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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如何造成的?
2010
08 /15
17:3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冤案是如何造成的?

 

刘仁文

三味书屋

  各位朋友下午好,我非常高兴到我们的书屋来,跟大家一起就“冤案是如何造成的”这个话题做一个交流。我对“三味书屋”的感情是很深的,在20多年前,我上大学的时候就来过这里。今天有点遗憾,这个讲座一拖再拖,拖到了今天,就是想要好好准备一下,最后还是没有来得及准备好这个稿子。这个年底事情特别多,有点对不起大家。但也有一个好处,因为我是搞法学的,如果准备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子,那可能会太过于专业了,这样的话我可以放开点讲讲。

 

  对这个话题,我关注由来已久,几年前清华大学就这个问题召集过学术研讨会,也约过稿。我当时就想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搜集了很多的资料。但是后来也是时间关系,我只从里面摘取了一个片段,专门谈一谈我读的一本美国的书,谈一谈美国的冤假错案。今天就零零碎碎的结合我自己过去搜集的一些材料和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先这么简要的讲明自己的看法,然后欢迎各位朋友提问,评论,批评,然后我再回答大家的问题。

  我想先讲一下这个冤案怎么定义。在我今天这个讲座中,我把这个冤案就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冤假错案。我们搞法律的经常说,要有一个事实的真相和一个法庭的真相,我们现在衡量冤假错案的标准就是经过法庭裁决以后,认为原来的判决是错误的。这错误既包括完全的致无辜者被判有罪的,也包括本来是罪轻的,被判了罪重;本来是不该判死刑的被判了死刑。对于这个基本概念给界定一下,当然在学术界关于这个冤案,或者错案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错案包括两类,一类是刚才所说的无罪判有罪,还有一类错案是有罪判无罪。由于执法机关,具体到我们国家就是公检法三个部门的疏忽,导致有罪的没有被有效追究刑事责任,有罪的因为你的失误被无罪释放了,这也是一种错案。我们今天的讲座不包括这种,今天重点谈本来是无罪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外一种观点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无罪判有罪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叫无意的错案,不是故意的;一类叫有意的错案,明明知道他是无辜者,由于种种原因徇私枉法,报复,或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等更伟大的目的,就要让他做个牺牲。前一类是无意的,就是说我作为公安,检察院,法官,我确实相信你就是罪犯,就始终往这样一个逻辑上去推演,我不是要故意栽赃陷害你,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个错案。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错案,重点讲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错案。在这种错案里边,今天重点谈无意的错案,有意的错案在实践中毕竟是少数,但是我们的某一些话题可能也会涉及这个问题。重点谈谈无意的错案在我们这个制度下是怎么造成的,这是我想在开讲之前先界定一下,今天所谈的冤案或者说错案或者说冤假错案,它的基本的一个指向或者说我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来使用这样一个法律词汇。

  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我谈的第二个是:任何社会古今中外,冤案不可避免。欧洲的一项调查表明,欧洲的刑事重罪的误判率是0.5%。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欧洲各个国家加在一起每年至少有数百起误判。我们知道欧洲是司法比较发达,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百起我们所说的冤假错案。我看了一个材料,美国1989年以后开始实行DNA鉴定,搞了DNA鉴定以后发现40%是有利于被定罪的人的,也就是说被定罪的人中,通过DNA鉴定有40%能证明是错案。但遗憾的是,有75%的案件,证据已经丢失或者销毁,没有办法进行DNA鉴定。我们知道DNA鉴定必须需要生物上的证据,有些犯罪现场不一定能跟生物性的证据联系在一起,所以也没法搞DNA鉴定。有的本来可以,但是由于时效过了,或者当时没有保存证据也没办法了。所以美国有一项研究,在美国究竟有多少无辜者遭到刑事司法错判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在1989年DNA鉴定技术以前到底有多少冤假错案更无从知道。说这些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冤假错案不是我们中国所独有的一个问题。人类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恐怕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也无法达到杜绝冤假错案。这是不可能的。要说这点就是两个意思。一个是什么意思呢?这跟我们今天的主题无关我只能简单点到,就是我们刑法学者,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学者。刑法是解决一个行为怎么定罪,怎么处罚的问题。刑事诉讼强调怎么把一个犯罪嫌疑人送上被告席,直到判刑这么一个诉讼的过程。我们强调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最好让被定罪作刑事处理的人,让这个圈子尽量的缩小,能过滤的过滤,能和解的和解,能调节的调节,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在审判之前取保候审的不要给他羁押,判决有罪后能够放在社区执行比较轻缓的刑罚的不要把他关到监狱里,能够关在监狱里的尽量不要判处死刑。总而言之就是把这个圈子尽量的缩小,才可能把冤假错案这个人类迄今无法克服的问题减少到最小的规模。这是我想在主题开始之前讲的一个观点。第二个观点,应当承认任何社会都存在冤假错案,但如果在制度比较合理的社会,无辜者被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会低些,而在制度不怎么合理,甚至很不合理的社会里,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就会高出许多,所以这仍然不妨碍我们谈论这个问题。第三个观点,我想特别是在几年以前湖北的佘祥林案以后,为什么冤假错案这个话题现在会引起我们大家的极大关注?大家知道我主要是研究刑法的,讲刑法的话题有很多的题目我不要准备,但为什么要讲这个题目?因为我感觉这个题目确实是当前作为一个刑事法学者应当关注,全社会也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我的印象中,我们对冤假错案的关注有过两次,一次就是文革以后胡耀邦主持冤案平反,当中更多的是政治性的冤假错案,也不用说了,连国家主席都酿成错案。我们法学所的一个老所长叫王仲方,今年已经88岁了,他说我当时为什么愿意到法学所当所长,因为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他作为青海省委的负责人,他被林彪一点名,就无端关了6年。所以他在坐牢的过程中,觉得中国不能无法无天了,将来出去无论如何要促进法治建设。胡耀邦那时候政治性的冤假错案引起我们很大的关注,实际上我们可以很好地探讨一个话题了,总结这些教训,为什么在那段时期冤假错案的规模会那么大?那么佘祥林案导致最近这几年我们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不那么政治性的案件,掀起了新一波的对于冤假错案的关注。是冤假错案在实践中的数量逐渐扩大了?还是说由于我们媒体的积极的作为,我们社会的开发,信息社会的更加公开,更多的信息披露出来为我们所掌握?我个人相信后者,就像刚开始我说的美国的情况,我们过去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我们无从知道。但是我可以相信一点,应当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最近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改革总的来说取得了很大进步,所以我宁愿相信,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应当是呈一个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现在的信息更加公开,使我们意识到这个问题会这么可怕!过去由于我们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信息,我们忽略了这个问题,但我现在还要回过来说,即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已经取得这么大的进步,但是我想我们谁都应当承认,我们司法跟欧洲,跟美国比起来,中国的司法制度还是有相当大的距离的。那么回过头来我们要推问一下,如果在欧洲在美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数字都这么可怕,那我们现在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一个规模?这一点确实让我们很揪心。我想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个人,你都会说犯罪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如果他是个无辜的人,他无辜地受到了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的错误的追究,错判对于他本人以及他的家庭他的朋友的打击都非常之大。我们看到佘祥林这个案子,由于他被判刑了,他的母亲是郁郁寡欢而死。我最近接触到北京的一个案子。我就切身的体会到,这一个人要是被抓了,说明中国的老百姓还是服法的,如果他犯了罪了,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如果他是冤假错案,这对于他整个家族的打击,那种心理上的打击是非常之大。所以说这样的话,与我们现在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人权这样一个目的一个要求来说完全是相违背的,所以我想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我在正式讲座之前简单地先讲了这么几点。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冤案是如何造成的。冤案是如何酿成的,各个国家原因不一样,我看了美国的书,美国现在冤假错案的首要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被害人和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张三是不是你看到的那个杀人犯,强奸犯?说是就是。美国错判首要的原因就是这个,这里面的错误很大,由于人的记忆力以及各种诱导性的因素等种种原因。而我们中国完全不是,中国现在首当其冲的肯定是刑讯逼供!美国为什么刑讯逼供不是首要的原因?因为第一,美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警察一旦抓到罪犯以后,要讯问必须有律师在场,律师不在场的话,讯问是无效的。英国都要求录音录像:某某警察,警号多少,什么地点,什么时间,讯问某某被告。律师在旁边看着你,你录音录下来两盘带子,一盘带子密封,写上日期签上名,随案件移送到法院。如果到时候你说我刑讯逼供了,法官把这个打开,回头看录音录像,一看就清楚了,另一盘准备起诉之用,有这样制度性的东西。我们没有,所以我们现在错判中,刑讯逼供是首当其冲的第一个原因。我现在就从这个地方开始讲起,我重点根据我个人的研究和体会来讲,中国目前酿成冤假错案的主要的原因有那些?我想第一点就讲一讲刑讯逼供的问题。

  最近,我看了有关的资料,有一个误会我觉得还是需要先澄清一下。过去觉得在古代中国,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就像我最近看报纸说的“封建”这个词,过去当作一个贬义词,有人经过考证,不是那么一回事。说的是什么意思呢?我们现在老是说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合法的,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我们看到有关的法律资料,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不能随便用的,随便用是要被判刑的。只有在极个别的已经有证据明确指认你有犯罪嫌疑,而你又不承认,还要经过汇报,经过一个集体的委员会研究讨论同意了,允许用鞭子打屁股。不是说对于被怀疑的人动不动就搞刑讯逼供,那是要被判刑的,所以不能简单说中国的传统就是鼓励或者允许刑讯逼供的,这个命题应该说是有欠严谨的。但是中国历史上确实是一个酷刑的社会,这个命题恐怕没有问题。有个美国人写了一本书叫《人类酷刑史》,作者叫布瑞安?伊恩斯。他说在20世纪前很久,中国有这样一个名声,就是中国的酷刑与其他任何国家比起来都要离奇精妙。我九月份到俄罗斯去了一趟,回来以后我在《中国新闻》周刊写了一个小稿子,题目叫“怎么改变中国重刑的形象?”我在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做了一个讲座,学生提问:“你们中国都把人关在地底下的水牢里,是不是因为中国十三亿人口太多了地上没法关?听说你们中国抓到小偷后都要把手指剁掉。”我说:“你这都是从哪里看来的?现在已没有这回事了。”当然我们现在改革开放才三十年,历史造成的影响不是短期所能够消除的,中国确确实实在世界上是一个重刑的国家形象。我们现在提倡文明人道,中华民族复兴,对于重刑这样的一个形象也要扭转,中国刑法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现在全世界一半多国家都废除死刑了,而我们现在还有六十八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确确实实我们还是有一些问题,但这个跟我们今天的主题无关,我们就不扯远了。

  我想说什么呢?刑讯逼供尽管在古代不是说一概是合法的,但中国确实有刑讯逼供的一个传统。还有人说刑讯逼供跟科学技术有关,因为我们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可是现在有学者考证,至少早在郑和下西洋时期,那时候中国的技术在世界上算比较发达,而当时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还是刑讯逼供破案的方式。与此同期,当时英国已经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制订了这样的法律。现在中国的冤假错案可以说排在第一位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人家叫毒树之果。在西方我们知道,最有名的案子就是辛普森案件,当然辛普森最近又被判刑了,这个判刑是按照现在的犯罪行为,但在十多年以前辛普森杀妻案中,大家都已认定了他是杀了妻的。为什么没有办法判得了他?就因为他们的警察、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搜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因此导致陪审团对警察的证据不相信,认为是假的,本来绝大部分证据都是真实的,但由于警察采取了错误的手段,有的证据受到了污染,又被他带回了家里,而搜查他家里的时候没有符合程序。我们都知道西方有句话叫:“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哪怕是个茅棚,你没有正当的程序,进我这个茅棚也不行,你不能随便进来的。咱们不一样,你看那个陕西的黄碟案,一对新婚夫妇在家里看黄碟,派出所可以破门而入。中国有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国家从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不管你搜集证据的过程有多么违法,都不管。比如法庭上被告人说:我是被警察打了,当时才画押了。为什么画押?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我实在扛不住了只好签字,我眼睛都花了。我们的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几乎是进入一个定式:这个事情是不是你干的?如果是你干的照判不误,至于有打没打是另一个问题,不影响判案结果。判案不由程序公正与否来决定。这个问题就是在某些个案中所实行的个案的公正,是牺牲了整个程序的公正。致使整个执法队伍总觉得程序不重要,关键是这事情是不是你干的。是不是?现在披露了很多冤假错案。佘祥林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子,佘祥林案大家应当都知道,我简单地讲一下,他是一个当地的保安,他的妻子出走了,根据家属的举报,说他杀掉妻子。佘祥林被判了死刑,反复几次,最后最高法院觉得这个证据有点问题,但是又觉得肯定是他,不是他是谁啊?所以改判了十几年有期徒刑。结果过了几年以后他的妻子又回来了,回来以后你就没有办法了,没杀人,只好平反。这样的案子现在很多,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类案子近年披露了很多。清华大学请我们开个会,提供了媒体公开报道的十几个案例。我印象特别深的是杜培武的案子,杜培武是昆明一个警察,他的妻子跟另外一个男人在车里被人杀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抢劫,杀人以后把东西抢走了。但后来就不行了,你杜培武的妻子和一个男人同时被杀了,你又是一个警察,抓起来刑讯逼供,在警察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最后差点判了死刑。结果真凶是在广西还是甘肃的某个地方被抓到了,一审问,他交代他在哪里还有一起命案,那个命案也是他做的。中国现在的问题在哪里?现在中国没有一个发现冤假错案的机制。我们都是靠非常偶然的,非常随机的,或是死掉的人活过来了,或是真凶被抓到了,大家知道这样的机遇要是落到他的头上,那就是他的运气确确实实是太好了,是非常偶然非常随机的,决不能从体制上树立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这是大问题。所以现在冤假错案第一大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我们的刑讯逼供,确实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法学界有好几种办法,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做了第一次大的修改,现在我们要第二次大修改。我们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也就是说建国之后在三十年里我们都没有一个刑事诉讼法。文革就更不用说了,公检法都砸烂了,都是军管会、党委会审判案件,所以我们现在回过头来想一想,那时候会有多少冤假错案?都只是按政策办事。到了1979年彭真出来以后,主持了立法,几个月内搞出了五部法律。为什么?彭真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被整得要死。所以现在我们都说彭真是我国新时期民主法制的奠基人。他在文革的时候坐牢,所以有深切的体会感到法律重要。当时1979年这个刑事诉讼法法典非常简单,1996年做了一个大幅度的修改,迈进了一大步。过去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典,法庭开庭前十几分钟才通知你允许你请律师,那哪够啊?1996年把这条提前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察完毕,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部门后,从检察部门起诉起,你就可以请律师。在公安机关,你也可以聘请律师给你法律咨询,但现在这个我们还没有做到。就是说,一旦警察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以后,要求必须有律师在场,律师不在场,所有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点我们做不到。现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一定要想办法促成这一块,但是现在遇到的阻力非常大,本来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好几年了,为什么迟迟出不了台?中央各大司法机关之间,特别是公安部,确确实实在中国的权力体系上是比较大的,中国历届的公安部长他的排名是在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之前,因为他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上一届是国务委员,这一届还是国务委员。很多地方公安局长都兼政法委书记,政法委拍板谁挑这个案子,就是谁负责,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将来的司法改革在这个问题上要完善。

  所以我想要彻底消除刑讯逼供,最好办法是律师的“在场权”,律师要在场。你看陈水扁能否被羁押,检察官是不能决定的,必须由法官来决定。我们现在都是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拘留以后是否逮捕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要经过法官。我们主张将来对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都要经过法官,要由法庭来审理。律师,检察官,公安都到法庭上。为什么抓他?为什么不抓他?能不能搞取保候审?由法庭裁决下达羁押的命令,我们现在没有做到这个。刑讯逼供,我们现在一个是律师不在场,第二个是没有同步的录音录像。现在我们在检察系统,对贪污贿赂和职务犯罪,检察系统先行一步搞了录音录像。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大量冤假错案都不在检察机关所监办的职务犯罪这一类里,主要还在面向普通老百姓的普通刑事犯罪,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官刑讯逼供的比例比公安就小的多。再一个面对的也是贪官,经济犯罪份子相对来说被打的也少,对这个普通刑事犯罪,被警察打的概率要高得多。所以多年以前我就说,为什么不能尽快推广到公安机关?总是说公安机关案件量太大,物资、技术全面铺开现在是个问题。我说有什么比人命更重要的!现在国家发展到这一步了,这点钱拿不出来吗?录音录像成本很低,所以我们主张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律师还不能在场,一定要搞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个前提。现在检察机关录音录像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个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要和律师在场结合起来,否则录音录像掐头去尾,他不给你录怎么办?我先打了以后再把你带到录像室,怎么办?所以必须跟律师“在场权”配合起来。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担心律师在场以后,妨碍案件的侦破。担心律师会出馊主意,能不能这样?律师不说话,就在旁边做一个证人看着。那也行啊,总算有个证人吧!还有很多的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的技术对策。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我们的看守所是公安机关在管理,一定要剥离出来,由我们现在的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不属于公安局长的管理范围之下,去打人就不是那么方便了。见面就可以隔离起来,询问室,他在里边隔着玻璃,你在外边问话,中间一定要隔开,这个很重要。因为在现在这个制度下,换成我去做警察,也会打人的。预防特定的一种心理上的冲动,一种职业上的压力,只要一个铁栏杆这么隔开一下,你就打不了他,就遏制了你打人的欲望。这个我们还是要想一些办法的,不是说警察怎么坏,而是制度。我给大家讲个例子,刘老师刚才介绍了,我的本科是公安大学毕业的。我刚去派出所实习的时候,我的那个指导老师老说我下不了手打人,老讽刺我说你这个博士不行,你下来看我教你怎么打对地方,教了几个原则。大概实习了几个月,我再回到校园里,骑了个自行车,看着人不顺眼,粗话就出来了。因为你天天跟犯罪分子打交道,警察本身这个职业的心理压力就需要缓解,所以现在这个模式不好,你看那个佘祥林案出来以后,立马就要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所以那个警察就上吊了,又是一起悲剧。换成你来做警察,你在这个制度里你也会打人。所以这个制度,既害了无辜者也害了执法人员。所以说看守所的体制改革,这是个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大量的刑讯逼供是发生在把犯罪人员送到看守所之前,在派出所的办公室或者办案室早已经打过了。为什么?我们有个人民警察法,这个人民警察法有个叫“留置”,奥运会期间或者敏感时期,看到你没带身份证,外表可疑,可以把你留置几十个小时。当时我们在公安部讨论这个人民警察法,我也参与了讨论,在部长会议室,我有个同学说,你是我们公安机关出身的,要多替我们说话。我说是多替你们说话还是多替全国老百姓说话?这是个问题。当时有的教授同意这个观点,我很惊讶。有个过去我上大学的时候非常尊敬的人民大学的老教授他也同意了。我很惊讶,休息的时候问他为什么会同意这个观点。我说给你举个例子,你今天从人民大学骑车到公安部来开会,过天安门广场离公安部就差一百米,你没带身份证,看你可疑把你留置起来。留置不用通知家里人不用通知律师,留置几十个小时,怎么办?所以专家学者有话语权,不像我们人微言轻,成不了气候,现在也还没成气候,说话没有老一辈管用。我想这是一个问题,留置,它不是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强制措施,但是它是一个变相的强制措施。他只要说我看到你可疑,就可以把你带出去。所以我们主张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要把这个留置纳入到刑事强制措施里边来。派出所在行政执法和普通执法中,都不能动用这个权力。

  第二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不管是留置也好是传讯也好,一律要在看守所进行。不能说送到看守所之前还有24小时,48小时可以在看守所之外,派出所给你铐在暖气片上,打你一顿,那哪行?所以只要警方采取行动以后,立即要将人毫无异议地以最快的速度送到看守所去。在看守所之外的任何场所的问话记录,都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这一点要达到。当然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主张将来还是要跟国际接轨,不管是派出所也好,公安局也好,包括我们检察机关也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查处贪污腐败案件,检察机关自己又侦察又起诉也是不对的,应当把侦察权力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给公安机关也好,给另外一个反腐败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不能够既抓人又起诉。这里也是缺乏制约的。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抓人,侦察,它来起诉,可我们现在大量的腐败案件是检察机关既侦察又起诉,这也是不符合权力制约的一个基本原理。我们主张将来在改革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一块还是要跟国际接轨,一律要由法庭来裁决。如果现在有差距,或者有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说一些偏僻地区的法庭,派出所离法庭很远,都送到法庭去裁决做不到,万一法庭裁决宣布释放了呢?一百多里送回来,还要赔偿交通费,经济上都顾不过来等等有多种国情,这个都是可以考虑怎么去完善的,我们现在同样有派出法庭嘛,这个是可以解决的。现在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确实允许拘留24小时,有的国家48小时也可以。然而我们现在公安机关的拘留,那时间就太长了,更不用说检察机关逮捕了。我给一个研究生上课,问在中国刑事过程审判之前能关多久?学生答不出来。为什么?有各种特殊的情况都可以延长再延长,即使专门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生,都说不出来一个确切的拘留期限到底有多长,更不用说普通老百姓了。因此这样的话就太危险了,所以我们主张最多给公安部门48小时的拘留权力。在这48小时内,必须在看守所里讯问,而看守所必须剥离于公安机关掌握之外。在这48小时外,审判之前要不要继续羁押得由法官说了算。像韩国就是抓到了犯人以后立马送法庭,我问他们如果是深夜12点钟,1点钟抓到了罪犯了呢?没问题,有个预审法庭,每天24小时有值班法官。大家看到了没有?台湾这个陈水扁案,那个法庭就是深夜开庭审理,法官24小时值班,随时聆讯,听证。与此同时,法庭有一个公职律师,现在各国都有,我们没有,我们的法律援助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这一块。警察把我抓去了,法庭深夜开庭,我不能光由对方说了算啊,我得有律师,我自己请律师也来不及啊,我得联系家人,家人还得交费,签协议,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怎么办?非常好办,设立一种公职律师,拿国家的工资由国家聘请的律师,也类似我们现在的法律援助这样的办公室,有这样的案子,你公职律师必须出庭,代表犯罪嫌疑人这一方;当然还有一个更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要予以排除,在法律上不能使用,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第二个原因,我想在案件的侦察阶段,我有这么一个观点,提醒大家注意一下,目前中国学术界还没有深入研究,但是我感觉到通过国外的这些经验,确认这个也是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中酿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侦察过程中有这么两个问题要引起我们注意,第一个是什么呢?就是我刚才所说的,美国现在有研究证明,有一半以上的冤假错案是由于目击者、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错误所导致的。我看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后来看了美国的书后,我才知道,美国关于这一块已有好多的研究,怎样使辨认更加科学?比方说,原则上是不允许一个人就把这个犯罪嫌疑人抓进去让你来辨认,问这人是不是,那是不行的。只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你再不问,目击者就要死掉了,没有这个机会了,这个才可以考虑例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允许像我们这样就把一个人关在看守所里,然后就让你在外边指认是不是这个人。这是绝对不行的。辨认有一系列的辨认制度,辨认要穿一样的衣服,外表形状都差不多的十几个人列队辨认,照片也不能只拿一张照片给人看,要搞一大堆照片,都穿差不多的衣服,年龄身高都差不多让你去辨认,这里边有好多规则,我们现在对照中国的办案情况,尤其是在低层我们有没有这么去做?可是刚才我说了,这个问题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影响很大,好多人现在都是先入为主,认为他亲眼看见的没错,就是他了。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在我们司法实践中,现在的研究没有深入到这一步,但我不相信我们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很有意思,要注意一下。美国的研究认为,造成的冤假错案里有20%以上的人是告密者告密。我举个例子,看守所里的人关在一起,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你有这样的表现,就可以对你从轻处理。这个作为一个法律制度,世界各国都有这样的规定,总的来说不能完全取消,因为确实有的时候他掌握了破案的线索,破案的信息,对于发现司法真相是很有帮助的。但我多年以前老在想,特别是接触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事情的时候老在想这事。如果在刑事司法系统过于强调告密这样一个文化,会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引向一个误区。现在你看我们很多律师出主意都是这样的,快想办法揭发一个人,我就可以保你一命。美国研究说明,允许告密者以破案的线索作为讨价的筹码,或者至少在看守所内或监狱内获得特权或更好的对待,致使不少告密者不惜对同室的囚犯采取诱导手段,或者干脆编撰犯人的故事,因为对受害者的告密是所有犯罪人的品质,所以告密造成了20%的冤案,这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我们现在过于强调从犯罪人身上去搞口供,通过你再去检举揭发更多的同案犯。我不是说要完全废除这个做法,但如果把主要的兴趣和精力都放在这个上面,这个对于我们防止冤假错案是很有危险的。因为刚才我已经讲了理由了,我就不展开了,这是我讲的第二点:在侦察阶段对犯人进行辨认的规则我们还没有;对于传统的监狱告密文化的副作用我们也没有去反思,去深刻体会,去领悟。这是我要讲的第二点。

  第三点我想现在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政策上的误区,就是现在有一些政策提法,那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光考虑到好的一面,没有考虑到副作用的一面。近年来提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大家知道,我们说犯罪破案率,西方也很高,我看在座的还有一些外国的朋友,这个西方社会认为中国现在的破案率就已经是很高的了,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司法系统都没有办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破案率,这是不可能的,这是客观规律。西方的刑事司法系统那么发达,破案技术含量那么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案子破不了?为什么我们就能够做到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能够达到百分之百的破案率?大家有没有考虑这里边危险的后果?再一个我们现在有一些考评方式、指标也都很成问题,我们现在要求你干什么?派出所给每个民警一年下达指标、分配任务要抓多少个人,要破多少起案子?这种做法是极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所以第三点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要正视人类的一种认识能力的局限,发现真相的局限,正视不可逾越的障碍,要改善我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要克服破案技术手段落后,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肯定要采取另外的一些办法,但是是不是要采取命案必破,限期破案这样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有没有谁去跟踪一下评估一下,这样的一种浮夸政策实施以后,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到底造成了什么样的极端后果?我想对这个研究也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我还想谈一谈民意。中国社会的这个民意,我们怎么去对待它?这个民意又跟我们中国的信访联系在一起,我最近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中国社会为什么“信访不信法”?美国有个专家写了篇文章叫“千里迢迢上京城”,专门研究中国的信访问题,为什么美国这个社会很少有人跑到华盛顿来告状?美国就在当地的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为什么中国要千里迢迢上京城?一定要到公安部或者最高法院搞个批条,因为不相信地方。最有意思的是在奥运会期间,我那个老家的人来北京告状上访,我就对他说:“你回去以后到当地请个律师去法院去告”,“哎呦!刘老师,我可千万不能这么搞,这么搞就上了当地政府的当了,当地政府就是要我这样,你不服不要去上访,去法院告,法院听政府的,法院没有独立。法院一判决一败诉,我更没有办法了。现在我不到法院去告,我总是有理由去北京去上访。”地方就怕你上访,为什么?为了稳定啊。一上访,中央批下来,地方的乌纱帽就紧张了,所以前后堵截。有人说北京不堵车才怪,现在每个县在北京都有一个驻京办,县里警车都开到北京了。虽然孙志刚事件之后已经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但是各地还有变相的一些措施。我指导了一个研究生是公安机关的,他写了一篇文章,我说你这篇论文这么写你就通不过,你写怎么防止上访这些做法,你认为遣送息访做法有道理,这个做法没有道理,法律根据在哪里?为什么中国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本身没有公正,没有权威,老百姓信不过你,只相信北京的领导,向上面讨批条。信访制度很值得研究,将来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社会,中国的信访制度何去何从?如果要保留怎么完善,怎么限制,怎么缩小限制在很小的规模?比方说原则上要经过司法机关判决,在判决之前是不能随便到北京这里来告的,有司法途径就不要到北京来等等,这个很值得研究。现在上访,导致很多问题。比如:资源浪费。碰上奥运会,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地方上就不得了了,调动大量的资源,省里市里县里都要坐飞机过来,把人接回去,回去以后解决不了问题又来了。调动大量的资源对付上访,最后至今没有解决上访的结果。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这个上访制度造成了选择性执法。同案得不到同样的对待,相同的案件得不到相似的处理。有人说了,同样一个政法委书记,一个法院的院长。今天接到一方当事人拿着领导批示要帮他解决,明天另一方当事人也拿着上层领导的批条要帮他。到底帮谁啊?有的老同志说过去文化大革命时期,北京市有个离婚案,一方是高官的子女,叶帅批了个条要帮他,叶帅年纪大了,忘了这个事,过了几天对方也找到关系,叶帅又批了一个条子也说你要帮他。那么到底要帮谁呢?这个不符合司法规定程序。多年以前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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