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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宪法考量
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宪法考量
??从电视剧《原乡》中的重婚案例谈起
电视剧《原乡》正在热播,其中的去台老兵洪根生历尽曲折,终于在台湾妻子网市的陪同下抵达香港与去台前结婚的妻子阿茶相见。亲人相见,最是揪心,而要在两位妻子之间做出抉择,更使得主人公陷入矛盾之中。从法律上来说,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两个婚姻之效力如何判定?这是两岸交流之初所面临的真实的法律问题乃至政治问题。
在现实中,类似洪根生式的困局大量存在,且并不像电视剧中那样温和谦让,而是充满了火药味,亦引发台湾地区“司法院”做出解释。邓某来台前与陈氏结婚,来台后于1960年又与吴氏结婚,维持婚姻近三十年。后陈氏委托律师以旧民法相关重婚无效条款为依据在台起诉,诉请撤销邓某与吴氏的婚姻,得到法院支持,邓某与吴氏上诉被驳回,遂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于1989年6月作成242号解释,谓: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亲属编,其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在前婚姻关系消灭后,不得请求撤销’,乃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所必要,与宪法并无抵触。惟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仍得适用上开第九九二条之规定予以撤销,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妨害社会秩序,就此而言,自与宪法第二十二条保障人民自由与权利之规定有所抵触。”
本号解释的解释理由书中强调: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或音讯全无,生死莫卜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故若仍适用撤销规定将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严重影响后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之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以妨害社会秩序。
针对本号解释,时任大法官刘铁铮发表不同意见书,认为旧民法第九九二条未设定合理除斥期间,不合乎法的正义性及目的性,并抵触宪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自应为无效解释。时任大法官陈瑞堂则认为,两岸重婚问题所形成尴尬困局诚属历史悲剧之产物,堪令同情,但此究属常态社会之部分特殊事例……唯有循修法或订定特别法之途径以资补救,而非期求执法者为救济特殊个案而不顾该常态法之公益性及社会意义,任意为逸出常轨之解释……殊不宜以立法推翻个案之裁判。
可见,特殊历史背景下的重婚在宪法层次的考量具有复杂性,虽然作成解释,但争议并未消弭。不过,该号解释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对台湾地区宪法解释机制的发展。正如苏永钦教授所言:二四二号解释最大的突破,就在于确认“最高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民法第九九二条并未抵触宪法,但判决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违反了宪法第二十二条保障人民自由及权利的规定……一个对终局确定裁判的“宪法诉愿”制度,已经呼之欲出!(苏永钦:释字第二四二号解释之后,律师通讯第121期,1989年)。
特殊的历史时刻亦蕴含着催生宪法时刻的可能。个案的力量是有限的,对于个案进行宪法考量,其对于宪法制度本身的影响远远大于考量结果本身。两岸重婚现象乃是历史积累之悲剧,随着时光已经渐渐消逝,重婚成立与否,对于已发生之历史又有何区别?而个案背后隐藏着的制度发展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则成为推动历史滚滚向前的不竭动力。
来源:正义网-法律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