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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量“用刀切”?
2015
11 /20
10:07
消息来源
燕赵都市报
律师质量“用刀切”?
  这几天,关于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消息不少,深究信源,大致有两个:其一是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某学术论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信源之二则是稍早前召开的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有多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分组讨论中提及,建议试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以此解决律师与同等工龄的法官在专业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
  一石击起千层浪。《南方都市报》刊文分析认为,虽并未看到相关改革的具体草案,但在学术论坛上透露相关消息的学者,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起草,身份权威,其表述也并非学术观点讨论,而更像是改革动向吹风。加之广东律师工作会议的分级出庭观点,也并未看到其他商榷意见,两厢结合分析,律师分级出庭,或许真的不是空穴来风。
  到底是不是空穴来风不知道,但在这一轮对律师分级制度的讨论中,媒体似乎都忘了在几年前,同样有一轮对律师分级的关注。2010年,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关注,而尤其引人注目的,正是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尽管这一规定在随后即遭删除并“辟谣”,但仍旧引起巨大反响。
  新一轮关于律师分级的诉求何在?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任永安在《法制晚报》上表示,关于律师分级的建议,是基于其在2013年的一个研究课题,而建议内容,也完全属于个人观点。“大家觉得律师分级好像是要搞行政化,以我的观点,律师分级并非是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进行严格的分类、分级。”分类有很多种分法,如可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性律师。据介绍,当前香港律师行业就是按照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进行分类管理的。在分类的情况下,对每位律师的综合业务能力进行评定是有必要的,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任永安同时表示,从普通百姓的角度来讲,由于没有法律知识背景,他们自身也很难判断某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
  既然“分类管理”其来有自,身份为上海法院系统人士的秦晋就要来“捋一捋律师等级制度的源头”。他在《新闻晨报》上表示,目前只有英国实行严格的律师等级制度,将律师分为“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在开业资格的获得、经办业务的范围、服务费用的收取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两者均有明显差异。但这种严格的律师分级制度在其他各国并不多见。需要说明的是,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级制度可以说是其历史和传统的产物,背后并无扎实的理论依据。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英国律师界要求改革这种分级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秦晋的建议是“律师分级改革”尚需缓行。他指出,律师行业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基本形成了律师靠能力和口碑开拓市场,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聘请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如果实行律师等级管理制度,势必造成对部分律师承接案件的限制,这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另外,法律规定也成为现阶段实行律师分级管理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碍,按等级差别对律师的出庭权限进行差别对待的律师等级管理改革必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面临尴尬。
  好律师是靠口碑而不是靠分级,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的叶竹盛也在《新京报》上提出,假如说律师分级的目的是对律师进行质量控制,那么根据律师职业的特性,分级是最不必要的办法。律师实务中,主动放弃出庭业务而从事辅助工作或是非诉业务的大有人在。即使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执业年限也仅定为三年,主要依靠同行评价进行遴选。律师是提供服务者,最经常合作的无外乎当事人和同行,这个圈子并不是太大,“口碑”这一服务业市场的王牌机制已经足以大浪淘沙、分门别类。
  对律师分级出庭应持审慎态度,因为分级出庭所引发的争议,不仅是一部分律师将被限制执业领域和级别,以及因此带来的利益纠葛。《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提出,该项制度将要面临的最大考验在于,对律师等级的评定主体与标准如何确保公正与专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业管理机构,如果由其主导改革后的律师等级评定,评审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准的列出,都有专业性与公正性的巨大疑问。其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在政府削权的改革背景下需要经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检验;其二则是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相关评审工作的参与者本身,也是律师行业竞争的参与者,运动员与裁判员合体所可能引发的争议,需要直视。
  律师质量怎能“用刀切”?《河南法制报》文章的标题用得更加直白。文章援引业内人士的观点表示,推行律师等级制度改革,还有一个问题无法绕开:没有法律依据,限制律师出庭资格的权力从哪儿来?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司法制度的规定只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地方司法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无此权限。即使今后法律规定了此类评价制度,还要修订相应的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否则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律师等级制度改革限制了律师的发展、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还为权力寻租和市场垄断提供了土壤,与其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本意可谓背道而驰。
  看来,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尚需进一步论证。
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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