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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慎致儿童坠亡之罪责无立法空白
2017
03 /10
15:54
消息来源
法制网
家长不慎致儿童坠亡之罪责无立法空白

 我国现有的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刑事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有法可依了。现实生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执法问题,不要一出事就怪到立法不完善,尤其不要动辄呼吁某某事项入刑,刑法应保持谦抑性。

  据报道,“两会”期间出现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的提案,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提案称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

  这个提案受到热切关注,同天津大悦城两儿童坠亡事件紧密相关。2月27日,一父亲怀抱两名儿童站在大悦城四层的玻璃围栏处,其中一名儿童突然坠落至围栏外,父亲试图拉住坠落儿童时,另一名儿童也不幸坠落,双双坠至负一层天井当场死亡。该事件让无数人揪心扼腕,许多人都认为孩子父亲的监护失职难辞其咎,但要说我国法律对这类事件中监护人严重失职行为的惩戒规范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呼吁入刑,则明显是一个伪命题。

  刑法第232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为一般主体,没有特殊身份上的要求,父母等监护人因监护失职,导致被监护人发生坠亡之类的事故,适用刑法该条规定,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天津大悦城儿童坠亡事件也不例外。

  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见到这类事故中的监护失职者受到刑事追究,原因不在于刑法有漏洞,无法对这类事故的行为人予以刑事追究,而在于家庭伦理和公众心理方面的原因,抑制了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启动追诉程序,也抑制了社会舆论不去倒逼有关司法机关履行职责,这两方面的动力都严重不足,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这样被落空了。

  从家庭伦理观而言,人们普遍接受“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之观念,从伦理上把孩子看成是父母的附属物或私产;同时认为父母一般会以最大能力,本能地照料好自己的孩子,“孩子都是自己的好”,“要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某事物”的说法即反映了这种观念。因此,一旦有父母对孩子照料不周而伤亡了,也认为是父母自己的损失,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不大,“失子之痛”由他自己承担即可,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性不大。司法机关也由人组成,司法人员骨子里也存在着这种观念,影响了他们履行刑事追诉职责的积极性。

  从公众心理方面来讲,社会公众普遍存在同情弱者的心理,像天津大悦城儿童坠楼事件,许多人都感到,这名父亲太不幸了,两个孩子相继坠楼而亡,他当时的心里该是如何的天崩地裂,往后的日子又怎么过呀!于是,巨大的同情心远远盖过了谴责心。

  或许这次事件中出现了两名孩子同时坠亡,悲剧色彩过于浓烈,而商场玻璃围栏又远远超过法定高度,难以让商场担责,才有人把目光转到孩子父亲的身上,想到其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有评论即点到了孩子父亲存在监护失职,应对孩子死亡的损失自担责任,无权向商场索赔,现在又有政协委员为此递交这类家长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提案,只是认为我国刑法对此存在漏洞无法追究属于误解。而以往其他监护人失职致使孩子伤亡的大量事件,鲜有人注意父母的法律责任。

  我同意有评论所认为的,监护人对孩子一眼看不到而发生了严重伤亡事件,是育儿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一般只是民事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过失,要求严格考查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且应根据当时的时空条件和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那位父亲抱着两孩子在四楼的围栏边缘行走,孩子的高度已远在护栏之上,两孩子还剧烈打闹使得危险就在眼前,这位父亲居然未立即将孩子带离围栏边,其行为应该能够认定为刑事过失,其过失行为同孩子坠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依现行刑法应当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现行法律依据充足。

  现在不少人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只要一出现什么恶性事件,就简单地称立法有缺陷,要求加强和完善某立法。殊不知,立法不是万能的,学法、守法、用法、执法才是避免相关恶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否则,即使立了法,不宣传不学习也是枉然,学法了不用法更是枉然,用法请求相关国家机关救助了,但相关机关依然找各种理由推脱,还是枉然。

  例如几年前家庭暴力严重,许多人便呼吁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而当时虽没有该法,但依据其他法律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大致也能够制止家暴或警示家暴者,但一旦因严重家暴出事了,相关各方都愿意接受立法不完善的说法,因为那样方便推卸责任。

  有媒体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法的实施并不理想,该法最大的亮点是规定了家暴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救助,让其开具“告诫书”,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上海市这一年该两者的数据都只有十位数,这同全国妇联统计的“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每7.4秒就有一女性被家暴”的现实相差甚远。

  因此,我认为,我国现有的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刑事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有法可依了。现实生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执法问题,不要一出事就怪到立法不完善,尤其不要动辄呼吁某某事项入刑,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能用其他方式解决的,不要用刑事的方法解决。(
刘昌松

责任编辑:方佩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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