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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羁分离更利于根绝“假立功”
2014
03 /17
13:36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侦羁分离更利于根绝“假立功”

律师花钱找线索,监所人员开后门,民警破案帮立功,案犯减刑早出狱……这部情节跌宕的真实版“越狱”,主角是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已逃往境外的张海。最高检近日发布信息,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涉案范围波及司法机关、看守所、法院系统及部分律师等。同时,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院据此紧急叫停135件减刑假释案件。

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个别看守所民警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腐蚀下,给有关人等炮制起“假立功”来,可谓顺风顺水一路畅通。

张海的两次“假立功”,都和看守所有关。一次是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的罗建能将一起抢劫案线索告知张海的代理律师,通知张海检举,罗并再向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行贿,虽然案件最终未破,看守所依然向广东省高院出具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书面意见;一次是该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民警陈松柳提供检举立功线索,之后如出一辙出具张海有检举立功的函件。更有甚者,2013年,深圳市出现“造案立功”,律师与龙岗区看守所民警串通设局,“没线索制造线索、无犯罪制造犯罪”,用诱骗无辜者运毒的方式栽赃陷害,差点让20多岁的务工者赵某成了“大毒贩”。由此可见看守所相关权力的运行,是何等欠缺制衡和监督。

有基层检察人员指出:举报线索管理混乱、认定程序封闭简化,必须尽快规范举报线索的认定、核实、转递和备案程序,同时建立检举立功信息互通平台,让相关信息在监所内设监督部门、公安监督部门、驻所检察室之间共享,防止暗箱操作。这固然有其必要,但也需认识到,出于案件侦破的需要,设若举报线索确凿,也确实未必适合即时性的、大范围的向公众公开;那么,这种看守所内部的“共享”、公开,范围终究是很有限的,因而,这种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也是有其局限性的。

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看守所内羁押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有的会因检察院不予批捕而出去,有的会因检察院不予起诉而出去,有的也会因法院宣告无罪而出去。因而,看守所的功能定位,只宜仅是羁押,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等权利以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不应附着任何其他。看守所是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服务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应成为公安机关所谓“深挖(余罪)扩线”亦即“有罪推定”的对象。

因而,要想根绝“假立功”,更好的方式,还在于实现侦、羁分离,就如监狱归司法部管辖一样,将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转归隶属司法行政机关,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并且只执行羁押的单一功能,将“深挖(余罪)扩线”之类排除出去。这样,一则,即便有人要打通司法部门管辖下的看守所的关节,也难有检举立功线索可得;二则,即便有人要炮制“假立功”,检举立功线索若系子虚乌有或者另有猫腻的话,也会被公安机关的刑侦活动所排除,而非一路畅通轻易认定,更不要说是再向审判机关出具证明函件。也就是说,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分权制衡,无异于设置了一道遏制司法腐败的“防火墙”。至少,于“张海们”而言,要打通也得打通互不相属、两个系统的关节,增加了其炮制“假立功”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作者:于立生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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