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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图也有真相
2016
03 /10
15:32
消息来源
法律学堂
没图也有真相
昨天上午,陪同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委区政府办主任到佛山中院出庭应诉。
自2008年我区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办法,从2009年起,我们区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宗行政案件都由区领导出庭。
当然,作为始作俑者,我自然是脱不掉干系的,我要陪同。这才是作枷自戴。
我当然不认为我们这项工作有多么伟大,毕竟首长出庭更多是一种形式,形式大于内容。
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这也是政府尊重法律的应有之义。
前段时间,省法制办需要宣传这项工作,认为我们区搞的比较好,通过市里向我们要照片。
说实话,我们没有。
许多人可能奇怪,你王学堂这么高调的人,就喜欢出风头,竟然首长出庭这样的活动不照相?
须知无图无真相啊!
不是没想过照相,毕竟这也是一种活动,甚至有些法治史上的意义。
但最终没有照相:
一是因为尊重法庭秩序。法庭纪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甚至还说不许记录。我真不知道这样的出处何在,我拿着本子记录一下准备发言提纲都不可以?那你法官为什么就可以记录?
当然,许多人不较真,许多法院的法官也不管,你规定是规定,我可以不遵守它。
但你碰上较真的就麻烦,例如有一次在省高院,著名的张大妈就指责我的同事未经许可擅自记录不遵守法庭纪律,于是我赶紧让同事把记录过的纸撕掉,她才气咻咻的作罢。
二是怕对方当事人反感。现在的行政管理人对政府真是恨之又恨,对你替政府说话恨不得上来打你,你如果再照相,那岂不是刺激他?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干脆就不照了。
当然,2015年7月21日是,我们区长出庭应诉,法院曾经照过相,我们也拷贝了,不过我们领导是低调的人不喜欢宣传,于是我们也就不方便上交了。
不过,昨天还是在开庭前照相留念(如图),并事先征得了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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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讲求有图有真相。
不过,大家一定要知道,有时候无图也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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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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