勤,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现有法律是评价警察行为的唯一标准。
好,进入正题。
雷洋事件警察的行为是否适当可以分为下面几个有关联的问题1.涉嫌嫖娼是不是可以依法传唤?2、不服从传唤是不是可以强制传唤?3、强制传唤过程中嫌疑人反抗是不是可以强制制伏4、强制制伏期间如果嫌疑人死亡该如何界定责任?这个问题又分为嫌疑人有无原发性疾病两种情形。5、如果嫌疑人自身有原发性疾病,并在强制制伏期间诱发警方是否完全无责?6、如果没有没有原发性疾病导致死亡责任如何划分?7、所谓警方在强制制服期间过度使用暴力,标准应该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按照警方的解释,有群众举报足疗馆涉嫌买淫嫖娼,在现场发现雷洋从足疗馆出来,行色匆匆自东向西离开,于是上前盘问。警察盘问雷洋时,仅仅是出于怀疑,并不知道雷洋是否嫖娼。但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在这种情况下有对雷洋盘查询问甚至传唤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取决于雷洋是否嫖娼,事后查得雷洋是否嫖娼也不能用来定性之前警方是否处理得当。
但现实的情况略显复杂,假如最后有证据显示雷洋的确没嫖娼,虽然警察的行为完全合乎程序,舆论也很难接受这一事实,警察们也会吃不了兜着走,这也是警察要拼命证明雷洋嫖娼的原因。
第二第三两个问题都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当警察出示证件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时,当事人有配合的义务。这时候你可以申辩,但不能反抗。如果警察错了,只能事后寻求救济。有人问假如碰上假警察怎么办?也配合么?这个问题就需要你自己去权衡了,假如你运气好碰到的是假警察,你拼死反抗就是英雄,要是不幸遇到的是真警察,警察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你反抗的话后果都需要你自己承担。
根据公布的信息,雷洋在第一时间的确有可能怀疑对方是假警察,他呼叫救命,让围观的路人打110,但附近派出所来了两名穿制服的警察核实便衣警察身份后,雷洋依旧反抗,尤其是进入伊拉特汽车后,雷洋跳车等行为明显具有抗拒警察执法的性质。而此时雷洋应该完全已经清楚对方是真警察。唯一可以解释的是,雷洋知道嫖娼被抓的严重后果,前程尽毁,丢尽脸面,严重一点儿还可能失去工作,当然还有想象得到的家庭冲突,对于刚参加工作不久刚刚当上爸爸的雷洋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天崩地裂,反抗很可能是出于本能,而不是特别理性的考量。
有人问警察20点左右到达现场,为什么不直接进入足疗馆抓人,而是要放任雷洋进入,出来后再上前盘问?这算不算钓鱼执法?钓鱼肯定不是,因为警方没有主动设陷阱,雷洋是自己主动进入足疗店的。至于警察为什么不直接破门而入扫荡,是因为组织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是抓获两起卖淫嫖娼的当事人,到了现场直接抓人,如果倒霉只抓到一对,这起案子不能以组织容留卖淫罪起诉,就算是白干了。所以警察处理类似案件,都会现在外围设伏,看到有可疑人员从准备收网的场所里出来,带走盘问,确认了在里面从事了性交易,才会呼啸进入场所清理现场。在警察看来,雷洋正好在正确的时间出现在正确的地点,于是上前盘问,从警察处理类似案件的套路上看,也完全合乎战术安排。
四五六三个问题,其实就是分两种情形讨论执法过程中出现意外警察的责任认定问题。第一种就是雷洋如果有原发性疾病,在强制制伏期间诱发疾病,责任该如何划分?第二种是如果雷洋没有原发性疾病,责任该如何认定?
目前雷洋的尸检结果尚未出来,我们分别讨论。
如果雷洋有原发性疾病,就要看警方在看到雷洋身体出现不适时,是否在第一时间将雷洋送往医院就医。听医生的朋友讲,如果雷洋是心脏出了问题,最有效的救治手段是现场做心肺复苏,否则即便就近救急送往附近的医院,一般也没来不及。但我们不能要求一线执勤的警察必须掌握这一技术,因此,只要警察在发现雷洋身体不适及时送医,就算是免责。
按照这一标准,雷洋在什么时间出现的身体不适,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有目击者说,雷洋从伊兰特上逃下来,被警方再次制伏,警察再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时,雷洋就已经彻底停止反抗了,但现场的警察在接受采访时却说,他们是将雷洋押上车之后,才发现雷洋停止反抗。两方表述存在一些时间的差异,结合那位警察在接受采访时,遇到询问重要节点的时间总是说记不清了,我个人倾向认为,警察或许没有在发现雷洋身体不适后立即送医,但这一时间不会太长。从几分钟到十几分钟都有可能。这应该是后续的调查组调查清楚的问题。
类似的案例可参考前段时间那位美国华裔警察开枪打死黑人事件,最后这位华裔警察被陪审团认定有罪,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这哥们在开枪打死黑人之后,并没有立即叫救护车,也没有给上级汇报,而是给自己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说自己惹麻烦了。虽然他只是耽误了十分钟,但最终陪审团还是认定他有罪。
但就我看来,中国的人权保障和法律的清晰化程度,还远达不到这一分析层面,对于雷洋的家属而言,如果尸检的结果显示,雷洋的确有原发性疾病,再想追究警方的责任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雷洋本身没有原发性疾病,这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雷洋死于殴打或者外伤,如果这样,涉案的警察肯定要承担责任,主要当事人估计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即便他们能证明雷洋进行激烈的抗法甚至袭警,而他们在制伏时的动作完全符合规范,也很难脱逃过度使用暴力的指控。中国本身就不是一个特别重视程序的国家,这个人没有原发疾病,还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死了,警察最终担责是跑不掉的。
 
另一种情况是雷洋并不是被殴打致死,而是因为内心非常恐惧焦虑,连续和五名警察抵抗二十分钟,最终导致身体超越极限而猝死。(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我估计以我的身子骨,要是连续和五个警察对打20分钟,肯定早就挂了)。这种情况最为糟糕,因为这样的尸检结果家属会认为雷养身体没有疾病,所谓猝死不过是公检法部门官官相护借口,而官方将会面临无论怎么解释都不会被公众相信的尴尬境地。
目前,雷洋的尸检已经进入法定程序,雷洋家的律师也专门找了专家证人,全程见证整个尸检过程,我相信尸检的结果是可信的。后续的进展各位可以拭目以待。
 
最后一个问题,如何界定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是否过度使用暴力。最重要的还是死因鉴定的客观证据,以及现场执法过程的完整录像,否则非常困难。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社会,警察权力的边界都常常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即便警察的行为在程序上完全符合规范,最后的结果也不一定能被社会接受。当年洛杉矶骚乱的起因,就是几名警察用警械制服一名酒驾的黑人醉鬼,碰巧被旁人录了下来。后来这段视频被电视台剪辑之后播放,省略掉了这名壮硕黑人踢打警察的部分,舆论于是纷纷指责警察涉嫌种族歧视,过度使用暴力。后来在法庭上陪审团看过完整视频之后,认定警察执法没问题,无罪。但美国社会根本不答应,洛杉矶的黑人直接就暴乱了。最后美国政府又重新起诉其中的两名警察,这两名警察罪还是被定了罪。舆论影响司法,不光中国有,美国也难以避免。
 
最后说一句,我主张这一事件的调查应该由检察院主导,而不是警方自己来调查,警方自己主导调查,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取信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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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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