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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下身赤裸与妙龄女死在车内
2015
10 /27
14:36
消息来源
海南特区报
派出所长下身赤裸与妙龄女死在车内
吴燕拿着吴卫飞生前的照片
吴燕拿着吴卫飞生前的照片

  本报讯

  10月12日,一起海口市民状告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的行政案件,在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缘于20年前,原琼山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长吴卫飞被人发现赤裸下身和一名女子死在小车里,其身下还压着避孕套,经法医鉴定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家人认为吴卫飞的死因疑点重重,20年来一直为此呼告奔走。日前,吴家人要求琼山公安分局公开相关档案材料和信息被拒,于是将琼山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记者 罗晓宁 文/图

  20年前

  案情回顾:派出所长和一女死在车里

  今年52岁的吴燕是海口人,她的二哥吴卫飞生前系原琼山市云露派出所长。

  吴燕回忆,1995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时年35岁的二哥吴卫飞到单位上班,下午5时30分许仍不见回家,家人拨打其BP机没有得到回复,当晚二哥也未回家,第二天仍不见其踪影。家人感到情况不对,来到云露派出所求助,派出所民警多次拨打吴卫飞的手机一直没有人接听,于是派人四处寻找。

  5月28日下午,派出所民警来到吴卫飞大哥吴雄的家里,打开了一楼车库的卷闸门,发现了派出所的“的士头”小车,看到吴卫飞坐在驾驶座上,已经死亡,同车后座上还躺着一具女尸。

  当晚8时许,吴燕的家人接到通报后赶至现场,吴卫飞的尸体被放在车库外的地面上。大哥吴雄回忆说,当时他看到弟弟脖子至头部呈黑色,面部浮肿,眼睛、嘴巴、耳朵、鼻子等部位有血,后脑勺也有血。

  事发6年后,吴燕收到了由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吴燕说,1995年5月28日晚8时许,法医人员开始就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鉴定书显示,现场为一栋6层楼房的一层车库,车由卷闸门进入,其余3面为墙壁,内侧墙上有一扇小型固定的玻璃百叶窗,右侧有一扇关紧的小门,小车左侧车门半开,车钥匙插在锁孔里并处于行车位置,转动车钥匙至启动位置无反应,空调机处于开启位置,排挡器处于空挡位置。

  吴卫飞坐在驾驶座上,上身右侧倒在排挡器上,前胸及脸部朝下。上身穿一件短袖警服,下身赤裸,双脚穿一双黑色袜子,并拢放在离合器外侧,一双皮凉鞋脱放在左前车门位的地上,尸体下压着一部手提电话和一条蓝色三角裤衩,臀部下压着一大串钥匙和一只用过的男性避孕套。

  经公安机关调查,同车死亡的女子黄某24岁,系某航空公司旅行社售票员。法医鉴定书显示,黄某尸体侧卧躺在后座位上,身穿一件黑色网状连衣裙,戴胸罩,裤衩脱下置于阴部,附近放着吴卫飞的警裤和枪支,座位下还有一只女式手提包。

  调查结果:两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鉴定书显示,吴、黄两人尸斑均呈樱红色以及樱红色遍布全身尸斑,血液均呈鲜红色的特点,这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典型尸体现象。综合分析,吴、黄两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据尸斑、尸僵发展程度推断,两死者的死后时间均约为24小时。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吴燕说,事发当时,原琼山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发7年后的2002年9月6日,家人才第一次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家属6问

  吴燕说,对于二哥吴卫飞的死因,家属有一连串疑问。年迈的父母亲更是如鲠在喉,彻夜难眠。事情发生后,家人一直就此事奔走于各级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希望公安机关能立案查明真相。

  海口市检察院、琼山区检察院于2010年、2011年就吴燕家人的部分疑问做了书面答复。

  疑问1 为何尸体出血部位异常?

  检察院答复:吴卫飞尸体现象是腐败造成,属正常现象。

  吴燕说,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事发6年后的2001年12月28日,琼山公安分局有关人员才将法医鉴定书复印给他们。

  从死者死亡到解剖鉴定时间仅为24小时,五官、肛门均出血,尸斑密布于身上,鉴定书认为系由尸体腐败造成。吴燕称,发现现场是当天下午3时许,但过了5小时家人才于当天晚上8时许接到警方通知。吴燕说,如果真是一氧化碳中毒平静死亡,尸体腐败速度不会如此之快,而且腐败的起始部位也不正常。

  疑问2 为何不做毒物化验?

  检察院答复:当时法医尸表检验后其特征能确定死因,不必要再进行毒物化验。

  吴燕说,尸斑呈樱红色并非一氧化碳中毒的独有特征,中毒案件通常都会提取胃液、内脏、血液、排泄物等进行化学检验,以此确定死者是否中毒、中毒的原因、中毒的剂量等,只有完全排除其它可能性的情况,才能得出唯一且正确的鉴定结论,但当时的法医并未进行毒物化验。

  疑问3 避孕套上是否有分泌物?

  检察院答复:因不属性侵犯案件,故不进行分泌物检验,这不影响鉴定结论。

  吴燕说,事发地点房屋无人居住。鉴定书表明,两死者生前似有发生过两性关系的迹象。但两人当时一前一后的位置,到底是如何发生两性关系的?为何不选择舒适的房屋,反而要在车库内发生关系,不合常理。公安机关应该查明以上情况并有证据支持。

  另外,避孕套内是否有吴卫飞的精斑以及黄姓女子的分泌物,但当时鉴定并未进行该项工作,据此不排除有人伪造现场、故布迷阵的可能性。

  疑问4 一氧化碳中毒?现场通风好!

  检察院答复:现场勘查通风条件不好。

  吴燕说,事发现场的车库右侧小木门底部有1.5公分高空隙,小门边缘还有缝隙,内墙上还有百叶窗,车库门上端还有4公分长、2公分宽的52个通风孔,车库本身通风条件良好。两死者置身该种环境下,只有一氧化碳达到一定浓度并呼入一段时间后才会发生中毒。

  家人认为,在通风条件良好的车库内,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性较小。

  疑问5 会不会有人伪造现场?

  检察院答复:根据当时现场实际情况,不存在伪造现场可能性。

  吴燕说,鉴定书显示,现场吴卫飞的皮凉鞋整齐地放在地上。家人认为,若不是特意摆放的话,随意脱鞋不会如此整齐;左侧车门半开,后排车门玻璃下落4公分左右,车内空调处于开启状态,家人认为,开空调与开门、窗相互矛盾;事发5月份为炎热的夏天,但黄姓女子随身带着三四件冬季服装,与季节极不相符,据此分析,不排除此为第二现场系人为伪造现场的可能性。

  疑问6 是不是办案遭到报复?

  检察院答复:根据调查没有发现这方面可疑线索。因此可基本认定,吴卫飞死亡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不具备立案条件,琼山分局不予立案理由正确。

  吴燕说,吴卫飞生前担任派出所长职务,事发时正值“严打”时期,其间云露派出所连续侦破了3宗抢劫、盗窃案件,缴获手榴弹一枚、手枪9支,同时还掌握了一些贩毒线索,据此,吴卫飞难免会被犯罪分子记恨在心,不排除遭到报复杀害的可能性。此外,事发6年后,家人才拿到的鉴定书,结论过于草率,死亡并不能由此盖棺定论。

  吴燕说,虽然有关部门就他们的疑问做出了书面答复,但相关答复仍然不能让家人信服,加之他们依法向琼山公安分局提出公开相关档案材料和信息的申请被拒绝,最终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求得问题解决。

  吴卫飞家属:

  相关材料应公开琼山公安分局:要求无法律依据

  吴燕说,事后,他们要求琼山公安分局公开吴卫飞死亡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但遭到拒绝。

  吴燕说,被告琼山公安分局就吴卫飞死因的侦查已经终结,定性非刑事案件而是意外事故。定性依据是刑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已归档由档案室保管,作为一起意外事故档案材料,其形成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的规定。因此,履行该规定是行政法规赋予被告的法定职责,琼山公安分局不履行就是行政不作为。

  琼山公安分局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公安厅于2003年7月15日就吴卫飞家人要求提取死亡现场照片一事作出的答复,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告知时可只告知结论部分,故不能将死亡现场资料交付亲属。2004年4月7日,分局就吴卫飞父亲吴坤兴反映儿子死因不明、要求重新调查的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分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多部门人员到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原法医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同意原结论。

  该负责人表示,原告要求琼山分局将吴卫飞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原告展示并完整复印交给原告,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并未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公开。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双重性质,在对吴卫飞死亡一事件作不予立案决定过程中,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决定,履行的是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责,不适用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复印的资料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向原告公开的执法信息,其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责任编辑:贺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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