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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开与监督是关键
2014
01 /17
07:14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开与监督是关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此外对于免职干部任用也做了明确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干部任用事关重大,传统中国社会强调选贤任能,尝试的各种选官制度,其目的无非在于人尽其才,而历史也昭示,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影响人才流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个政权的命运,作为一种极端现象,卖官鬻爵即经常被史家视为社会窳败之前兆。时代变迁,在强调制度作用的现代社会,选拔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事,仍然至关重要。

     “唯才是举”一语道尽人们的期望,具体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则须有所考究,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要根据时势之变动对制度做出及时的改变。中共中央上次印发《条例》是在2002年7月9日,距离今天已十年有余,在这十多年间,借由部分个案的争议,不难看出,干部选拔任用不乏乱象,此次印发新的《条例》其中重要目的在于对症下药,优化现有制度,亦以此回应公众的期待。

     比如,近年来,一些腐败案件中频现“裸官”,即配偶与子女迁居国(境)外,唯独自己留在国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一个开放的现代社会,公民迁居海外的现象极为常见,然而一旦这种现象出现在国家公职人员身上,则须有所忌惮,官员手握公权,民众既对其赋权,后者就须本着忠诚与热情提供服务,“裸官”用脚投票,身在中国而心在海外,这就意味着,即便这种忠诚与热情未阙如,但起码也要大打折扣,对此类官员的任用务必须谨慎。

     2010年4月,中共中央审议并通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官员个人事项的监督与监控。2012年年初,广东省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就有“裸官”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领导职务的内容,虽是重大突破,但因关键措辞模糊、规定不够明确而一度受到指摘。此次《条例》规定禁止将“裸官”作为考察对象,既是亮点也是突破,可谓众望所归。

     又如,在瓮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宜黄拆迁事件中均出现免职官员复出的现象,部分案例中,复出与免职之间的时间间隔之短,让人满腹狐疑。彼时舆论担心问责只是走走过场,而官员复出是否符合应有之规范,也一度备受质疑。事实上,无论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是2002年印发的《条例》中,均规定干部复出的最低期限应是“一年”,此次新《条例》印发后,舆论之所以聚焦“问责被免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这一内容,是囿于近年来干部复出失范现象频发所致

     这几乎是当下中国社会公共治理中存在的普遍硬伤,即规定往往显得密不透风,但具体到落实则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过去的干部复出乱象,之所以受到舆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事件自身的影响,同样,通过异地工作调动继而获取火箭式升迁的个别案例,之所以得以曝光,也是基于事件自身的特殊性与偶然性。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公示与舆论监督的互动方面,仍有所欠缺,《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而回头看禁止将“裸官”列为考察对象这样的规定,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若鉴定“裸官”仍然靠内部,显然规定的作用将受到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关系到后续权力运行,制度要起到预期的作用,还须依赖切实有效的监督。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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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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