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书刊 > >正文

法学园地漫步与耕耘
2013
11 /03
06:52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法学园地漫步与耕耘

\

  由于做教师、学者多年,总想把自己的一点学习研究心得奉之于众,故仍笔耕不止,仅望能够抛砖引玉,将自己化为中国法学特别是破产法研究前进中的一块坚实基石。岁月穿梭,转眼之间,吾已年近花甲,虽老骥伏枥,仍雄心不已,愿为中国法制的建设再尽一把力

  □王欣新

  1952年5月,我出生在北京。虽然祖籍是山西,但未曾回乡省过亲。从小学到初中,我也还算是个好学生,初中时在北京五中上学。但仅上了不到一年的初中,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学是上不成了,虽然有后来的所谓复课闹革命,但不过是整天混日子胡闹而已。所以,上大学之前,我的学历也就是初中毕业,而实际上学到又记住的东西只有小学水平。

  1969年3月,根据毛主席的号召,我和一些同学被分配到位于北京怀柔县郊的怀柔砖瓦厂。砖瓦厂的工作基本上都是重体力劳动,年轻人不怕吃点苦,但是在初期的激情之后,前途的迷茫,生活的苦闷,让人实在难以承受。一些人想办法调回北京市里工作,我也曾努力尝试过,但因没有关系未能成功。看来求人不如求自己,于是在1979年,我参加了高考,并得以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从此改变了我的人生。

  投入到新兴学科的怀抱

  1979年,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本科毕业之后,考取本校硕士研究生。我读硕士研究生时学习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但在毕业留校之际有了一个改换研究方向的机会,可以留在当时组建不久的经济法教研室。在1986年当时的政治经济改革环境下,研究刑事诉讼法有诸多的禁区。我当时曾经就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等问题写出一些文章,但是却没有刊物能够发表这些文章。在权衡利弊之后,我决定改换门庭,投入到新兴的经济法的怀抱中。此后,虽然我还曾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发表过一些文章,甚至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发表过文章,为《人民日报》所转载,但从事经济方面法律研究的基本方向再也没有改变。

  经济法的研究方向确定了,但是经济法的范围非常之广,具体研究哪一个领域则需要进一步确定。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以当时法律尚在制定之中、理论研究也较为空白的破产法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由于破产法与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密切相关,所以企业公司法也被纳入了我的重点研究范围。后来,由于自己在股票发行与上市等方面从事了一段期间的律师业务,便对证券法中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文章。留校之后,我一直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课程,并且在社会上为法院系统、律师系统、其他大学以及一些大型企业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等法律的培训课程。

  在我的学术研究范围中,破产法是最为重要的部分。虽然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方面也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出版了《公司法》、《企业和公司法》等书籍,但破产法则是自己研究最为投入、成果最多的领域。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不管是社会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都是其内在规律使然,而破产法则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破产法学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门学科,已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但在二十多年前,也就是1986年我研究生毕业留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之际,中国应不应当制定破产法、建立破产制度,还仍然是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破产立法的一波三折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旧破产法共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当时尚未制定)实施满3个月之日生效实施。后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实施情况,旧破产法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由于旧破产法内容过于简单,法律规范粗略、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其通过以后,即将依法实施之际,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应用之需要,国务院决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制定破产法实施条例。当时,破产法实施条例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牵头制定,我参加了条例的起草组。在到沈阳等地调研后,经过紧张的起草工作,1989年春,破产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稿制定完毕,准备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改革、开放”遭遇寒流,破产制度也被某些人质疑,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应予废除。所以破产法实施的立法完善工作无法再继续进行,这次立法活动便就此夭折了。

  1994年后,破产立法工作才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进行。但这一次不再是在破产法的实施层面上对其进行补充规定,而是考虑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了。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准备推荐让我参加破产立法工作,王利明教授与我谈过这一事情,但由于自己出差工作忙等原因,阴差阳错,没有能够参加。1995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的破产法起草组制定出新破产法草案,准备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对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此后,破产立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我印象中,可能是到2000年左右,新破产法再次召开立法会议,立法工作才发力继续进行。此后,我参加了新破产法的全部立法工作。

  经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10年的破产法起草工作,最终形成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稿。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随后,在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原计划在2004年12月份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但由于在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何者清偿顺序应更为优先的问题上发生重大争议,破产立法工作被停滞了近两年。2006年8月27日,历经了12年风风雨雨的起草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法律实施准备期为九个多月。

  为破产法研究尽心尽力

  在从事法学研究的二十余年中,我共发表学术论文二百多篇,其中与破产法有关的学术论文有一百二十多篇,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六十多篇。在教学与研究过程中,我出版专著、教材等书籍五十余部。我想,在国内破产法学界,我应当是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书籍很多的学者了。

  随着我对破产法研究的逐步深入,愈感破产法涉及法学问题甚广,博大而精深,更觉自己力不从心,故虽也尽心尽力,但每发表一篇文章、出版一部书籍、发表一篇演说、讲授一堂课,总觉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深怕疏中有错,误人子弟,不过由于做教师、学者多年,总想把自己的一点学习研究心得奉之于众,故仍笔耕不止,仅望能够抛砖引玉,将自己化为中国法学特别是破产法研究前进中的一块坚实基石。

  岁月穿梭,转眼之间,吾已年近花甲,虽老骥伏枥,仍雄心不已,愿为中国法制的建设再尽一把力。藉此众学生弟子为我贺寿出版文集之际,以此为序,聊表心志。

  人物简介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由个案正义推动刑事法治进步 下一篇:重塑律师的职业理想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