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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祭日|这些行为,不但可耻还违法!

     

    来源:新华社、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责任编辑:儒亦

     

    新华网北京2021年12月13日电(记者 卢俊宇)今天是国家公祭日。近年来,极少数人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引发国民强烈的愤慨。我国法律对这些行为划定了哪些法律红线?本期法治课代表带大家一起学习。

     

    行为一

     

    发表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

     

     

    【案例】

     

    20181213号,国家公祭日当天,南京警方接群众举报了两起网络滋事违法犯罪警情,两名网民,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南京警方高度重视,在天津和湖南长沙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连续工作,将嫌疑人于某和李某抓获。于某、李某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

     

    【法条链接】

     

    20181213日,全国首个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许多内容写入了法规中。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二

     

    谩骂、污蔑南京大屠杀遇难者

     

     

    【案例】

     

    2018222日上午930分许,孟某(男,35)在一400余人的微信群中,与群内其他网友发生言语冲突。其遂在微信群内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警方调查后认为,孟某为泄私愤,罔顾民族感情,通过互联网群组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杨浦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行为三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案例】

     

    927日上午,有网友爆料称,江苏一辆私家车贴着必胜 日本总军区731部队的标语招摇过市。当日上午11时许,该车辆和车主被南通警方依法控制。经查,车主尹某出于猎奇心理,网购不当字样的车贴,张贴于其私家车上进行炫耀。尹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尹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5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四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行为

     

     

    【案例】

     

    此前,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得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2条微博在网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属地法院认为,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2021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延伸阅读:

     

    6年前,全国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性法规这样出台

     

    20181213日,第五个国家公祭日,全国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施行。时隔6年,参与起草法规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自豪之情依然溢于言表。

     

     

    20142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018年,国家公祭尚无实施细则出台。南京是南京大屠杀发生地,日本侵略者的暴行对南京人民留下了永久的伤痕。为了不忘这段历史,也是为了珍爱和平,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立法决定。孙勇回忆,首次由地方人大为保障国家公祭这一国家行为的立法,不少做法开了先河。

     

    这是江苏省内首部由律师团队起草的法规。孙勇觉得,是律师的法律素养、实践经验、社会责任感和高组织度、广泛的社会接触,以及立法时间紧、任务重,让南京市人大作出了这样的尝试。我记得当时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讲,不管是从过程还是从结果来看,都表明了委托律师起草这部法规是正确的。

     

     

    2018522日,孙勇和同事到南京市人大机关正式接受委托,此时距当年国家公祭日不到7个月。这期间,还需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程序。对立法来说,时间极为紧张。实际上,我们用了整整45个昼夜。对那时的压力,孙勇至今难忘。

     

    时间紧张,但绝不应付。南京先后召开76场座谈会,征求72个街道(镇)、227个社区(村)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听取283名市人大代表、1347名区人大代表、16000余名各界群众等意见,收集立法建议400余条。如今手抚200多万字立法参考资料,以及13.5万字立法前评估报告,孙勇回忆,这是全省首部进行立法前评估的法规。

     

    我们课题组成立后,第一件事情先做民意调查,在南京市11个区发放了2200份民意调查函,涉及到社会各界群众。孙勇回忆,从社会反映看,绝大多数人赞同立法,这也是我在起草过程中深受触动、记忆很深刻的。孙勇记得,为增进认识,立法团队专门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悼念死难同胞。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集体到纪念馆举行祭拜活动。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的时候,大家是怀着深厚的民族感情的。我们不忘国耻,也珍爱和平,这是我记忆非常深刻的。孙勇回忆道。

     

    创制性立法,没有样本可供参考,该列入哪些条款?孙勇回忆,这部法规既详尽保障公祭日当天,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其他机动车、火车、船舶等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也保障全年,建立了对国家礼仪活动的长效治理机制,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关于国家公祭内容的纳入中小学教材,规定了对社会反响强烈的精日行为的法律责任。

     

    当时社会上有一些所谓的精日分子作出侮辱性行为,包括否定、歪曲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大屠杀死难者和幸存者,我们在条例中专门作出禁止性规定。孙勇愤慨地说,此前对这类精日行为处理主要是治安处罚法,有了这部条例后,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从行政处罚到上升到刑事处罚,这也是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要求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理。

     

    这部法规出台和施行前后,全社会反映强烈、高度肯定。出席当年国家公祭日活动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专门前往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全面了解《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制定通过情况后表示:这部法规社会关注度高,反映积极正面,为南京市国家公祭活动的举行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对其他地方立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这一评价,孙勇记忆犹新。

     

    此次立法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要求今后重大地方立法项目都必须进行立法前评估。作为江苏省第十至十四届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孙勇对新时代以来的立法工作印象极为深刻,不仅省市立法数量大幅提升,许多领域走向有法可依,而且质量更高、审议更严。现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必须发言,而且不能泛泛而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为每名委员聘请一位法律顾问,来提升审议的专业性。

     

    开门立法之门也开得更大。三法律师事务所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期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上门听取意见建议,这也成为近年来常态。面向全社会的民意征集工作越来越常态化制度化,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置越来越多,把群众的意见原汁原味直达立法机关,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越来越得到充分展现。孙勇欣喜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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