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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云南省法治年鉴
2012
10 /29
02:10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2009年云南省法治年鉴
 2009年,云南历经考验,饱尝悲喜。在这承载了太多欢笑与泪水的一年,法治烙印格外清晰。历数这些足迹,我们从中选出十大法治事件,一起回忆、一起珍藏、一起前行。

法官律师发表共同宣言

“风雨同舟、殊途同归、荣辱与共。”今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法官与律师座谈会上,用这三句话形象地概括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省高级人民法院同省司法厅成功召开了云南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联席会议,联合发表了《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宣言》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意见》。

【点评】

近年来,法官与律师不和谐现象屡见报端,网络上的讨论也进行得如火如荼。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行贿法官”问题严重,应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防火墙”;一些律师则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作为律师,应尊重法官,尊重公正的判决。作为法官,也应对律师执业活动予以充分尊重。既要尊重律师执业方面的正当权利,更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法官的思考方式应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在对簿公堂的基础上客观公正作出的。

邢鲲自杀案

2009年的冬天,惯偷邢鲲的死成了舆论热点。

12月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通报,12月12日清晨7时47分,昆明市五华区小南门派出所值班民警发现留置在候问室内的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邢鲲(男,29岁,昆明人)自缢身亡。

12月16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邢鲲“用纸币开手铐,而后用鞋带自缢”。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一段画面人物全是背影或低头的监控视频。此前,在昆明市公安局12月12日深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有记者询问小南门派出所有无监控录像?如果有的话,为什么没有发现他自杀?警方当时回答:“有监控探头,但由于探头设在房顶位置,覆盖区域有盲区。”

用纸币打开手铐,用鞋带自缢,对于警方这样的通报,包括邢鲲家属在内的社会各界普遍表示难以置信。对于昆明警方而言,更为棘手的是,他们公布的监控视频,真实性也受到很大的质疑。还有更大的疑问是邢鲲系惯偷,已有多次坐牢经历,对于此次的行为他知道也只不过是再多加一次坐牢经历而已,既然如此,他为何还要选择自杀?邢鲲到底是自杀还是“被自杀”,一时间,网上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

【点评】

从公安部相关规定来看,邢鲲被滞留期间,公安机关有义务值班、监管、巡查,保障被滞留人员免受伤害。小南门派出所对邢鲲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相关警员存在明显的失职。

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

吉忠春被捕前是蒙自县公安局的一名民警,2009年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驶轿车到蒙自县官恒小区找人,得知要找的人不在后,吉忠春驾车准备离开小区。在倒车的过程中,吉忠春驾驶的车辆与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别克轿车即将发生碰撞,站在旁边的李某某随即叫停。随后,李某某请别克轿车的女主人许馨月将车挪开,因许馨月不会开车,即回家将丈夫潘俊叫来。潘俊看到两车险些碰撞的情形,便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吉忠春作案后未离开现场,直至警察到来将其控制。

1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吉忠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作为公安民警,应如何正视自己所拥有的职权?如何缓解自己所面对的压力?是一个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而公安机关更应该对枪支加强管理,并且应该引导公安民警正确稀释各种压力。

南窑“黑老大”栽了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8年期间,蒋家田以零星贩毒活动起家,逐步发展形成以蒋家田为首,以杨菊芬、杨国应、蒋满英等家族成员以及谢明祥为核心的,从境外到境内购、运、销一条龙的毒品网络,大量的毒品通过李文彩等人贩卖流入社会。

除了进行毒品交易外,蒋家田等人还组织人员进行强迫交易。2008年春节后,蒋家田伙同汪国洪、卢鸿、熊腾在昆明市春城路和官渡区投资开设汇丰休闲茶室、碧波轩茶室,纠集邓贞美、李红云等人建立多个聊天室,纠集邓杰等人充当打手,并招聘数名“聊天员”,以女性身份上网聊天,诱骗男性网友到茶室消费普通食品、酒水,随后以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价款,所得赃款由茶室入股成员、各聊天室负责人及专职聊天员按固定比例分成。

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蒋家田为扩大社会影响力,更大程度地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邓建华纠集了熊绍文及其手下杨鹤松、蒋家俊、陈世超、李金祥等人,看场子收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家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并应承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的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诈骗罪等分别定罪量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蒋家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出售假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菊芬、杨国应、谢明祥3人也被判处死刑,李文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

【点评】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作为一股黑恶势力,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毒瘤”,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障碍,所以打黑除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也应当反思,为何非要等到黑社会性质团伙形成气候后,有关部门才加以重视?打黑更应当在萌芽状态就坚决予以铲除。

昆明掀起问责风暴

问责,现如今已和昆明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问责制度下的昆明政坛,“压力大”成了官员口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有评论认为,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昆明市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公务员的改变,脸好看了、话好说了、办事快了。

【点评】

昆明的行政问责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且取得了好的效果,是民心所向。行政问责制从本意来讲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制度,从对被问责人的处理结果来警示其他工作人员不要再犯错误。

要保证一项工作能够抓好,形成常态,持之以恒,关键在于形成机制,机制来自于制度。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可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机制。昆明的做法值得喝彩。

法官非法铐律师

7月10日,昆明的何律师到澄江县人民法院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打印好的庭审笔录交给何律师要求其核对无误后签字。何律师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主审法官洪猛表示,法院笔录不可以更改,有意见可以另行书面提交。何律师认为因为庭审笔录记录得不完整,遂将庭审笔录第1页上的签名用笔划掉,然后在第2页的页脚位置写上“由于补正庭审笔录的申请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上自己的姓名,然后将笔录交给洪猛。洪猛接过笔录一看,非常生气,于是和律师争执了起来,恼羞成怒的洪猛叫来法警把律师铐在露天篮球架上。

何律师的遭遇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7月14日上午,洪猛被撤消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被清除出法官队伍。

【点评】

律师的职责和法官的职业使命其实并不冲突,律师和法官应当属于共同体,二者殊途同归。某些法官的傲慢和偏见,当引起社会各方的重视,如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思考的时候了。

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9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金座公司董事长包崇华等8名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查明,2005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包崇华和高德敏注册成立了“金座公司”。该公司成立后,面向昆明市不特定人群(主要是中老年人)广泛进行虚假宣传,并向客户承诺:按投资期限的不同可返利8%至15%不等,投资期限届满后,不仅可收回成本还可获得高额利润回报。截至2009年8月17日,共吸纳19820人投资,非法集资金额472505520元。

昆明检察机关称,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性质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群众多,涉案地域广,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点评】

此类集资诈骗案,近年屡屡发生,受害者众多,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社会的足够警觉。

这类案件受害者以中老年人居多。因为这类人群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薄弱,对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较低。所以最容易成为受害者。但在普法过程当中,中老年人又常常被遗忘,我们该反思并思考如何采取生动、活泼的有效方式帮助中老年人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我们应该注意到,往往大部分集资诈骗案所涉及到的公司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无一例外地虚报、夸大宣传自己公司的实力,同时又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所以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

禄劝特大杀人案

今年11月16日,昆明市禄劝县乌蒙乡乌蒙村一村民院落内发生6人死亡、1人失踪的案件。陈文法(男,21岁),有重大作案嫌疑,村民反映陈文法曾出现精神异常,有严重暴力倾向,对公众安全有严重危险性。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陈文法,曾于2009年8月到昆明市精神病医院就诊,医院从症状学和疾病学角度分别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11月18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

今年11月30日,经过半个月的艰苦搜捕,犯罪嫌疑人陈文法最终在轿子雪山风景区一个生态公厕内落网。

后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文法确实患有精神性疾病。

【点评】

暴露出我国在对精神病人的医疗、监护、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政府缺位。事先的预防应重于事后的弥补。

“小学生卖淫”案

6月2日,媒体报道,两名均为小学六年级学生的亲姐妹,3月16日晚在自家门口被昆明市公安局王家桥派出所警务人员制服,以涉嫌“卖淫”为由带回派出所,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其父母刘仕华、张安芬以及“干爹”普恩富。被抓过程中,两姐妹多处软组织受伤,刘仕华和普恩富也受伤,其中普恩富肋骨骨折。因“卖淫证据不足”,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刘仕华还向媒体提供了两个女儿处女膜完整的法医鉴定报告。

6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确认公安机关在处置“小学生卖淫”事件中,存在着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发与当事人的冲突。为此,公安机关将专门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6月6日,有关部门称刘家存在造假行为。检察机关要求两女孩重做鉴定。

6月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与云南省公安厅联合通报,“小学生卖淫”案系刘仕华等一手策划。已查明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将租住的出租房作为女儿陈艳的卖淫场所。3月16日晚,刘仕华发现有巡防人员后,与在屋里的朋友普恩富商议,决定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由刘某某冒充陈艳送嫖客王某某出门。致使巡防人员和公安民警抓错人。公安机关对刘仕华进行了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12月1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张安芬、刘仕华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注:本稿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点评】

“有罪免刑罚”的这个判决,引发了很多争议。

本案中有个问题值得反思,公安机关和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把案件信息准确、清晰地公布出来。在面对各种不同的声音时,权威部门应及时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躲猫猫”事件

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的李荞明,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意外受伤,送医院治疗4天后于2009年2月12日不治身亡。医院出具致死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当地警方给出的解释是:李荞明在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所致。警方的说法,尤其是“躲猫猫”三字经媒体报道后“风靡”大江南北,并引发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示并派员指导,侦查工作全面展开,最终证实:在押人员李荞明是遭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躲猫猫”实为看守所内“牢头狱霸”对新人施虐和体罚的借口。

【点评】

此事件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在此次事件中,虽然政府部门作出了解释,但却引起了人们对此事更多的关注和质疑,从而将此事放大,使得政府诚信受创。因此,一定要吸取教训,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上,执法部门应做到公正、公平,尤其应该注重的是执法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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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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