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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的施工合同,可否置之不理再招标?
2021
04 /13
14:53
消息来源
法治周末
15年前的施工合同,可否置之不理再招标?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海坤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我们入场了,临建也搭了,啥也投入了,项目还是那个项目,你们把客运站和货运站分开招标,就和我们没关系了?前几任董事长都能和我们沟通交涉,换了现任的董事长就不理我们了,典型的新官不理旧账”。

2021年3月30日上午,在唐山市住建局四楼会议室,一场就丰润客货运站项目合同纠纷的协调会正在进行。

16年前,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一运)发包《唐山公路主枢纽丰润汽车客货运站》工程项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润建安)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实际施工。

2020年,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交运)对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丰润建安遂向河北省住建厅投诉,唐山市住建局根据省厅文件召开调查协调会。丰润建安一方认为唐山交运罔顾历史,新官不理旧账。

唐山交运一位副总表示,对丰润建安中标并与唐山一运签订施工合同不否认,但“唐山一运和唐山交运是两个平行主体,唐山交运招标的这个新项目和你们没关系,不应该往一块掺和”。

主持会议的住建局有关领导则认为唐山一运和唐山交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明显是一家,丰润区不可能有两个客运站、货运站,需要搞清楚原来的客货运站项目为什么停下来,原项目和现在的新项目是不是一回事,才好进行下一步工作。

未能履行的施工合同

时间追溯到16年前,当时,唐山丰润区拟建一座汽车客货运站,该项目由申请立项,经过招投标程序,丰润建安中标,2005年1月20日,唐山一运与丰润建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

丰润建安称,2005年4月10日,他们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搭了一些施工必需的临时建筑,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但唐山一运始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额16%的预付资金,后来随着唐山一运领导变动、资金不足,以及城市规划项目选址的改变,导致丰润客货运站项目一拖再拖,未能开工建设。

“因为前期已经投入很多资金和物力、人力,我们不想放弃这个项目,十几年间曾多次与唐山一运有关领导协商沟通,期盼着项目能够起死回生”。丰润建安董事长冯国旺说。

这一等就是15年。

2020年,丰润建安听说唐山交运要启动丰润客货运站项目,便积极筹备,准备随时复工,然而,等来的却是唐山交运将项目拆分为《丰润汽车客运站项目》和《丰润汽车货运站及机动车服务中心项目》,并于当年7月23日对客运站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目前中标单位已经进场施工。由于丰润建安的投诉,《丰润汽车货运站及机动车服务中心项目》的招标工作暂停。

唐山交运已经完成招标并已投入建设的丰润汽车站项目

唐山交运不认账

2020年6月8日,丰润建安法律顾问曾给唐山交运的领导发过一份律师函,认为资金和选址问题导致项目搁浅,是唐山交运公司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6月15日,唐山交运法律顾问予以回函,称施工合同是与唐山一运签订的,给唐山交运发函是主体错误、找错了对象。丰润建安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施工,如未能施工,属于丰润建安违约。并称合同签订未履行已过15年之久,未查到双方有任何形式的商议或解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唐山交运法律顾问提醒丰润建安,如提起诉讼将面临时效风险,

并声明“双方函件仅作为顾问律师之间沟通所用,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丰润建安认为,在施工合同暂停履行期间,合同双方都没有提出对该合同效力的解除或终止的请求,且一直具有继续履行的环境和条件,唐山一运以及后来承接唐山一运职能的唐山交运,在变更项目地址确定后,应该积极与丰润建安沟通协商,及时对生效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至今合法有效,承接唐山一运该项职能的唐山交运不应无视本合同的存在,以新主体、新项目的名义重复立项和重新招标。

2021年3月16日,法治周末记者曾到唐山交运采访,了解相关情况,接待记者的法务处负责人及基建处长三缄其口,称只负责记录,具体问题由其法律顾问回答。

7天后,唐山交运一份由律师起草的《情况说明》发至记者邮箱,《情况说明》撇清与唐山一运的关系,称丰润客货运站项目不是原来由唐山一运变成现在的由唐山交运发包,唐山交运是按照丰润区政府的规划,在新主体,新地点、新设计、新项目、新面积的前提下对一项新的工程进行独立的发包。

关于项目未履行、未开工的原因,唐山交运将责任完全推到丰润建安一方,“丰润建安做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而丰润建安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两家企业扯不清

记者发现,唐山交运与唐山一运同地址办公,同属于唐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100%的国有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唐山一运成立于1997年,在目前的经营范围中已看不到客运、货运业务,主要经营钢材、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服装百货等商品物资。而唐山交运成立于2010年3月,以省、市、县际客运及各种货运为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刘玉合,总经理等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叠和交集。

据北京市顺义法院一份裁定书记载,某案在执行过程中,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7月16日出具证明,证明唐山交运是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要求,在唐山一运和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原唐山一运和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客运相关业务全部划归唐山交运负责和办理。

不可无视原合同的存在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庞红兵认为,唐山一运与丰润建安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影响原合同义务的履行,无论是之前的合同法还是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唐山交运承接了唐山一运的职能和业务,应当继续履行唐山一运与丰润建安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合同义务。

庞红兵说:“诚信原则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帝王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就应当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作为国有企业更应当做诚实守信的典范,而不应随意违约,否则将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同一股东,同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且唐山交运承接了唐山一运业务,也应承担唐山一运与丰润建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义务”。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企业与企业家权益司法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张燕龙表示,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权利人受到侵害后,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应从丰润建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发生变更后的义务人唐山交运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创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光表示,尽管时隔多年,无论什么原因未能履行,未通过任何形式解除的这份施工合同依然有效,唐山交运新招标的项目包含丰润客货运站工程,就不能无视前面这份合同的存在,双方应当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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