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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吴奇隆诉销售生产方维权案 索赔211万
2015
10 /30
11:26
消息来源
新浪司法
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吴奇隆诉销售生产方维权案 索赔211万
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吴奇隆诉销售生产方维权案 索赔211万
吴奇隆代理律师
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吴奇隆诉销售生产方维权案 索赔211万
三被告代理律师
  真是大胆!四爷龙颜也敢乱用?肖像被印在化妆品海报、宣传册上,著名影星吴奇隆将该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商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已公开审理此案。
  2015年10月20日14时,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肖像被用于羽西产品宣传吴奇隆诉销售方、生产方维权”案。吴奇隆本人未到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朝阳法院胡焕刚法官独任审理。
  吴奇隆诉称,在北辰购物中心其个人肖像被擅自用作商业用途,因此向北辰购物中心等3名被告索赔2113990元。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案件目前休庭暂未宣判。吴奇隆的代理人张律师透露,有胜诉的信心;但目前双方也有和解的可能性。
  案件梳理
  2014年4月22日,由吴奇隆主演的《步步惊情》在电视台首播。
  2014年5月,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由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生产销售的羽西YUESAI系列产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礼盒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其肖像(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并在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产品销售专柜店招、海报、展板及促销设备设施等显著位置,使用其肖像进行产品展示与宣传。
  2015年,吴奇隆将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在商场羽西YUESAI专柜使用其肖像;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立即停止在羽西产品外包装、宣传册及全国各羽西YUESAI专柜使用其肖像,并在各羽西YUESAI专柜及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维权支出113990元。
  2015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中,朝阳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讼意见后,总结归纳了如下几个争议焦点:1、北辰购物中心羽西产品专柜及销售的羽西产品、宣传册,使用吴奇隆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2、如构成侵权,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剧照承载的是著作权还是肖像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随意变更诉请及起诉对象首先表示质疑。原告代理人张律师表示,原告方最初同时起诉了几个销售商以及门店,目的是说明侵权行为范围比较大,后来考虑到节约诉讼资源,因此撤回了一部分诉讼。
  三被告提出自己使用的系《步步惊情》剧照,系合法、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 而且并未使用任何法律及现实意义的原告肖像,未侵犯原告肖像权。
  对此,吴奇隆方面认为,剧照同时承载了肖像权和著作权两项权利。如果是使用海报、剧照用作影视剧本身的推广,无可厚非;张律师指出,在此案中,被告方在所有剧照上面都加了产品,显然不是对剧照本身的使用,图片明显被用于商业宣传,是以宣传产品为目的,因此就突破了著作权的范畴,“所以图片承载的就不仅仅是著作权,还有人物的肖像权”。张律师认为被告方使用了吴奇隆的肖像权却没有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从这方面来看有胜诉的信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他们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但原告方面认为,“他们没有举证证明谁是著作权人以及是否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
  若构成侵权谁应该承担责任?
  庭审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如构成侵权,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原告代理人张律师表示如果构成侵权,三被告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北辰购物中心应该停止侵权,另外两个被告则应承担赔偿等其他附加条件。
  张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一般会在一个月的时间宣判结果。而如今“双方都有和解的可能性”,一个月也是和解的期限。
  本案未当庭宣判
  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庭审最后阶段均表示有调解意愿,但是没有提出调解方案,法庭鉴于此给予原被告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如果双方在调解期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择期宣判。
  专家说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纵横法律网贵铸律师表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小贴士: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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