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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获涉嫌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公司28家
2013
10 /28
01:4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北京查获涉嫌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公司2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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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缴获的各类窃听窃照器材。

人民网北京9月6日电(赵艳红)北京市公安局今日上午通报,在获取大量证据基础上,9月4日,北京警方集中查处非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公司28家,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收缴各类窃听窃照器材3600余件。

根据群众举报,北京警方针对全市可能存在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市场展开深入调查。警方查明,在海淀中关村、昌平区等电子商城内,有多个商家公开销售窃听窃照器材。这些商家售卖的窃听窃照器材体积小巧,经过“巧妙”伪装,难以发现。经缜密侦查,警方掌握了全市多个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公司,并先期固定了证据。

9月4日,北京警方开展集中行动,出动警力160余人次,兵分三路在海淀中关村、昌平、亦庄经济开发区同步开展工作,一举查获涉嫌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公司28家,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扣押相关器材26类3600余件。经国家安全部门鉴定,这些器材均具备伪装、隐蔽窃听窃照功能,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经审查,嫌疑人交代,被警方查获的各类窃听窃照器材均由亦庄经济开发区泰亚赛富科技公司从外地进货,后分散到各相关商户。一块伪装成普通手表的窃照器材,售价可达原来的数倍。据商贩李某等人供述,这些东西虽价格昂贵却有市场,购买的人大多用于打探他人隐私、考试作弊和不当商业竞争,甚至还有外国人购买。暴利的驱使,使不法商家不顾法律,铤而走险,难以收手。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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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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