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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问:违法建设得不偿失
2013
09 /04
02:1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法律追问:违法建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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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沟湾村违法抢搭抢建现象十分严重。

  青海新闻网讯 随着西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生活在这里的每一位西宁人都希望城市变得更美、更漂亮……然而,随着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部分区域的违法建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遏制住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维护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更离不开全市广大群众的知法守法和理解支持。

  一问城市疮疤:

  违法建设面孔有几多

  【市民关注】

  最近通过《西宁晚报》等媒体的报道发现,西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加大了。那么到底什么是违法建设?

  【西宁现象】

  目前我市的违法建设按建设性质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集体土地上擅自进行建设;二是在自有宅基地上擅自进行扩建加层;三是占有城市绿地、河道等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四是在本单位用地内进行建设;五是在已建成小区擅自搭建、扩建零星建设;六是借建筑外立面装饰随意扩建或占用规划道路红线;七是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法规解读】

  违法建设的界定

  总的来讲,违法建设往往与违法占地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擅自占用、使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违法占地。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主要指非法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违法建设;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和居民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等。

  二问利益链条:

  非法使用土地为哪般

  【市民关注】

  违法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全国许多城市都出现过,而这两年违法建设在我市似乎也十分猖獗。是什么原因让违法建设如此肆无忌惮?

  【西宁现象】

  一是我市的村委会等一些基层组织,为谋求集体利益,将集体土地进行出租或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建,由承租人擅自进行违法建设。二是我市小微企业大多没有生产发展用地,为了减少成本,通过租赁集体土地或城市建设用地的方式,擅自进行建设。三是村民由于人口增多等因素的影响,擅自扩建,加建。四是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村民利用自有宅基地非法进行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以此出租。五是我市的老旧小区,住户和物业公司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嫌报批程序繁琐,从而出现在小区公共用地内随意进行建设。六是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人来停建、人走又建”以及利用晚上、节假日突击建房的现象。七是部门企业单位借招商引资名义,在地方政府没有允许办理项目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私自建设,或者加申报加建设。

  【法规解读】

  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问抢建心态:别人建我不建吃亏吗

  【市民关注】

  作为抢建者,他们出于什么目的进行抢建?当初的抢建心态究竟如何呢?

  【西宁现象】

  连日来,记者对我市抢建违法建设较为严重的几处城乡结合部进行了采访调查。一些抢建者认为,之所以乱占地、乱建设跟风抢建都是利益在作祟。城东区抢建违法建筑后被拆除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只是看到周围有邻居在抢建房子,怕到时候征地拆迁时,得到较少的补偿,会吃亏。据了解,她的房子是在去年年底才建起来的,可是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被拆除了。按照陈女士的打算,当时抢建一是为了出租,二是拆迁时还能套取更多拆迁补偿金。没想到,陈女士的如意算盘却打错了。不少抢建者反映,他们也不想这样,其实都是跟风,总觉得自己不抢建就吃大亏了。

  【法规解读】

  没补偿还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所以,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被依法处罚。按照法规,“尚能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整改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四问遏制良方:如何让其无藏身之地

  【市民关注】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是否如一阵风过,违法建设会不会死灰复燃?对此,我市将怎么做?

  【西宁现象】

  为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等有关规定,一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期战役在我市打响。为进一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我市将建立强有力的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机制,集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同时,我市明确了严禁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项目的审核、批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发放有关执照和许可证等。

  【法规解读】

  谁主管、谁负责

  《西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对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分工、长效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我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来源:新民网    作者:盛楠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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