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立法行政 > >正文

让民政部门当监护人,好主意需要细安排
2016
12 /26
16:19
消息来源
正义网
让民政部门当监护人,好主意需要细安排

 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优势明显。接来下应有细则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标准、如何履行对寄养家庭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履行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三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三审稿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对比二审稿中,“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的表述,民政部门的角色有所明确。

  相比二审稿,三审草案在对于其他监护人的选择上,顺位有所变化,更加重视民政部门在监护中的作用。的确,与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居委会相比,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优势明显。村(居)委会虽然对孩子家庭情况更为熟悉,但是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力财力物力,而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剥夺原来的监护权,同时民政部门下设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如此一来,民政部门既有权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又具备后续安置接纳孩子的条件,是天然的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责任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对未成年人等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管理,既要提供生活上的基本需求,保障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又要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保护他们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说实话,在如此重视孩子教育的当下,家庭监护有时候尚且会感到力不从心,更何况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还要面对那么多的孩子。作为国家机关的民政部门,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与普通父母还是应该有所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标准。

  在已经开展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中,有的地方民政部门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与当地有爱心的家庭签订了寄养合同,将孩子寄养在普通家庭中。应当说,这是一条遵循家庭本位、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切身利益的探索性做法,毕竟,相比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孩子,在寄养家庭中的孩子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像其他孩子一样在家庭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将来也能更好地融入社会。但问题是,家庭寄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如何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家庭和民政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民政部门如何履行对寄养家庭的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应纳入到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来。

  随着民法的修订和撤销监护权案例的增多,可能有更多的孩子被纳入民政部门的监护之下。无论是生活在福利机构,还是在家庭中寄养,这些孩子都已经是“事实孤儿”。在其他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就成了他们最亲近的人。但民政部门是否能够履行好职责、要履行到什么程度,要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民政监护失职失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在下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中,上述问题都应该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方佩铃
上一篇: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哪些内容影响你我生活? 下一篇:最高法新设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3省市试点反贪……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