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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王东是否构成犯罪?
2016
04 /01
10:36
消息来源
晓光说案
延吉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王东是否构成犯罪?
倍受延边广大公安干警关注的延吉市公安局原经侦大队长王东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王东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322日上午,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约有30人旁听了法庭的审理,包括王东的亲属和部分公安干警及关注王东一案的人员。  
法庭就指控的滥用职权、贪污、和受贿事实重新进行了法庭调查,除了经侦大队侦办案件的一些法律文书外,公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在法庭调查中,给人印象较深的是,王东一次又一次拒绝当事人贿赂的情况,许多证人证言证明他们给王东钱,或者来看王东,都遭到王东拒绝,行贿人就提出给经侦大队赞助费,王东叫来内勤收下,作为补充经侦大队的办案经费。
之所以收取办案经费,王东讲局里拨付给经侦大队的经费很少,难以保障办案和局里派给的任务,并且收取赞助费自己向领导汇报过,领导同意,另外自己担任大队长前,经侦大队就收取赞助费。王东讲的,得到一些证人证言的证实,局领导证言证明,局里拨付给经侦大队的经费确实远远不够,局主管领导证言证明,王东向他汇报过收取赞助费的情况,局领导的态度是默认。
王东讲自己没有滥用职权,没有徇私违法办案。
有证人证言提到给王东行贿时,王东拒绝,王东告诉他们自己不是那样的人。
那么,王东是个什么样的人呢?王东从警19年,获得各种奖励和表彰荣誉达几十份之多,或许那些荣誉能见证王东是个什么样的人。
王东拒绝贿赂款达100多万,这样一次次拒绝贿赂的先进人物,被指控为受贿8.5万,令人唏嘘和难以置信。对于这8.5万,王东讲是因为有计划外和节日的临时性支出,为方便而没有交到经侦大队内勤的手上,比如有慰问老干部的情况,有三八妇女节的慰问及加班费等等。王东讲的属实吗?辩护律师提供的于世军、刘莉、王守军、金雪梅、孙玮的证言部分证明了王东的说法。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公安局保障经费制度和措施存在着缺乏以及王东作为一线基层领导的窘境和一些无奈情况。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只是称王东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王东无罪的反驳意见(详见辩护词)没有反驳,也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王东一案是否还存在某些部门的违法干预?法院能否独立客观公正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晓光
          2016329
 
附金晓光律师辩护词(有删节,部分人员名字省略):
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东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王东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发回重审公诉人补充证据材料后,所谓王东滥用职权以赞助款或办案经费的名义收取案件当事人钱财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指控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 王东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收取赞助费实属无
奈。
1、 教导员张某证词证明每年年初局党委开调研会时,
王东都反映经费问题。
2、 金某某局长证词和主管领导于某某证言都证明了拨
付给经侦大队的经费严重不足。
3、 王东担任经侦大队长期间,受案和立案数量比以前明
显增长,延吉市公安局拨付给经侦大队的经费远远保证不了经侦大队正常的工作运转和办案需求,而且不能及时拨付,是45月份后才开始拨付,且每月只有2万元。
证人证言证明,延吉市公安局每年拨付给经侦大队的经费只有23万元左右,从“2003—2013年延吉经侦大队侦办案件情况”表可以看出,经侦大队2011年立案106起,平均一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只有2169元,2012年立案263起,平均一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只有874元,2013年立案117起,平均一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只有1965元,办理一个案件至少需2个民警,经侦案件又涉及地域广,取证复杂,1000多元连2个民警来回的火车票都不够,更不用说调查取证打车费用和外地住宿费用了,很多时候是案情紧急,必须乘飞机,1千、2千根本不够机票钱,很多时候还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机票钱都得由办案经费出。
除了上述办案外,公安部、公安厅及外省其他兄弟公安单位来延吉市公安局考察、交流等的招待任务,一部分交由经侦大队负责,拨付的办案经费远远不够。
二、收取赞助费是局领导同意的,这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金某某局长证词实际上间接承认了同意经侦大队收取赞助费的事实,于某某证词证明了局领导是持默许态度。
于某某的先前证言还证明王东担任经侦大队长后,收取赞助费是向他汇报的。
2、 2012年州公安局开展“民警优抚基金会”活动,州公
安局给延吉市公安局摊派了50万,时任延吉市公安局的某领导指示王东向银行董事长孙庆良收取50万赞助费,刘伟证言提到了该“民警优抚基金会”50万元钱的情况。
三、 在经侦大队所办的案件中,王东没有滥用职权,没有
违法办案:
1、 收取报案人的赞助费是在报案人所报的案件在案件受
理中心经初步审查具有犯罪嫌疑,符合立案条件后,需要到外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因为缺乏办案经费,而收取报案人的办案经费,不存在违法违规立案等情况;
2、 收取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赞助费,是犯罪嫌疑人
及其亲属给王东个人的行贿款,王东拒绝收取后,嫌疑人还在给,王东交经侦大队内勤,作为经侦大队办案经费的补充。这个一方面反映了王东廉洁奉公的品质,实在难得,另一方面反映了王东担任经侦大队长为保障经侦大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完成局里交给的任务而缺乏经费所处的窘境,把当事人的行贿款交给经侦大队内勤充当办案经费实属无奈。
王东不负责具体办案,对于报来的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王东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王东签字同意,报局法制办审查和局领导审批,而且没有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很多案子法院都做了判决,有的还在诉讼中。不存在王东违法批示办案的情况。
(二)发回重审后,所谓贪污罪的指控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1、 王东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
2、 没有查清该款的下落,不能认定王东将13.5万据为己有。
3、本案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13.5万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不在王东。
(三)起诉书指控的受贿8.5万,第4笔收取郑某安的1万和第5笔收取武某昆的5千元,因为王东不久就调离了经侦大队,没有为其谋利,郑某安证言也证明不知道王东是否为其谋利,因而该二笔款项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作为受贿罪起诉,对于其他的7万元,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是:
1、 该钱款的性质和前面所谓滥用职权收取的钱款性质是
一样的。
该钱款的性质和前面王东交给经侦大队内勤的钱款一样,王东都是当做经侦大队的办案经费,没有认为是自己的。
2、 该钱款和前面指控滥用职权收取的钱款入小金库一样,用于公务和工作支出,没有用于个人消费。
该少量的零星钱款之所以没有交给经侦大队内勤保管,是因为还有计划外和节日临时性的慰问、加班等工作支出。该钱款用于老干部慰问、三八妇女节慰问、招待公安干警、春节加班期间吃饭等工作支出,并没有用于个人消费。以上部分事实有局长助理于世军、民警副大队长王守军、民警刘莉、孙玮和证人金雪梅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
3、 王东没有接受行贿人贿赂的故意。
很多证人证明王东拒绝收受当事人给的行贿款,如:
在指控的滥用职权第15笔收魏某朋友辛某春5万元过程中,辛某春证言证明他多次打电话要去看王东,都被王东拒绝,后来他直接去王东办公室,把5万元塞到王东办公桌抽屉里,王东说自己不是那样的人,叫来另外一名民警,把钱交给经侦大队作办案经费了。
在第23笔收延边威远集团公司21万钱款过程中,蔡某君
证言说:“期间我和经侦大队大队长王东表达过,想给他个人一些钱表示感谢,王东都拒绝了,后来我说既然你个人不要钱,就给办案人员拿点办案经费吧。”这样,延边威远集团公司拿了10万元给王东,蔡某君说:“2014年春节前,我又跟王东表达了想给他感谢费的事情,王东给拒绝了,我就和王东说那给你们大队拿赞助费吧”,这样又拿了9万给王东,王东都安排交给内勤了。
28笔收赵某2万元,赵某证言证明她当时拿了10万现金
给王东个人,王东不要,她就抽出2万给王东,即使这样,王东还是交给了经侦大队内勤作办案经费。
18笔,魏某峰证言,证明给王东个人送3万元,尽管魏
某峰说是给王东个人送的,但王东仍把钱交给经侦大队。
另外,因为经侦大队经费不够,王东经常派人到家里找母亲要钱,用家里钱贴补经侦大队。司机刘春杰证言证明去王东家找其母亲拿钱4至5次,第一次是2万,每次都不低于1万,有一次王东家里没有现金,找王东朋友借2万,然后又去王东家从其母亲那里拿钱还上。
王东母亲也证实儿子是经侦大队的大队长,自己非常支持儿子工作,王东和经侦大队人员到家里拿钱约有近40万,绝大多数都没有还。
一个一直拒绝别人行贿的人,一个从自己家里拿钱用于公家的人,王东怎么肯能为区区几万元受贿?
因而这8.5万指控王东是犯罪行为是难以成立的,我们不能因为王东在该零星钱款的保管上有瑕疵及缺乏支出手续就认为王东犯有受贿罪,这样实在不公平,令人心寒,也难以服众。
4、 经侦大队公务支出尚欠王东家有20多万没有还,从这
点考虑,也不宜认定王东是犯罪行为。
综上,公诉人的指控难以成立,法院应依法宣告公诉人证据不足,指控王东的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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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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