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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前高管受贿500万受审 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
2016
01 /21
15:39
消息来源
新浪司法
南航前高管受贿500万受审 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
南航前高管受贿500万受审 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
广州中院庭审现场
南航前高管受贿500万受审 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
被告人卢宏业
南航前高管受贿500万受审 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
卢宏业 图片源于网络
  2014年末至2015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腐败窝案多位高官落马,震惊整个航空业。南航前财务部总经理卢宏业受贿案于2016年1月19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卢宏业此前是南航股份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他被指控收了8人贿赂款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万元。此前,卢宏业还曾被举报与女下属陶某三年开房410次。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卢宏业分别任南航新白云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南航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南航新白云机场招投标、工程款结算以及南航存贷款、结售汇等工作中,非法收受朱某、郑某武、汪某、陈某锋、陈某化、罗某、柳某琪、杨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6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一只,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3万元。
  据悉,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8月20日经广东省检察院指定移送广州市检察院,以卢宏业涉嫌受贿罪进行审查起诉。对于卢宏业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该院曾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而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关于卢宏业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公诉方和辩护人仍然各执一词。
  法庭上,卢宏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认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卢宏业:社会风气不良是导致犯罪原因之一
  庭审中,被告人卢宏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认罪,但辩称多名行贿者都是其上司介绍认识并嘱咐他给予关照的,他曾退回过一行贿者送的40万元,且将10万元捐给了慈善机构。
  卢宏业还称受贿是为了家中患癌症的老人,说妈妈患了肺癌去年12月刚去世,岳母患乳腺癌目前仍需治疗,家里需要钱救治老人。公诉人在庭上出具的相关证据显示,卢宏业曾以其父亲的名义,用受贿款买了同一层楼的两套房,但后来转卖了。
  卢宏业表示,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有自身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管怎么说,我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我归案后的立功行为对我减轻处罚。”卢宏业最后表示说。
  公诉人:被告人犯受贿罪事实清楚 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宏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同时也表示,被告人卢宏业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归案后能积极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因此请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并结合被告人的表现酌情予以处分。
  辩护人:卢宏业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宏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属于南航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从卢宏业犯罪事实来看其更适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性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据不足。
  同时辩护人认为卢宏业检举了南航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徐杰波和南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胡志群等人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巨大,属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06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行为不同。索贿要求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索贿也必须为他人谋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而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利益,也可以构成犯罪。
  3、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不同;
  4、犯罪结果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受贿罪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处死刑。
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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