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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太子辉”该当何罪
2014
04 /24
08:27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涉黄“太子辉”该当何罪
涉黄“太子辉”该当何罪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新波律师
  
  据最新消息,涉黄太子辉已被刑事拘留。春节过后,广东警方开展的为期3个月的扫黄专项打击行动轰动全国。梁耀辉,人称“太子辉”,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牵涉其中。坊间传闻,太子辉涉黄并非一朝一夕,为什么此前一直没有对他及涉及的太子酒店进行调查?他又是如何一次次躲过扫黄风暴?“十大慈善人物”、“杰出莞商”等荣誉是如何取得的?他的背后是不是有更大更高层次的保护伞?这些问题,不得不让人将其与“打虎拍蝇”反腐联系到一起。拘捕太子辉是不是预示着新一轮反腐的开启?本人作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特撰此文,就太子辉可能涉嫌的罪与罚进行法律分析,供参考。
  梁耀辉,人们多叫他“太子辉”。东莞黄江人,拥有华南师范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文学硕士学位。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曾入选首届东莞“十大慈善人物”。其产业涉及酒店、石油等,据称其在哈萨克斯坦有10个油井。曾于2007年、2008年分别以10亿元、20亿元荣登胡润百富榜第654名及406名。目前因太子酒店涉黄已经被刑事拘留。另,其除涉黄外,可能还涉嫌走私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任何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不论权力有多大,荣誉有多高。太子辉同样如此,从目前有关报道看,其可能承担以下刑责。
  
    一、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形,在“太子辉”名下的太子酒店里一直存在着卖淫行为。那么卖淫女是如何进入太子酒店?何人组织?何人招募?是不是存在运送行为?卖淫女获取的卖淫收入太子酒店有无从中提成?有没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没有强迫?嫖客有没有因为特殊需求对卖淫女采取各种措施?有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作为酒店的董事长,对上述可能存在的行为有没有采取行动?是疏忽大意,还是明知存在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却放任或者积极追求?
    如果最终查证,太子辉及其酒店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或者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依法涉嫌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该三项罪名是并列选择的关系。刑法对该罪名并没有要求是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符合构成要件,即构成本罪。
  该罪名的刑罚规定了有死刑,太子辉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则有可能判处死刑。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子酒店及太子辉有没有引诱卖淫?有没有容留卖淫?有没有利用各种人际关系介绍卖淫?如果有,则依据我国刑法该条规定,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具体的量刑,要依据是否系情节严重而定。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子酒店及涉黄太子辉,有没有在酒店包间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有没有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有没有组织淫秽表演?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应依法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罪名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四、涉嫌走私罪
  媒体报道太子辉早年有走私行为,并通过走私发家,若为事实,则有可能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行为的相关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其中,这些罪名刑法直接规定了有死刑刑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其他走私犯罪行为予以武装掩护的,也有可能判处死刑。
  但需注意以武装掩护走私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之间的区别。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太子辉”是否构成走私或构成何种走私,具体要看是否符合刑法关于走私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走私的对象,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并予以量刑。
  
    五、感受  
    根据最近媒体的报道,“太子辉”身上发生的事有很多让人匪夷所思。为什么一个涉黄多年的太子酒店却一直相安无事?为什么一个涉嫌违法犯罪的分子一直逍遥法外至今?一个涉嫌违法犯罪分子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太子辉”是如何取得国外多个油井?他的背后是否有所谓的“保护伞”?现不得而知。东莞扫黄之后,广东警方虽公布东莞市公安机关共有36名民警被立案查处和问责处理。这36人中,有没有梁耀辉的“保护伞”?但以梁耀辉的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以及他坐拥传说中达两位数的海外油井,其“保护伞”或许远不止于当地一些基层警员。
  东莞扫黄事件后,“扫黄”更要“打伞”等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在习主席的领导下,反腐行动从去年一直至今均无松懈,真正做到了老虎苍蝇一起打,黄色交易一直存在也是因为官员腐败予以庇护之原因,所以我们坚决支持反贪腐,要让那些侵害人民利益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文/唐新波)



来源:法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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