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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险法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问题与改革
2016
06 /02
14:53
消息来源
海商法资讯
英国保险法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问题与改革
作者:郑睿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需要搜集索赔材料并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审核、调查。在核定责任、确定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而且,同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主要和基本的保险合同义务,也是保险行为的基本功能。保险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这个看似理所当然的观点在保险业和保险法都很发达的英国却出现了很大问题。而且问题在经过近十年的研究之后,在一定程度上通过2016年5月4日颁布的《2016年企业法》得到了解决。本文以下,将围绕两大问题展开论述:第一,迟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在英国现行法下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现行法的问题是什么?第二,法律对现行法做出了哪些改革?如果看待法律改革。
 
一、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在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坏进而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时,被保险人总有合理期待,认为借助保险金赔偿,他可以东山再起。可以说,保险人迟延赔偿保险金,在很多案件中,的确会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负担。如果保险人迟延赔偿保险金导致被保险人产生了额外损失,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现行法下,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额外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首先,被保险人不能以保险人迟延赔偿保险金属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提出索赔。这是因为,第一,尽管英国法承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先合同阶段和后合同阶段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例如,保险人应当诚信理赔,但是,根据上议院在The Star Sea[2]案件中做出的判决,最大诚信原则在后合同阶段仅能适用于欺诈的情况。也就是说,除非保险人恶意迟延赔偿,否则被保险人不能援引《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1906)第17条抗辩。第二,尽管MIA1906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如果最大诚信原则被一方违反,另一方享有的唯一救济就是撤销保险合同。这一救济“完全是一个单方面”(whollyone-sided),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基本没有什么意义。[3]
 
其次,被保险人不能以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由提出索赔。这是因为,第一,根据MIA1906第67条和第68条,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能得到的保险金赔偿的上限叫做赔偿限度。不定值保单的赔偿限度是保险标的之全部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单的赔偿额度是保单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在The Italia Express (No.2)[4]一案中,这两个法条所确定的赔偿限度被认为是保险人赔偿的最终范围。因此,被保险人不能在此范围外获得额外赔偿。第二,普通法理论认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是阻止相关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事故发生,[5]所以一旦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已经违约,保险金实质上是一种损害赔偿金。[6]英国法下,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就损害赔偿金的迟延支付造成的进一步损失作出赔偿。[7]债权人仅有权获得《1981年高等法院法》第35A条(the Senior Courts Act 1981, s.35A )及《1996年仲裁法》第49条(theArbitration Act 1996, s.49)规定的法定利息。
 
The Italia Express (No.2)案中,被保险人的船舶在希腊的比雷埃夫斯港停靠修理时发生爆炸沉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但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恶意行为为由拒赔。法院对证据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考察,诉讼过程漫长,仅交叉询问就进行了八天。最终,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因迟延支付保险金而给他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尤其是替代船舶能够赚取的利润和替代船舶的资本增值。基于上述理由,被保险人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Sprung v Royal Insurance (UK) Ltd[8]案中,Sprung所有的工厂被恶意破坏后,他向保险人提出了索赔,但保险人拒赔。工厂随后破产。三年半后,法院判决保险人应当赔偿。但是,基于上述理由,Sprung提出的因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赔偿而导致其遭受额外损失的请求同样被法院驳回。
 
英国著名的保险法学家、剑桥大学的克拉克教授认为英国法将保险金定性为损害赔偿金的理论是“英国普通法法理中的污点”(但是,英国法院却拒绝对保险金的性质做出不同认定[9])。负责法律改革研究的法律委员会也承认:首先,现行法允许保险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迟延支付保险金,这种做法可能将被保险人至于财务困境之中,甚至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破产。该规定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现行法的规定使得英国法的吸引力降低,因为一些跨国公司已经表示英国法在这方面对于保险人过于有利,所以他们会倾向于在他们的保险合同中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其次,保险人在事实上并不可能阻止相关保险事故的发生,例如,在The Italia Express (No.2)一案中,保险人不可能阻止爆炸物被放置上船。保险人真正的责任应该是在一段合理时间的调查之后尽快对有效的索赔支付保险金。
 
不过,现行法的规定并没有禁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入一个要求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保险金的条款。以海上保险为例,“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第46.7条规定:“首席保险人应在收到所指定的海损理算师的最终理算报告后28日内做出有关的任何索赔的决定,或者,如果没有指定理算师,则应在收到足以使保险人确定其承保范围和金额的文件完整的索赔后28日内做出该决定。” 这个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救济的方式,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如果保险人违反条款而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损失且损失能够被证明,那么保险人就应当做出赔偿。英国最高法院的Mance勋爵认为,这个条款在现行法下是有用的,既没有和MIA1906冲突,也没有和普通法理论冲突。[10]但是,“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现在并没有获得保险市场的普遍认同。市场上使用得更多的还是“1983年/1995年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以及“1977年美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而这些条款中并没有对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保险合同适用英国法的情况下,The Italia Express (No.2)案和Sprung v Royal Insurance(UK) Ltd案的判决仍然具有拘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普通法系国家,保险人对有效的保险索赔及时赔偿保险金已经成为了一个保险人必须尽到的义务。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特别是在保险人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法院甚至会要求保险人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hiten v Pilot Insurance Co[11]一案中,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判决错误拒赔的保险人要赔偿被保险人100万加元的损失。
 
二、法律改革的过程:从《保险法》(草案)到《企业法》草案
 
从2006年法律委员会启动英国保险合同法改革研究项目以来,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一直都是项目重点研究的对象之一。2014年提交议会审议的《保险法》(草案)中就已经包括了法律委员会对现行法提出的修改建议,即所有保险合同中都应当存在一个默示条款,要求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有效索赔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不合理迟延或拒绝支付保险金将使得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应当是可被预见的,可被证明的。所谓“合理时间”,应根据市场实践、保险类型及索赔的复杂程度个案确定。此外,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本着合同自由的精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有权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可能以此来换取一定程度的保费优惠)。但是,这类条款在保险人恶意迟延支付保险金或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不适用。在具体案件中,保险人必须先清楚地解释迟延支付的原因,然后再由仲裁庭或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决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
 
《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引起了很多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是:首先,从总体上看,只要损失是可预见的,可被证明的,保险人就需要赔偿。这些损失可能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间接损失被包括在内,那么保险人可能就需要对风险管理进行重新评估。如此一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就可能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其次,间接损失可能并不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风险,如保险标的损坏或灭失导致的商业中断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可以另外投保,如商业中断险等。所以,法律可能需要考虑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不同类型保险的情况,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会通过保险而获益。再次,允许被保险人索赔因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实务上的不确定:如果保险人需要对间接损失负责,那么他是否还有权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迟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是否有权向承保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人提出分摊?保险人是否有权向其再保险人提出补偿间接损失赔偿的请求?在多个保险人共同承保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保险人及时赔偿了他需要承担的份额,那么没有及时赔偿的保险人是否需要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全部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为了使得《保险法》(草案)尽快获得通过,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议会审议草案的过程中被拿掉了,最终没有能够成为《2015年保险法》的一部分。
 
但是,法律委员会找到了另外的机会将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放入立法当中。这个机会就是《企业法》(草案)。
 
为了促进英国的中小企业的成长,进而促进英国整体经济的增长,英国议会于2015年开始审议《企业法》(草案)。法律委员会提出:迟延支付保险金对企业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企业因火灾或水灾而遭受损失时,企业的复兴将严重依赖于保险赔偿。任何不必要的迟延支付保险金都能对企业在承保损失发生后延续或复兴的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损失补偿合同下的保险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对有效的索赔支付保险金。尽管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有规定要求保险索赔应当及时被处理,但是对该规定的违反并未赋予保单持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政府曾承诺过要对不合理的迟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法律应当激励保险人在合理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金,并给与保单持有人相应地请求保险金及时支付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12]
 
法律委员会认为,改革将使得保险合同法与合同法一般原理趋于一致,并使得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法律和苏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保持一致,有利于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英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有效的,有竞争力的,值得被信任的市场。[13]
 
三、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2016年企业法》第5部分的规定
 
《2016年企业法》(The Enterprise Act 2016)于2016年5月4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17年5月4日正式实施。该法第5部分题为“保险金的迟延支付”,其中包括3个条文:第28条至第30条。这3个条文对《2015年保险法》(该法加入第13A和第16A条)和《1980年时效法》(该法加入第5A条)进行了相关补充和修改:对保险人及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协议排除前述法律义务,以及被保险人就保险人违反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的实质内容可被总结如下:
 
1.有保险合同都存在一个默示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提起索赔,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支付与索赔有关的任何应付保险金。合理时间包括调查和核赔的合理时间。
 
2.何为合理将根据所有相关情况而定。可被纳入考量范围的因素包括:保险种类;索赔的数额大小和复杂程度;对有关立法或监管规则的遵守;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因素。
 
3.如果保险人能有合理理由对索赔提出争议,当争议持续时,保险人不因未做赔偿而违反默示条款。但是,保险人处理索赔的方式可成为决定条款是否被违反以及何时被违反的相关因素。
 
4.保险人违反默示条款的法律责任将包括:
(1)支付应付保险金;
(2)支付应付保险金的相应利息;
(3)支付迟延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消费者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默示条款。
 
6.非消费者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仅可协议排除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地违反默示条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且此种协议必须满足《2015年保险法》第17条的“透明度要求”。
 
7.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违反默示条款而起诉的诉讼时效为保险人支付所有默示条款规定的应付保险金之日起一年。
 
四、简评
 
1.质疑
 
虽然法律委员会利用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将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过《2016年企业法》进行了规范,但是这可能只是在解决了一个现存问题的同时又创造了另一个新的问题。
 
英国最高法院的Mance勋爵在2014年的一次演讲和年底出席《保险法》(草案)的会议审议听证会时都认为,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通常会不可预见或过于遥远(too unforeseeable or remote)。Mance勋爵认为,法律委员会的改革建议会带来四个问题:第一,它会改变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相关争议也会因此产生。第二,被保险人抱怨保险人不合理迟延赔偿保险金可能会成为常态。第三,保险人可能会不得不披露迟延赔偿的动机,包括有关正在调查的保险欺诈索赔的信息。第四,最重要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索赔可能会变成商业中断险索赔,大量的事实争议,损失可预见性、遥远性的争议可能会无穷无尽(open-ended),进而影响保险人最初承保时的风险评估。[14]
 
劳合社市场协会(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和国际承保人协会(InternationalUnderwriting Association)在《保险法》(草案)的议会审议阶段提交的书面备忘录中也提出了类似的担忧。[15]两大协会都认为,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问题应当由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处理。保险市场不应该面临因迟延支付保险金而可能导致的大量不确定的投机性的索赔和因此产生的处理索赔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最终有可能通过保险费的方式转嫁给被保险人承担。
 
2.支持
 
不过,新法面临的也并非全是质疑。英国上诉法院的Longmore大法官就对法律改革表示了支持。他认为,在新法生效后,尽管“合理时间”的含义肯定会产生争议,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支付保险金并不是一个合理的保险人应该反对的法律原则。“合理时间”判断方法之确定并不需要很多判例。此外,尽管保险人处理索赔的成本可能会因此增加,因为保险人可能将需要雇佣更多的理赔人员来确保保险金在合理时间内被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是这些成本并非完全不可承受。[16]
 
此外,英国工商业保险和风险管理人协会(AIRMIC)的技术主管Paul Hopkins认为Mance勋爵的担忧(被保险人抱怨保险人不合理迟延支付保险金可能成为常态和财产或责任保险可能会变成商业中断险)并不会成为普遍现象。首先,被保险人实际上并不希望保险索赔最终会成为迟延赔偿保险金的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被保险人需要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其次,虽然迟延支付保险金确实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尤其是当被保险人为大型公司而又正在经历经济危机时,但是,这并不会成为普遍现象,而只会发生在个案之中。[17]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调查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上述说法:英国保险市场并不存在保险人不合理地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普遍情况。[18]
 
3.结论
 
如Longmore大法官所言,原则上,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支付保险金。《2016年企业法》(最终落实为《2015年保险法》第13A条)对此原则在立法上进行确认,应当值得肯定。
 
但是,英国法下,立法往往只是一个开始。立法条文需要经过法院的解释才会真正具有“生命力”。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问题存在的若干不确定性必须要放到具体的案件中经过法院的裁判才会被具象化。持续关注《2016年企业法》生效后可能出现的相关判例才是更加深入地理解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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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页。
[2] The Star Sea [2001] 1 Lloyd’s Rep.389
[3] Ibid., [57] (Lord Hobhouse)
[4] [1992]2 Lloyd’s Rep 281
[5] The Fanti and The Padre Island [1991] 2AC 1, 35-36 (Lord Goff)
[6] The Alexandros T [2012] EWCA Civ.1714,[1] (Longmore LJ)
[7] The Lips [1988] AC 395
[8] [1999]1 Lloyd’s Rep IR. 111
[9] Lord Mance, In the beginning is the market, in the endit is the law, [21]. Keynote speech to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de Droitdes Assurances, Copenhagen. https://www.supremecourt.uk/docs/speech-150612.pdf
[10] LordMance, “The 1906 Act, common law and contract clauses” [2011] Lloyd’s Maritime andCommercial Law Quarterly 346, 351.
[11] [2002]1 SCR 595
[12]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 Enterprise Bill: Late Payment of Insurance Claims.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03160/bis-15-499-enterprise-bill-insurance-late-payment.pdf.
[13] LawCommission, Law Commission reforms in theEnterprise Bill. http://www.lawcom.gov.uk/law-commission-reforms-in-the-enterprise-bill/
[14] Op.cit.9; SpecialPublic Bill Committee. Insurance Bill[HL]. at pp.58-59.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1415/ldselect/ldinsur/81/81.pdf.
[15]SpecialPublic Bill Committee. Insurance Bill[HL]. at pp.42-43.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1415/ldselect/ldinsur/81/81.pdf.
[16] Ibid., at p.54.
[17] Ibid., at p.63.
[18]Ibid., at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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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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