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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活得更有尊严
2013
11 /04
06:34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让人活得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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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文正是一个视野宽广、胸怀广大的刑法学者。他热情、积极、诚恳、富有正义感,他希望用自己的知识和行动影响和改变社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让这里的人活得更有尊严

  梁治平

  中国古代,法律用于惩恶,所谓讲法律以儆愚顽。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甚至不绝于今日。其表现于前,有以法律为专政工具的意识形态绵延于今,有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国家主义。不过,共和时代的法律,毕竟不同于古昔。不但普通法律之上有宪法,公法之外有私法,即使名为刑法的这支法律,也大不同于传统的刑律。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权的价值与权利保障的理念,贯穿于现代法制,也包括定罪名之制的刑法。中国今日之刑事法律制度,其实是在此二者之间,仍在传统刑律转向现代刑法的途中。当下中国社会的诸多问题,折射于刑案,如刘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主要原因也在此。

  独立思考的刑法学者

  仁文,刑法学者,其关怀却不止于刑法一科。他面向社会,向公众发言,但不从流俗,坚守独立思考的理性立场。他也从理性中抽取原则,但并不高标理想,罔顾经验与现实。这些特点在他关于如“见危不救”应否入刑等问题的讨论中表露无遗。仁文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对死刑问题有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并在各种不同场合宣讲其反对死刑的观点。同这种观点相一致,他始终反对重刑。在他看来,中国的刑法不但死刑过多,而且总的来说,刑罚也过重。所以,对于各种想要通过订立新罪名或者加强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想法,他多抱持怀疑和审慎态度。

  大约一年前,有若干位法律界同仁,就推动中国的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发出呼吁。仁文对此事抱有同情,但同时又对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表示疑虑,他的基本考虑就是中国的刑法已经过重,设立新罪当慎之又慎。他还强调说,中国的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大体相当于欧美国家刑法上的重罪,中国的治安处罚法等行政性处分所针对的行为,则与那些国家法律规定的轻罪和违警罪相当。因此,如果要对如虐待动物行为予以处罚,也不一定要动用刑法。

  仁文的考虑当然不无道理。不过,法律的规定究竟怎样算重怎样算轻,有时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依照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地铁、列车上饮食者,可罚两千港币;公共场所吸烟者,罚款可至五千港币。如此规定,重耶?轻耶?对虐待动物者处刑则是更好的事例。香港地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订立于1935年,后迭经修改沿用至今。根据该法规定,残酷对待动物者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五千港币及监禁六个月。类似立法见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亦非孤例。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即有《动物保护法》,对违反动物保护之行为,视情况最高可处以二十五万新台币的罚款,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援用该法,判处虐猫者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丁某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获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中国大陆尚无类此立法,因此,从残忍的活熊取胆,到牲畜家禽的活体注水,再到罔顾动物生存基本需求的各种行为如野蛮运输、过度利用,甚至以虐待、虐杀动物取乐,这类常常大规模发生之行为,无一被视为犯罪。然而,人们显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中国大陆的法律更合理、社会更文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协调。

  更多关注中国现实国情

  实际上在当下中国,上述虐待动物行为已经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反对虐待动物的个人和组织、言论和行动,也早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在此情形之下,立法的滞后显而易见。这时单纯因为担心刑法过重而反对设立虐待动物罪名,恐怕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理据。相反,要判断某个新罪应否设立、罪名是否妥当、罪刑是否相宜等,需要从社会现实出发,综合理性与经验,对所有相关因素详加考量后而定。这一程序与考虑应否减少死刑、减轻刑罚,其实并无不同。

  诚然,中国现行刑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苛,这些事实不容否认。然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常常不能被严格和公正地施行,以至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大行于世,却不受法律明定的惩处。这种情形与法律名义上和事实上的严苛恰成对照。这些是所谓中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的刑法学者需要面对的问题。也因为如此,中国的刑法学者不能只关注刑法条文,还应当关注社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仁文正是一个视野宽广、胸怀广大的刑法学者。他热情、积极、诚恳、富有正义感,他希望用自己的知识和行动影响和改变社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让这里的人活得更有尊严。这目标很大但也很具体,具体到一次行动、一篇文章。因此,我们不妨透过这本小书,认识仁文、认识他的事业。这个事业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

  (本文为《法律的灯绳》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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