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集粹 > >正文

禁止“啃老”入法属多此一举
2014
06 /27
06:40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禁止“啃老”入法属多此一举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特别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把这部条例的“大修”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据6月25日新华网)

山东征求意见稿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有人认为,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也有人认为,针对“啃老”立法有助于弥补法律空白,对“啃老族”起到警示作用。

对于山东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增加禁止成年子女“啃老”条款的做法,其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当然无可厚非,显然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但是,成年子女可不可以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或者以种种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说大了是一个价值观问题,说具体了是家庭的内部事务,如果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明文禁止,就会给人有无限上纲上线之嫌。

立法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需要立法禁止的是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年迈父母等,而不是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在物质利益上的明算账。不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济条件如何,向自己的父母要求获得一些经济资助属于你情我愿的事情,更不要说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向父母索取财物。可怜天下父母心,做父母的大多宁愿自己节衣缩食也要让子女们尽可能生活好一些,而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啃老”,或多或少让人觉得管得宽了一些。

提倡少“啃老”,尽量自食其力,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这属于道德价值的范畴。然而,现实中在很多时候,只要老年人力所能及,他们也心甘情愿让成年子女“啃老”,可以使自己从中感受到晚年家庭生活的其乐融融。因此,除非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要求过分甚至无理,否则,公共权力要尽量少对家庭事务进行主动干预。

动辄将温暖的家庭关系套上冷冰冰的束缚,与其说这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如说是对血缘亲情的伤害。解决日益严重的“啃老”现象,更需要用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何况禁止“啃老”条款难免会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一样形同虚设,不太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敬老、养老、助老的问题,至少对“啃老”族不会产生多大的警示效应。既然如此,立法禁止“啃老”就属于多此一举。

 

 

 

作者:古风听竹          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用什么让司法人员留守岗位坚守正义? 下一篇:“河北车进京排污”与“一亩三分地”思维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