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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贩婴案 于情于理管理者都得埋单
2014
01 /26
05:50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陕西富平贩婴案 于情于理管理者都得埋单

贩婴案,挑战了伦理道德的底线,损害到社会的根本准则。这样巨大的恶劣影响,让管理者理应背上“失职罪”三个红字。

本报特约评论员舒天烈

陕西富平贩婴案,终于落下帷幕。继主犯被判死缓后,24日,该案中涉嫌失职罪的四人一审宣判,三人获刑。

不管是私自进入病房,还是大胆将婴儿抱走,主犯张淑侠的罪行,大多是钻了医院管理混乱的空子。正如张淑侠在供词中所说的,“如果医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我就不会得逞。”应该说,对于这一案件,于情于法,管理者都得埋单才行。

贩婴之举,不仅对受害者家庭是“致命一击”,对于整个医疗系统的公信力,也是严重的侵蚀。更重要的是,这一举动已经挑战了伦理道德的底线,损害到社会的根本准则。这样巨大的恶劣影响,让管理者理应背上“失职罪”三个红字。

实际上,贩婴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失职的又岂止是富平妇幼保健院?近年来,从河北四诊所贩婴案到“邵氏孤儿”案,贩婴行为可谓猖獗。据公安部打拐办统计,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2.4万名被拐儿童获救,而这还只是已破获案件的数字。这后面,有着多么大的利益、多么长的链条,可想而知。

公安部门专项治理、司法机关事后惩戒,对于遏制贩卖婴儿、拐卖儿童,都很重要。但要彻底斩断贩卖婴儿的利益链,还需要更多部门更多方面的协同治理。从源头看,如果医疗管理部门能加强对产科医院、私人诊所等的监管,应能更好地扎紧篱笆;从过程看,如果能加强对农村地区等相关案件高发地区的普法和巡查,应能打好预防针;从惩治上看,如果能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应该能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买主,打击也应从严。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严打拐卖儿童、贩卖婴儿之时,对收买被拐儿童者加重追责,同样重要。

近日,在四川省的人代会上,还有代表提出,建立儿童指纹识别数据库、举报人奖励机制等,有针对性地打击相关犯罪行为。虽然技术条件可能不成熟,但这也可说是未来防止类似贩婴行为发生的一个方向。要知道,制度不仅是用来约束权力的,对于犯罪行为,制度同样可以立起高压线和防火墙。

德国诗人海涅曾说,我宁愿用一小杯真善美组织一个美满的家庭,也不愿用几大船家具组织一个索然无味的家庭。而对于社会管理者,就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呵护这小小一杯真善美。只有如此,才能家和而国兴、国兴而家昌。


 

作者:舒天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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