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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因侵犯日照权 被判赔市民10万
2015
11 /24
10:51
消息来源
金陵晚报
“南京第一高楼”因侵犯日照权 被判赔市民10万
“南京第一高楼”因侵犯日照权 被判赔市民10万
有“南京第一高楼”之称的紫峰大厦。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市民陈先生夫妇通过诉讼维权,结果却因律师不愿代理无奈撤诉。6年后,陈先生的儿子站了出来,替年迈的父母讨要“阳光权”。陈先生非常郁闷,他的房子叫“阳光阁”,可自从有了“紫峰大厦”,他的“阳光阁”便再也见不到阳光了。为此,陈先生向“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绿地”)索赔10万元。11月23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国资绿地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
  闹心之事
  “阳光阁”却照不到阳光
  2004年,身为杂技演员的陈军(化名)购买了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军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军家。
  2007年5月,国资绿地通知陈军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军家。后陈军去找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陈军家符合日照标准,故拒绝了对其补偿。2010年,陈军的父母将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这之后,陈军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陈军于今年5月将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
  庭审直击
  大寒日日照能否达到两小时成定案关键
  庭审中,国资绿地提出,陈军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南京市规划局此前给出的补偿参数为:大寒日日照时间累计小于1个小时的,将酌情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偿。我们是按照南京市规划局给出的标准为参数给予补偿。”国资绿地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由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图,其中显示,农历节气大寒日203室的累计日照不足2小时,而其他3户在大寒日日照累计均不满1小时。
  除此之外,国资绿地还指出,陈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现在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其诉讼。
  关于“阳光权”,大寒日(大寒是国家规定测算日照时间的标准日,住宅室内采光时间的标准计量日。)日照累计时间应该是1个小时还是2个小时,成为维权的关键。
  鼓楼区法院认为,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法院认为,2010年以来,陈军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日照权”对生命之重要是本案判决的关键
  本案中,法院缘何会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主审法官武加庆对此作了释明。
  武加庆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硬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遵守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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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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