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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千万元债务为失信被执行人 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7
02 /10
16:10
消息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负有千万元债务为失信被执行人 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钱某身为基金公司高管,却因个人负有1,900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钱某则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起诉至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不支持钱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钱某诉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并无任何违纪行为,亦未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钱某负有高额债务没有清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形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因此其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钱某为缺乏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至于公司聘任钱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察行为及钱某并未主动告知大额负债等影响任职资格情况,并不能否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故钱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连线法官】虹口法院民四庭庭长陆卫认为,我国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均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作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这是对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意味着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原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据此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法官提醒,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出境等多方面存在限制,债务人应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及时履行到期债务,切莫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方佩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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