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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损害妇女的权益
2016
11 /22
13:45
消息来源
长江网
村规民约不能损害妇女的权益

 李克强总理18日在全国妇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落实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真正让符合条件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中国政府网 11月19日)

  近年来,随着城乡二元结构壁垒逐步加深,更突显出农村的种种问题,由于现有的土地政策的束缚,部分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一项调查显示,20%的流动妇女没有土地,其中大部分是因为结婚或是婚姻变化失去土地。《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一书中写到,“她们向来持有农村户口,却不能享有原居住地的基本权利,因为她们常会被非法剥夺村民资格”。

  客观地说,违背男女公平的“村规民约”才是造成妇女土地权益丧失的主因。多年前就曾有一村弄出来了“不是处女不分地”荒唐规定,而在农村普遍默认的却是一种父系制社会流行的“从夫居”的婚居模式,这也就导致了妇女在农村的地位低下。因此,想要破除这种封建藩篱和填补政策制度的漏洞,就必须提高农村民对平等思想的认知,设立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村规民约。

  首先,每个人思想观念上的平等决定着整个大方向。男尊女卑是我国长期以来思想遗留问题,而在思想开放程度不高、先进政策认知不全的广大农村地区尤为严重。思想直接影响着行动,如果这点不改变,妇女权益的不对等性就会一代一代的传下去。一方面,要从主观上提高妇女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能动性, 打破“男尊女卑”“父权至上”对妇女本身的消极影响,实现妇女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继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消除性别歧视观念,资源投入优先向农村倾斜,阻隔封建思想的消极带动作用,以防其派生出其他问题。

  其次,完善合理的“村规民约”是保证妇女权益的“辅助”基石。村规民约的设置首先要“依法而治”,严禁钻法律空子,并且能够得到集体的认可,对村民的各项行为的评判要有严格的限定。另外,村规民约的修订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平等的评估制度,由第三方法律公正机构和上级政府联合监督监管,保证规定的公正透明,同时也能够让村民对规定中的各项条例有自主的评选权力。

  总之,笔者认为,妇女权益之路,必须有公平 “灯塔”的指引。保证妇女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全民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推进公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将合理规范的政策落实到位,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权益成为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方佩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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