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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治年鉴:人权保障与中国法治建设(2)
2010
07 /18
00:47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2006年法治年鉴:人权保障与中国法治建设(2)

三中国与国际人权公约

(一)   概述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迄今,中国已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重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并在认真研究后两项文书的批准事宜。

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已先后就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首次报告,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九次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了六次报告,就《禁止酷刑公约》提交了五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两次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在这些报告的审议过程中,中国政府与人权条约机构保持了良好的对话与沟通。

自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和履行有关公约义务。对分别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的有关人权文书,中国政府在提交履约报告时均将两个特区政府自行撰写的履约情况作为中国报告的组成部分。3月20日至21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86届会议将审议中国香港特区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进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0~13次合并报告的撰写工作,希望能于2007年的适当时间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四)   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

2006年11月23~24日,中国外交部在北京召开了由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审议中国第二次《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报告结论性意见的会议。这是又一次针对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报告机制在国内采取的积极行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京代表处的官员出席会议并给予积极评价。

加强国内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缔约国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合作,对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目的之一是将中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相关规则纳入到中国的国内立法当中。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非歧视原则、儿童优先和倾听儿童意见等规定均反映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中国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非常重视对《儿童权利公约》的研究、普及和实施。2006年8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宋庆龄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计划联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儿童出生登记国际讨论会。会议首次从儿童权利的角度考察出生登记制度,这是在专项权利方面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一次开创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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