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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钱袋子”,青山法院3大案例提醒市民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2021
02 /24
15:1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守好“钱袋子”,青山法院3大案例提醒市民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你有没有突然间接到类似一通电话或一则短信,以为自己听到了致富的“福音”?
        “为了回馈老股民,建立一个免费股票交流群,内有老师带队,日进斗金!” 
        然而天上掉馅饼,小心有陷阱!
        2020年,青山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件73人,涉案被害人万余名,涉案金额1518余万元,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1名被告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46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以下案例,让我们看看有哪些诈骗套路。
 
案例一:以坐诊之名,行诈骗之实
        被告人张某甲以公司的名义承租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红燕四巷的武汉某医院四楼作为经营地点,以该医院“中医科”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招聘被告人刘某、张某乙等人担任公司相应职务,如被害人不相信,则向其发送医院定位。
        上述销售员使用公司提供的微信账号(微信昵称均为“中医补肾方”),按照事先培训过的公司定制的“话术”内容,冒充医生为“患者”进行虚假诊治,并采取虚构药材成分、吹嘘治疗效果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不明配方的“中药配方颗粒”和不具有治疗男性疾病作用的“蛹虫草参杞片”、“清安堂归元春膏”、“清安堂归元春片”等产品。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00470元。
        被告人张某丙利用上述方式,雇佣被告人董某等人担任业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事先编好的“话术”内容,在互联网上冒充医生身份为病人进行虚假的诊治,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591294.71元。
        被告人郑某甲利用上述方式,雇佣被告人郑某等人担任业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事先编好的“话术”内容,在互联网上冒充医生身份为病人进行虚假的诊治,共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4460元。
        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判处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案例二:进群“教”炒股,深陷虚假平台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崔某等人通过购买股民信息,雇佣员工通过拨打电话或者直接拉微信群的方式建股民微信群,之后在群内发布炒股信息,由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扮演炒股大师,以虚假的操盘之王实盘争霸赛骗取股民信任,并组织员工在股民微信群中扮演不同角色,发言烘托气氛欺骗股民相信跟随炒股大师投资恒生指数能够赚钱,诱骗股民到非法设立的D某平台投资,D某平台将股民亏损资金和交易手续费总额的90%返还给崔某所在公司,该公司再将返还部分的70%,扣除10%的押金后支付给石某甲等人所在的团队。在此期间,该犯罪团伙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股民资金共计人民币426万余元。
        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依法判处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三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1万元不等罚金。
 
案例三:冒充银行职工,诱骗转款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牟某某拨打电话,以办理银行贷款需缴纳提升信用度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牟某某人民币33600元。
        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王某某拨打电话,以办理银行贷款需转账走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依法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一、请做到以下“四要”:
        1.转账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核实确认;
        2.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
        3.QQ、微信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提高账户安全等级;
        4.网上聊天时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二、做到“五不要”:
        1.不要连接陌生WIFI、不要点击陌生链接、不要扫未知二维码,可能会被植入木马盗取信息;
        2.不要向任何人透露短信验证码;
        3.不要将支付密码与账号登录密码设为同一个,不要将所有的网络支付密码与银行卡密码设为同一个;
        4.不要频繁刷机,不要下载山寨软件;
        5.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惩处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和惩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人:周昕、夏鸿彬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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