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前沿视点 > >正文

网络时代司法与传媒的再平衡
2013
10 /31
08:32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网络时代司法与传媒的再平衡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品新

  司法和传媒应该如何良性互动?这本是一个老话题,但在今天讨论则别具深意。因为时代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类已经进入网络社会,司法与传媒在同网络相结合的关系上呈现出巨大的反差。

  一方面,传媒已经插上了网络的翅膀,全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传统媒体以前就是单纯的广播、电视或报纸,现在则是同网络的全方位融合,“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这是传媒的新生态。一个大事件发生后,人们从被动接受新闻变成及时地互动、深入地评论甚至“人为地炒作”,这些都是网络带给传媒的新变化。

  另一方面,司法同网络却是形同陌路。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是保守的力量。盖源于此,司法在顺应网络潮流方面步伐总显迟缓。

  传媒为网络而变,司法却拒网络于千里之外。两者的差距足以说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在新时代的失衡。其实,这仅仅是一种表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传媒与网络结合而更代表了民意(至少是网络民意),司法同网络疏远而远离民意。两者一旦在某个司法案件中对立起来,就不仅仅是司法同传媒之间的博弈,也是司法同民意之间的冲突。

  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重塑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从学理上讲,大体有三种选择:“禁”、“限”或“变”。现在看来,“禁”是不可能的。且不说司法有无权力禁止传媒介入法庭或个案,仅就技术层面来看“禁”也是不可行的。如今各种隐蔽技术迅猛发展,当事人、律师或参加庭审的群众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难以被发现的方式录播或直播庭审,掀起社会上关于司法案件的新闻波澜。同时,“限”是不可行的。全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进入司法领域还是一种转型期的现象,这时要制定出规范司法与传媒之间关系的规则是不太合适的,即便制定出来也很难执行。由此可见,“变”是唯一可行的方案。但要“变”的不是传媒,而是司法。司法要积极面向网络进行自我转变,迎头追赶传媒的网络化水平,达至新的平衡。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积极转变观念。网络化使得传媒跟民意更贴近了,甚至裹挟了部分的民意乃至主流的民意。“谁轻视网络,谁就可能是‘弱势群体’”,这是很多因网络事件而落马的官员的深刻感悟。对于权力机关而言,也是如此。今天一些法院面对网络新闻事件应对乏力,表面看起来是没有处理好同传媒的关系,从根子上讲则是没有处理好司法同民意的互动。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建设一支信息化队伍。现在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普遍不太懂网络,他们不知道传媒能够借助网络做什么事,也不知道法院能够通过网络做什么事。没有专门的信息化人才,司法恐怕很难打开通向网络的窗户。全国的审判机关何时建设懂网络的队伍,值得期待。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使用必要的信息化手段。网上的信息很多,涉及司法的信息也是铺天盖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有关法院的负面消息和大案信息。它们可能是自发的消息,也可能是人为炒作的消息;它们代表了特定时期的网络民意,也昭示着未来的走向……具体如何收集和判断,司法人员要大胆使用诸如网络舆情分析之类的技术手段,司法系统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学习掌握该技能。

  司法随网络而变,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司法信息化的目标。转变观念、建设队伍和使用新方法,不是司法面对网络积极转型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为了简单实现司法同传媒的良性互动。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开放性,我们呼吁司法的触角走向网络,让司法的力量和声音在网络上彰显,归根到底是要走向开放的司法、甚至是透明的司法。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获得民意的支撑;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与传媒力量的再平衡。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自媒体时代人民法院亟待适应的四个方面 下一篇:你说你该说的 我判我当判的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