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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该挟持男子是否构成犯罪?
2016
04 /06
11:09
消息来源
京都律师事务所
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该挟持男子是否构成犯罪?

4月6日凌晨,刚写完一篇法律意见,无意间翻阅微信,发现朋友圈刷屏的凤凰新闻的一则新闻:《女子称在和颐酒店遭陌生男劫持 酒店、北京警方回应》,顿感困意全消,有些胆战心惊。

 

 

据凤凰新闻报道:女孩弯弯在4月3日晚22时50分左右,在回到某知名连锁酒店时,被一陌生男子从电梯尾随至房间门口,遭遇陌生男子袭击。旁边的服务员以为是两口子吵架,幸好有路过的房客出手相救才脱险,陌生男子逃跑。整个过程持续5、6分钟左右。根据监控录像,该男子行为有:尾随弯弯至客房门口、拉扯、拖拽、打电话、追逐、阻拦、往电梯间拖拽等行为,但没有明显的拳脚殴打。据新京报新媒体报道,该女子并没有遭到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该男子疑似醉酒。目前该男子尚未到案。

 

 

且看凤凰新闻下网友的评论:

 

有人认为不可思议,“在首都还有这种事发生,真的还是假的啊?”有人认为酒店有很大责任,“酒店应该负责住客的安全”。有人认为要严惩罪犯,“如果情况属实!那就要枪毙哪些狗胆包天的罪犯!

 

我们权且就现有的事实来分析:该陌生男子的行为属于恐吓行为?

 

所谓恐吓,是指要挟、威吓,通过威胁性的言语或行为是对方害怕。恐吓既可以是言语,也可能是行为;恐吓的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恐吓的内容可以是即将实施的,也可能根本不去实施。言行达到足以使被害人陷入精神恐惧,即属于恐吓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为什么说该陌生男子的行为涉嫌恐吓行为呢?

 

首先,看事情发生的时空环境,时间是在半夜11点左右,可以说是月黑风高,地点是在酒店走廊相对封闭的空间,进不敢进客房,退不能出酒店,这些都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其次,看双方力量对比,一方是陌生壮年男子,身强力壮,另一方是年轻女性一人,势单力薄;第三,看陌生男子行为,尾随至客房门口,拉扯、拖拽并意图控制女子,打电话叫人,其意图显然是挟持该女子离开并加以控制。也就是说在此时此地,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该男子的尾随、拉扯、拖拽、打电话叫人等行为,足以使当事人弯弯陷入精神恐惧,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陌生男子进行治安处罚。

 

问题是,该陌生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我们都知道,79年《刑法》规定有流氓罪,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至此,流氓分成了很多种。

 

根据新《刑法》第293条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恐吓他人,是应该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关键看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根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情节恶劣”包括六种情形: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很显然,该陌生男子的恐吓行为既不是多次事实,也不算持械,恐吓的不是特定对象,更没有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一)——(四)情形。

 

那么,是否属于(五)中的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呢?造成被害人当晚不敢入住,恐怕不属于刑法上的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至于“(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是在前述五项列举性情形不能涵盖的情况下,情节、性质相当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深夜在公共场所,挟持、控制陌生女性意图带到其他场所的,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被害人较强烈的心理恐惧,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种公然恐吓他人的行为,造成住客对正常住宿的心理恐慌,损害了对社会安全的保护机制,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这正是寻衅滋事罪所承担的保护法益职责。

 

英国哲学家边沁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须。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当我们考查该陌生男子的行为是否刻处刑罚时,首都北京之重要、舆论之愤怒、酒店是否失职,并不是判断的重要条件;应当考查的是,该男子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及社会危害性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当然,以上的分析只是针对当前媒体报道的事实,好比一页纸,我们只看了一面的文字,去推测整张纸的内容,不排除在公安机关找到该男子后,案件的事实会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反转,比如:男女双方相互认识,并非报道中陌生男女,剧情如期出现反转;男子挟持该女子离开的目的是意图奸淫,可能会认定为强奸罪(预备犯);该男子酒后,误认为该女子是自己的妻子或女友,只造成他人心理恐惧的后果而不具有恐吓他人的故意;该男子是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该男子就不是一个男子……

 

我们静待事实的进一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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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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