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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法三国法官趣闻
2012
11 /26
08:07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美英法三国法官趣闻
 

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相比,美国法官的个性就比较鲜明。在美国,会有一些无视明显的利益冲突而坚持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在法庭中不断表现出偏向的法官等。之所以有这样的现象,其原因是美国对法官的惩处存在很大空隙。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意味着他们将终身任职或直到退休为止。罢免这类法官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弹劾,即由众议院提出起诉。但弹劾只适用于犯罪,而有犯罪行为的法官非常少见。

 

英国法官具有非凡的耐性,这应当归因于英国根深蒂固的口头传统。根据口头传统,律师提交案件的形式以及口头论证时间长短完全由律师控制??不论律师想说什么,或是信口开河、滔滔不绝,法官都必须听取。对于英国的辩护律师来说,在开庭时,似乎应当避免直截了当地论证要点,通常在口头论证开始45个小时之后,律师才开始切入正题,而在美国仅需要15分钟法官就可以明了律师的论证要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法官具有更为强健的体魄,这主要是因为法国的法官入门考试中有专门的体育考试内容。在法国,凡是想成为法官的毕业生,每位考生必须进行体质考核,这方面的分数占总成绩的3%。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每位考生都很重视体质考试。此外,法国国家法官大学还提供给考生一项选择考试内容,即允许考生对以下一门体育运动进行考核:现代柔道、高峰登山、飞机跳伞、驾驶飞机或滑翔机,所有这些都可将考生的成绩最多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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