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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驾校学员劝导交通时身亡 律师认为交警需担责
2013
10 /29
03:2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温州驾校学员劝导交通时身亡 律师认为交警需担责
     人民网温州6月25日电 温州一驾校学员参加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时,忽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温州交警要求,申领驾照的市民,必须在指定定点,参加一次不少于3小时的文明交通劝导服务活动。 

    《温州商报》报道,据死者一亲戚称,死者姓王,湖北人,男性,今年25岁。父母在市区一菜场卖菜。大学毕业后,他也来到温州,之后便一直在帮家人做生意。这次,父母准备给他买辆车,于是便让他去学车。6月21日晚18时10分许,王某在市区学院路与车站大道交叉路口当交通劝导员时,突然昏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家人称,小王生前体质一直都很好,而且人也较为结实,不久前还献过两次血。 

温州市交警支队负责宣传的民警证实,死者王某昏倒时,正身穿反光背心,做着文明交通劝导服务活动。 

      温州交警部门去年6月1日起,要求在温州参加驾考的学员,在科目二(场内桩考)合格后报考科目三(实际道路)前,应在当地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参与一次不少于3小时的文明交通劝导服务活动。 

      此次王某参加文明交通劝导服务活动的地点,在温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辖区。去年6月6日,温州首批交通劝导服务活动,就安排温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仅从申领者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等方面予以细化,对不符合申领驾驶证的条件进行了列举。 

      上述法律与规定,均没有规定申领驾照者应当参与文明交通劝导服务活动。 

这起事件,已经在温州本地论坛,引起广泛的议论。 

               网友“wzjy”说,交通劝导员,彻头彻尾的违法行政,谁为死者承担责任? 

      网友“zmychina”说,如出于志愿选择,本是可行的,也可取的。但此活动作为交警安排的一项必须附加条件,没有这项活动记录,就拿不到驾照,不出事,就是好事。因为交警未对活动人员进行培训,并作防范准备,出了事,得承担责任。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科召律师认为,考驾照必须当三小时的交通劝导员,这三小时是学习实践的过程,是堂文明交通劝导服务社会实践课。课程的组织者应当为高温下学习实践的学员提供必要防暑物品。学员在学习过程死亡如系高温导致,课程的组织者又没有提供必要防暑物品,那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认为,交警作为交通劝导服务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根据死者的死因,及为交通劝导员提供的保护性手段到位与否,有所不同。 

陈一来说,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指令时,要更有人文关怀,“不能仅有指令,而无保护性的措施”。 

      目前,公安部门将王某的死,定性为非正常死亡事件,未对死因展开调查。 

      接受采访的公安部门民警说,在排除他杀可能后,如果死者家属对死因有疑义,需由家属提出申请,方可对尸体进行解剖,调查具体死亡原因。 

       王某父亲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尚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死因的要求。 

王先生说,交警部门没有跟家属展开接触,“去了交警支队,他们让我们去二大队,二大队又推给支队,又让我们找公安”。 

       温州市交警支队没有回复记者的置评请求。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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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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