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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检察创新的不良倾向
2014
04 /24
07:10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警惕检察创新的不良倾向
  当前,检察创新在实践中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些机制创新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有的甚至上升为立法。但不可否认,其中也有诸多机制创新违背了检察科学发展规律和刑事诉讼规律,值得批判和反思
  
□李勇
  当前,检察创新在实践中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只要翻一翻《检察日报》就不难发现,今天这个地方出一个实施意见,明天那个地方制定一个规则。这些机制创新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有的甚至上升为立法,比如刑事和解制度。但不可否认,其中也有诸多机制创新违背了检察科学发展规律和刑事诉讼规律,值得批判和反思。
  盲目扩张检察权。检察权扩张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由传统诉讼领域向社会领域拓展。但是这种扩张也要有节而稳健地进行,不可脱离实际盲目跟风。当前,我国检察权盲目扩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切实际地设立检察工作站、检察工作室。如果说在偏远乡镇设立检察工作站、室有一定必要性的话,那么在一个原本不大的市区大量设立检察工作站、室,其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了。现实情况是,这些检察工作站、室成立后门可罗雀,基本上没有业务,流于形式。二是盲目增设内设机构。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一些内设机构,诸如“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科”、“服务大局科”、“知识产权科”等等,不一而足;更值得反思的是综合部门越来越多,行政化越来越严重,冲淡了检察机关的准司法机关的属性。这些机构的增设必然要配置相应的职权和人财物资源,而这些配置是否都具有合理性,值得反思。事实上,这些增设的部门中,有的长期存在“平时没案办,有案办不了”的状况,浪费有限的资源;有的形成内耗,降低执法办案的整体效率。

  检察权扩张必须以其核心权力为依托,检察机关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力度和检察机关在诉讼领域的职权是紧密相联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只有在诉讼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才有可能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检察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监督、司法监督,是“有限监督”,因此,检察职能延伸要适度。检察工作站、室的设置必须考虑城乡差异,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应该是以检察业务职能为核心,以有利于检察权的行使为标准。目前,我国的检察权不是辐射范围不够广,而是部分领域的检察权行使不到位;也不是检察权不够大,而是现有的权力没有行使到位。



  人为取消内部监督。当前,检察机关中广泛流行“捕、诉合一”、“侦、捕、诉一体化”。所谓“捕、诉合一”就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合二为一,有的地方直接将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合并后改为“刑事检察局”;有的地方虽然保留原有的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的名称,但实际工作上合二为一。案件办理实行“谁捕谁诉”,即承办检察官审查逮捕某一案件后,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仍然由该承办检察官审查起诉。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实行“谁捕谁诉”,且有制度化趋势。所谓“侦、捕、诉一体化”就是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侦查、逮捕、起诉“一条龙”工作机制。这在监所检察部门体现得最为严重,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而监所检察部门目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业务能力薄弱的状况,真正能办理案件的人员少之又少,基本上就是一个承办检察官从侦查到逮捕、起诉“一竿子到底”。

  这种所谓的“一体化”改革实际上是人为取消原本存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违背了刑事诉讼规律。一个案件的不同诉讼活动由同一个承办检察官完成,人为减少了过滤和把关环节,掺入思维惯性和先入为主的因素,加之承办人为了追求办案成果和绩效考核,必然为错案埋下伏笔。这值得我们深刻警惕。未成人犯罪案件原本更加需要特殊的制度保护,但这种“谁捕谁诉”的做法,可能会将一系列其他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制度效果消解掉。正如学者龙宗智所批评指出的,“它实际取消了不同检察职能之间的制约作用,取消了不同诉讼环节的过滤和监督功能,势必阻碍检察机关履行其客观义务,因此这一办案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法理要求。类似的工作一体化应当废止”。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一体化”改革的初衷竟然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这与前文所述盲目增设机构,形成了鲜明对比。



  误入“信息化陷阱”。近年来,和其他行业一样,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这有利于提高办公、办案效率。但信息化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就会误入“信息化陷阱”。近来,检察机关搞“远程提审”、法院系统搞“远程开庭”,媒体也进行了广泛宣传,甚至引来叫好声一片。所谓“远程提审”就是承办检察官无需进入看守所,而是坐在办公室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所谓“远程开庭”就是被告人在看守所,法官和公诉人均在办公室,“控、辩、审”三方不见面,而是通过网络视听系统,实现互动。
  上述所谓的“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违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值得批判。司法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司法者必须亲自接触证据的最原始形态,直接听取以口头方式进行的陈述和辩论,理论上称之为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又称为“直接和言辞原则”。该原则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直接审理,二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审理。前者要求司法者必须亲自在场,接触那些距离原始事实最近的证据材料;后者则要求司法者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诉讼活动。

  公诉人提审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要的核证过程,需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无罪、罪轻的辩解,甚至需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非以直接、口头方式进行不可;庭审过程是控辩双方通过直接、言辞的质证和辩论、法官现场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判断的过程,同样非以直接、口头方式进行不可。直接、言辞原则的反面恰恰是间接、书面审理。无论是远程提审还是远程开庭,都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种变相的间接和书面审理,这样,司法活动就可能异化为一种行政活动,应当立即叫停。


来源:正义网-法律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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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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