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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砍同学,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家长管不了?
2018
10 /31
16:08
消息来源
法制日报
追砍同学,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家长管不了?
  近日,在一段发布于网络上的视频中,4名学生对另外一名学生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拿拖鞋打,并说道:“宾馆的拖鞋,都给你拍烂去。”
  他们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学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视频中的事件发生于今年10月21日,受害人被同年级或同班的李某军、谭某亮等人带到一个小广场,遭到殴打并拍摄视频。
  事发次日,经调解,打人的学生向受害人道歉并写了检讨书。但事发次日下午,李某军竟然又持刀追砍受害人。
  据学校介绍,李某军经常逼着同学要钱,在校内外打架,“他是一名‘问题学生’,让学校很头疼”。学校经常对他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
  媒体的报道显示,李某军还多次实施盗窃被抓,但因他未满16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警方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监护人领回家管教,但其父亲称:“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随便你们怎么处理。”
  相比于李某军,个别未成年人的行为后果更为严重,仅从2015年以来,媒体已经曝光了多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事件。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3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小卖部盗取食物被老师李某发现。因担心李某报警,3人将李某殴打致死。
  2016年1月,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韦某将一名11岁的女童杀害,而在韦某不满14岁时,已经杀害一名同村4岁男童。
  2016年8月,为实施抢劫意图,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一位不满14周岁的少年方某将汽油泼向受害人致其重度烧伤。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8种特殊犯罪的,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不满14周岁,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少年的根源在父母,家庭规则教育缺失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目前法律来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宜用“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这样的称谓。
  黄晓亮说:“但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会实施具备极其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如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和家庭,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未成年人早期价值观念的形成主要是由家庭教育而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现象的频频曝光,说明家庭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的缺失。
 

  落实刑法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问题少年


  那么,对于“问题少年”,我们该怎么办?
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该  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在陈伟看来,解决“问题少年”的出路之一在家庭教育,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教育,让他们重视自己身上所肩负的教育责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和学校、社区密切配合,形成教育的合力,共同把孩子教育好。
  黄晓亮认为,家庭和学校应该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识,使他们能够认识到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要受到道德、法律规则的约束,不服从这种约束,必然要面临不利的后果。
  “同时,对他们的致害活动,不能总是抱以不懂事而随意谅解的态度,还是应该有所适当的惩处。”黄晓亮说。
  刑法第十七条第4款就有明确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黄晓亮建议,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情形,亟须出台配套措施,让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落到实处,在教育、治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下,建立或者改进专门的不良少年(10岁到14岁、不服管教、有暴力或者侵财习性))管教机构,真正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进行专业化的违法行为矫治活动。


 

 
作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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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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