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书刊 > >正文

反思错案是法官必做的功课
2013
11 /03
07:3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反思错案是法官必做的功课
\

  弗洛里奥说:“怀疑应该导致宣告无罪。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这或许也就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理由吧

  丁国强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的《错案》一书(法律出版社2013年2月第1版)对错案问题进行了探究。司法无法绝对避免错误,错案发生的可能会降临到任何一个人头上,无论高低贵贱。因此,错案不仅关系到司法信任,也关系到人们的命运和安定感。

  错案发生的原因值得反思

  弗洛里奥说:“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最审慎的法官也有可能把案子搞错。公众不大理解这些困难,他们意识不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错案》,第3页)错案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弗洛里奥通过分析法国的司法案例发现推理判断错误、法庭被被告欺骗、诬告误导司法、辨识错误、法官疏忽等技术性问题都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即使暴力取证大大减少,威胁、引诱和欺骗等非法取证方式也仍然会形成错案。错案不仅是一个司法伦理问题,也的确是一个司法技艺的问题。我们大可不必对错案进行过度道德批判。防范错案无法单纯靠道德教谕来实现,证明的困难使有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从而增加了产生司法错误的概率,法官没有三头六臂,无法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但是,值得反思的是导致错案的原因往往不是理性不足,而是程序上出了问题,诸如外部干预、刑讯逼供、联合办案等等。有些错案,从一开始其实就已经滑入了错误的轨道。这些无形的错误在司法运作的各个环节之所以畅通无阻,是整个机制的错误。错案陷入了鲁迅所言的“无物之阵”,我们难以发现真正的敌人。司法局限不仅仅来自接近客观公正的能力缺失和司法智力的力不从心,根本的问题还是信念和价值坚持的不足。在错案形成的过程中,一些批判和质疑的声音被无情地过滤掉了。司法的过程是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往返的过程,也是尽最大努力避免司法错误的过程。司法正义是通过个案体现的,这就意味着一件错案足以摧毁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赖。对于司法权威来说,不容置疑姿态似乎是必要的。但是,在被确认的错案面前,这种态度是令人厌恶的。一些错案非但没有从开始就怀疑,而是鬼使神差地避开了种种怀疑。弗洛里奥说:“一些人在判决前喊着‘处死罪犯’,判决后又互相怀疑,这种情况是常见的。”(《错案》,,第20页)错案往往是出尔反尔、左右摇摆、自相矛盾的产物。

  反思错案是法官必做的功课,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提出:“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这一提法消解了“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紧张感和思维定势,体现了包容平和的心态。浙江杭州“张氏叔侄案”两人二审由死刑和无期徒刑改判为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做出了纠正错误裁判的努力,但是,考虑到各种因素,没有彻底纠正,而是将大错改成了小错。这如果也算是一种进步的话,则包含了太多无奈,让人产生了法官到底忧虑什么的疑问。法官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终落实者,在错放和错判之间没有缓冲地带,将疑罪从无变通为疑罪从缓、疑罪从轻,相对于错案来说,有一种“五十步笑百步”的意味。

  错案是一种迟到的发现

  错案是一种迟到的发现。在错案被纠正之前,它会保持一种正当的面目和看上去完美的结论。在弗洛里奥看来,这并不奇怪。“证据材料错误或不充实,但出于种种原因而形成了合乎逻辑的结论。我们发现,大多数裁判错误是如此造成的。”(《错案》,第49页)法律是一套严谨的逻辑规范体系,但是这套规则是动态的理性过程,而不是单向的命令。错案大多不是马虎大意的结果,而是按照错误的逻辑体系进行精深加工的产物。错案是在特定语境中形成的,对事实的误读与对法律的误解的叠加,造成了法律对话的错位。司法活动是不可能像精密仪器一样精确,特别是在自由裁量空间中,有一种司法经验和实践理性所凝结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司法智慧与司法恣意是外人难以区分清楚的。

  刑讯逼供往往是错案的源头。弗洛里奥说:“警察的暴行不仅仅是可恶的,而且使司法活动完全走了弯路。”(《错案》,第61页)暴力取证将案件侦查引入歧途,最终导致案件一错再错。用非理性的方式实施法律理性,这本身就是荒唐的。刑讯逼供破坏了司法赋予人们的安宁感。刑罚的本质属性是痛苦,但是刑事讯问却不能以增加犯罪嫌疑人痛苦为目的和手段。美国马萨诸塞大学彼得?德恩里科说:“精心地施加痛苦,我们称之为刑讯,其设计绝少为了取得指控材料,更常见的是为了展示被刑讯者所珍视的世界到了尽头”。(《法的门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页)这样一来,错案就成了制造绝望的深渊。错案所挑战的往往不是人类的智力,而是挑战人性。刑事诉讼不能与人的终极价值相对立,否则,就会失去人性基础。司法者的个人品性对于错案的形成也会一定程度发生作用。实证学派的刑事法学家认为,刑事司法的对象不是简单的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刑事法官应当具备人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全面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而不是肢解犯罪事实。错案说到底是对人的生命和自由冷漠的结果。不关怀人的司法注定是糟糕的司法。

  弗洛里奥说:“怀疑应该导致宣告无罪。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错案》,第225页)这或许也就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理由吧。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新中国犯罪学研究在开拓中创新 下一篇:触目惊心的诈骗实例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