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时评 > >正文

对骗低保追刑责体现“法的进步”
2014
04 /23
04:44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对骗低保追刑责体现“法的进步”

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对骗低保、食用濒危野生动物者将追究刑责。(4月22日《新京报》)

在现实之中,骗低保、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泛滥成灾,屡禁不止,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其在执行过程,由于现行的刑法对其行为没有追刑的明确规定,造成了“法无禁止便可为”的模糊性。以公众最为诟病的骗低保为例,虽然从性质上,骗低保已经形成了诈骗和侵占,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各地在处理上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开宝马的“低保户”,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向相关经办人员行贿,获得了吃低保的资格并长期骗取国家经费。一方面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又挤占了真正需要保障者的机会,导致社会不公诱发社会怨气,社会影响很大。而在具体的处理上,很多地方都是以罚代法,或问责相关责任人,或剥夺骗保人员的低保资格,严格一点便是追回其骗取的金额,却鲜有对其追究刑责。风险和成本过低就无以形成震慑效果,骗取行为也就始终难以禁绝。

其他如食用濒危野生动物、医院办假住院套取医保、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大多都是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追究,最后造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补强刑法规定,将其纳入追刑范畴,让其符合同性质的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成为“法外之地”。由此既可以体现法律平等的原则,又可以通过法律本身的完善,对违法行为泛滥之势形成遏制。

再以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例,现行的刑法主要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上非法狩猎行为,这些都属于“供给之控制”,但对于需求方法的管束,却没有纳入追刑的范畴,使得“食客”们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的目的就不会实现。补齐这一短板之后,就可以从供需两端发挥法律的作用,从而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制的完善是走向法治的基础。对骗低保等追刑责体现“法的进步”,从某种意义讲,这也是法治的现实需求。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其本身也是对法治的一种重视。


作者:堂吉伟德

           来源:郑州晚报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推断1200万精神病”放大社会痛感 下一篇:公益诉讼缺位,公民不妨补位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