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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可以要回吗?
2017
03 /13
15:39
消息来源
国银新媒体
彩礼可以要回吗?

众所周知,在我国,结婚时男方通常要按照习俗向女方家里送彩礼,那么,“结婚送彩礼”这一习俗是何时形成的?古人成亲时通常会送什么物品作为彩礼?当今社会,男方送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回?下面,笔者将为您一一解答。

 

 

古籍《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提亲)、问名(问名、合八字)、纳吉(通知卜婚的吉兆)、纳征(送聘礼)、请期(选日子)、亲迎(迎娶新娘)。”

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说到古人的婚姻六礼,不得不提到大雁,因为六礼中,有五礼都要用到雁。大雁,终身一侣,天涯共飞,是非常忠贞的鸟类,它最懂乡思,冬去春来,飞行有序,仁义乐群,所以在古代,提亲要用;询问女方姓名和生辰八字要用;通知女方卜婚的吉兆,要行奠礼;选定结婚的日子要用;迎娶新娘也要用唯独送聘礼(纳征)不用雁,这也是六礼中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鹿皮等项为女行聘,后演变为财礼。说到这里,估计不少男同胞不免感叹为何当初我们的祖先不把聘礼也定为雁,这样的话不知可以节省多少金钱财物,减少多少因彩礼而引发的烦恼。

 

 

 

当今社会彩礼已经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

现实中,究竟哪些情况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呢?情况纷繁复杂,在此笔者给大家举其中一个小“栗子”。

 

2015年12月24日,原告张男与被告李女于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举行婚礼前,张男经媒人给李女彩礼6.6万元,同时还有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2016年3月16日,李女因生气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接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6万元,以及首饰和6000元的烟酒钱。

 

被告李女辩称,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张男的身份证丢失无法领证。2016年2月9日,张男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她催其去办理结婚证,但张男对她置之不理。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她数次遭受张男的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灵均受到创伤。故此要求张男赔偿她医疗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陪嫁物电视机、电脑、电动车及回门礼等,共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男与李女虽已举办婚礼,但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原告张男要求被告李女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张男与李女已共同生活两个多月,二被告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且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李女带到张男家的陪嫁物归李女所有,可折抵部分彩礼,依公平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女返还原告张男黄金首饰,返还原告张男彩礼1.8万元。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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