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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媒体审判与司法失效
2014
02 /26
01:2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谢晖:媒体审判与司法失效

继央视义正词严地“东莞扫黄”后仅隔十又一天,央视再次腾出金贵时间,大义凛然地“广汉打黑”了。说实话,每次看过央视不乏深入的案件报道,所揭露的堆积如山的嫌犯“犯案事实”,在情感上不能不叫人佩服并羡慕其细致的调查作风和全能的发声效果,也不能不激起对“黄泛黑狂恶纵横”的无限愤慨、无比痛恨和严重鄙弃。甚至它的报道,还会激起无数受众对犯罪嫌疑人的咬牙切齿:“如此败类,死有余辜,我是法官,定判他立斩不饶!”

可看罢报道,当从激情中回过味来,稍微置诸法律的正当程序,略加案推现代法治的要求,理性会压迫人不能不提出质疑:你报道的这些个事情再严重,在程序上不是仍处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吗?既然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则除了对进入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程序性事实可以报道外,你有没有权力斩钉截铁、不容置疑地向全社会发布这些大案要案的具体证据和“犯罪结果”?即便你能发布,也需要问问是以你央视的名义发布,还是以专业办案机关的口吻叙说?是以法律的准衡来规范你的发声,还是以道德先生的准衡来推销你的“审判”?

对此,宋一欣律师在微信上转发的一位博友的质疑说得好:

“……党中央空前高调建设法治,可为什么央视一次次(地)有罪推定?法院还没有(作)出审判判决,(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凭什么你就定论‘犯罪集团’、‘故意杀人XX名’,且公布大量证人证言视频、大量实物证据视频?你都提前给定罪了,且证据凿凿了,还要法院审定什么?最后是主持人发出警告:‘不要越过法律红线’(‘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越’)!那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极其明确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不是‘法律的红线’?以第一主流媒体身份,一次次地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舆权,越过法律界限,进行有罪推定报道、评论,给审判过程施加压力,破坏我国社会本就淡漠的程序法治意识,破坏神圣的审判权威,其危害不可谓不大……”

其实,这种对“媒体审判”的反思,在上世纪末大陆第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就曾有相当理性的声音。尤其是二十多年来一直笃力地呼吁司法改革的贺卫方先生,既撰文焉、又演讲焉,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作出了肯綮论述(尽管在有些人看来,贺本人在某些个案,特别是邱兴华案的审理中,也不当地运用网络媒体,以其个人影响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特别是1995年末央视“焦点访谈”在一期名为“打假者走上被告席”的节目播出后,因一位著名主持人以不当的口吻质疑司法活动,导致法学界对央视“媒体审判”的全面反思、质疑和反弹,有关传媒与司法关系讨论的文章也随之如雨后春笋。在我的印象中,自此之后有一段时间里,央视面对有关涉法报道,似乎谦抑了许多。

然而,不能在制度上循循善诱地展开,而只能由一个组织、甚至一位个人出面推进的雄心勃勃的变革,往往会将官媒一时的谦抑和内敛毁于无形。近二十年过去了,如今以央视为代表的官媒,对尚未经过法院裁判的个案之报道,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实施其非法的“媒体审判”。对此,法官蒙镭是这样描述的:

“在司法机关正式宣判前。传媒已经以一个‘新闻法官’的角色宣布了判决。这种情形下传媒的活动已经扭曲为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媒体审判”;

“在案件的事实、案件的定性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媒体的报道常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甚至直截了当地下结论……或者是对民商事案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分割做出判断,或者是对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是否犯罪定下结论……”(《蒙镭:浅论有社会影响力的诉讼导致的“媒体审判”及其规制》,载《中国国法院网》)

媒体的审判,突出体现在主持人、报道人或评论人面对大量的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并确证的事实,在受众不知不觉间以毋庸置疑的道德口吻,“自然而然”地传达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前见”。这种情形,加之吾国官媒拒绝新闻自由,垄断社会教化和“正规”宣传,因此,即使一例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但只要该案经过官媒的报道和“审判”,公民对该案在法院将做何种裁判已经了然于胸。媒体的这种越界,固然与法院的作业方式(程序严谨、拖沓、甚至漫长),从而心急如焚的当事人耗不起时间、精力有关,但更和我国官方垄断媒体,并恣纵媒体霸道地发声,不允许任何异议者在“正规渠道”发表意见相关;也和我国在现行制度掣制下,司法每每捉襟见肘、不无尴尬的权力依附状态相关。对前者,法律界和法学界已经通过网络媒体发表了不少意见,笔者也一样发表过一些意见。对后者,学界尽管也有不少论述,特别是对司法独立之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呼吁和论证,可说是最近二十年间吾国法律学术界最为热络的话题。但即使如此,面对持续不断、愈演愈烈的“媒体审判”,这一话题还有继续申说的必要。

在被解读为中国新一轮改革之顶层设计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对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是这样表述的: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

以此对照,则前述“媒体审判”显然是对以公正为目的、以独立为保障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背叛,是媒体监督权有恃无恐的越界行使。它每每让法院作为审判者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面对舆论纷然的热点案件、焦点案件,即使法官对舆情炒作心存异议,也不能透过独立的司法力量和制度保障予以表达,法官必须把自己的意见隐藏起来,为了保住饭碗,宁可悠游在由媒体掀起的舆论浪潮中。曾记否,郑州张金柱不正是因此而在法官笔下人头落地,法意萧然的吗?

显然,媒体的越俎代庖,使法院审判变得有些累赘和多余,既然人们在媒体报道和评论中已然窥知法院将会作何种判决,则法院的判决岂非耗时费工、多此一举?面对这样的媒体和这样的司法,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法院,你存在的必要究竟是什么?”还有,媒体面对尚未做出司法裁判的个案而恣意喧嚣,也使那些个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司法改革的主张与顶层设计期待满满的人,也变得惊讶莫名:因为媒体的不当举措,隐然让这个顶层设计未及实施,就靡然颓然。

当然,可以预料的是官媒的口无遮拦、越界“审判”,绝非靠其自身身量就能实现,其背后一定有坚定地支持“舆论一律”的国家权力。从中也可窥见既想深化中国改革,并朝法治化、程序化转型的官方,又很不习惯从一开始就把改革置于法律程序规范下进行。充其量,其依然扮演着传统官僚机构的角色,而非执行着现代管理机构的职能。任其发展,我们所孜孜以待的司法改革,就只能是镜里看花,水中捞月。世人皆知,一项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借助丝丝入扣的系统安排和具体考量才能不至于永远搁在纸上,不至于成为中看不中用的饰物。决策者不能一边把顶层设计公诸于众,另一边又背离顶层设计的基本要求,以非法手段治理非法。如此恶性循环,则法治追求也罢、独立检察也罢、独立审判也罢,只不过是在中国当代政治进程中留下足资后人哂笑的备料而已。一些学人如贺卫方、徐昕等念兹在兹的所谓代价最小的司法改革,也只能因此一步步堕落为司法失效??既然媒体业已宣判,且官方、甚至民间更乐意于接受媒体的审判,司法改革与否又有何关系?又有何必要?

可以说司法失效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最大的政治风险,它意味着作为公认的法律的守护神,司法在这个国家可能会变得无关紧要、可有可无;也意味着人们期待的渐进与改良的法治和宪政之路,可能会籍此而化为泡影,从而社会转型和变革不得不从柔性的和风细雨的方式让位于激进的急风暴雨的方式;还意味着某些正在转型的国家所面临的阵痛、绞痛甚至苦难或许由此成为我们可预料的前景??考虑到执政传统、民族关系、文化特质、国民性情、经济结构等国情因素,在司法失效背景下我国制度转型所面临的痛楚可能会远甚于其他国家!

事实上,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健康健全的、在日常严格围绕法律,针对社会纠纷对社会关系进行微调的司法,如果一个国家重大社会纠纷的解决都需依赖政治家的坚定性格、媒体的狂轰滥炸和社会主体的左右迎合,则其本身就陷入“非正常国家”之列。因此,当局及其控制的媒体在推进任何改革、打击权力腐败和其他一切社会犯罪的时候,如何学会面对法律战战兢兢,面对司法恭恭敬敬,是改革得以事半功倍、转型得以功业圆满的基本修养。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或者顾此失彼??诸如因宣传鼓动而害正当程序,因旗帜鲜明而替司法功能等等??都使得貌似合法的举措,其实在毁坏法治,貌似正当的行为,其实在埋葬正当。

末了,还不得不申明:作为共和国公民,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我不反对依法扫黄打黑惩恶,但和少数人一样,我坚决反对非程序、运动式的狂扫黑打和乱惩。以非法方式惩治非法,无论出自官家,还是媒家,终然都是法治的冤家。



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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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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