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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未成年人监护需要转变观念
2014
01 /22
09:1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熊志:未成年人监护需要转变观念

新华社记者20日获悉,最高法、民政部、公安部等机构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年内出台。

去年“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未成年人监护的巨大缺漏成为讨论焦点。多机构着手研究建立健全监护干预制度,通过行政与司法的相互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其背景正在于,不管法律层面还是民间对监护权的理解,都远未上升到与未成年人保护之现实需求相匹配的高度。“南京饿死女童案”之外,这在“微博打拐行动”以及各地时有发生的虐童案中都可得到体现。

熟悉国外未成年人保护现状的人,都不会对警方因父母置儿童于危险之中而拘捕当事人的场景感到陌生。实际上,从立法层面来讲,我国相关法律也不乏类似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53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揆诸此前的“微博打拐”,那些携子乞讨家长的监护权,还是牢牢地握在他们自己的手上。

细究这一规定,“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模糊指向,已经揭示了监护干预制度的执行困境所在。诉讼主体不明晰,直接影响监护权剥夺申请程序的启动。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来构建监护干预制度;通过行政力量的强制介入,来填补诉讼主体不明确造成的空白,确实是种值得推重的途径。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言,监护权的撤销永远只是开始;撤销之后,谁来履行监护义务?

理论上,其他亲属、父母所在单位、孩子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都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可以承担监护义务的主体,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门下辖的儿童福利和救济机构。只是这种制度安排没有相应法律细则作支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在“单位办社会”的结构打破之后,实际上也缺乏承接的能力,而各类政府主办的救济机构以及民间公益组织,目前同样不具备全面接管相关未成年人(包括流浪儿童)监护义务的能力。所以,立法层面本就只作出粗放安排的监护干预制度,在现实层面更是被虚置起来。

 

从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到监护主体的不明确,可以发现监护干预制度的系统性缺失。这种缺失涉及到社会对于监护权变更之于未成年人保护重要性的重视不足。这里面,既有狭隘地将监护权理解为权限而非义务的因素,更在于,以家庭的内部视角看待监护权。即便监护义务是其父母及其他亲属无法或不愿承担,不少人依然认为无需由家庭以外的外力来接管。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实践就值得借鉴,其对于监护权的运用严格按照“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不管是政府的干预、法院的审理,还是相关公益组织的接管,都是以此为依据。

未成年人的监护并非私人行为,它同样具备国家属性、社会属性。因而,必须实现观念的转变,以未成年人利益的视角来完善监护干预制度。那种视未成年人的监护纯属家内之事的意识必须摒除;同时,政府在对监护权行使的监管、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健全上,必须向前推进。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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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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