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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收楼时12种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2016
04 /13
11:29
消息来源
约法
商品房收楼时12种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当开发商通知收楼的时候,小编拿着老刘给的图表“淡定”地收了新房子。可是要办房产证时,小编看到测绘资料时整张脸是一个大写的“懵”:资料显示总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没有变化,可是套内建筑面积少了,公摊面积多了,也就是明摆着家里内部空间“缩水”了嘛,怎么办?
 
然而开发商是这样跟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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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按照建筑面积计价,也约定了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原则,既然总建筑面积没有误差所以按照合同无需进行补偿。可是小编家里套内建筑面积毕竟少了,这亏大了还没声出?
 
老刘告诉小编,因为商品房预售模式(期房买卖)的特殊性,所以竣工交付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因为出现误差后处理原则有争议,导致现实中产生大量此类纠纷。
 
故此,小编认为,是时候弄清楚建筑面积的真面目了:
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简单而言,就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也就是说,套内建筑面积的增加或减少,或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增加或减少,都有可能导致建筑面积的差异。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建筑面积差异的情形,老刘做个了小图表,小编一看,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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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没看错,十二种!竟然有十二种面积差异的情形!!!小编就是倒霉悲催的第十二种“总建筑面积不变,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多”的情形!面对不同的面积差异情形,该如何应对?请看招:

 

第一招:赶紧看合同约定!
 
 
 
 
按合同约定办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因此,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出现差异进行约定,还应当对套内建筑面积出现差异进行约定。
 
我们应当清清楚楚交易,明明白白消费。
 
第二招: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分解一下

 

 (1)面积误差比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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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关于面积误差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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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招:本地法院指导意见很值得重视
 
 
 
 
重要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样要注意区分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3%以外的情况)。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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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1、预售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则: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2、因为“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的共有面积”,因此,面积差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性。在出现某一项面积差但又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时,应当分析该面积是怎么差的?另外还应综合分析前述公式中三项指标是如何发生差异,尤其要分析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差异。面对复杂的面积差异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通过分析“房屋的实际使用率提高与降低”,去决定如何适用司法解释。
 
3、2012年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很重要,全省各地法院近几年都参照这个意见解决了大量的、在2000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指导下签订合同、出现“套内面积基本不变,而公摊的共有面积缩水”的赔偿纠纷。
 
再提供一个历经三级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的案号给大家参考(相关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找到):
 
一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对于一审有所改判,再审是维持二审判决的。基本上体现了三级法院对面积差的态度,可以研究一下。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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