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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实乃“黑监狱”
2014
02 /19
05:3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河南“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实乃“黑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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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直在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可真正被地方关进笼子的却是公民权利

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在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这条配有“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图片的微博随即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其为“新型劳教所”。

去年11月,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时间仅仅过去四个月,当时舆论的欢呼之声犹在耳畔,河南多地却都挂起了“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牌子。拆了“劳教所”,建起“训诫中心”,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本质还是在于限制上访民众的人身自由。网友们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其实这种对宪法和法律完全置之不顾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称其为“黑监狱”也不为过。

训诫,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日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而河南这些“训诫中心”对于信访人的“训诫”显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

当然,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有对“训诫”的相关规定,但首先,那是针对违反规定的信访人;其次,“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从行文和最高法的批复不难得出结论,这只是在现场进行的一种口头训诫,完全不能扩大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理由。

而且,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宪法》第37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没有权力来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县政府或部门下发的文件显而易见是没有权力限制人身自由。然而,就是在法律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做了如此严格规定的情况下,河南多地政府部门仅凭“土政策”就公然违法。这违法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了“先进经验”:驻马店市政府网站去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条“政务信息”显示,该市正阳县建立“训诫中心”是“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

相比于已经被废除的“劳动教养”,“训诫”似乎显得更文明、非暴力,但本质上却是一丘之貉。毫无疑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建立起来的“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干的就是“黑监狱”的勾当。对于这种公然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更高一级的相关部门不能无视。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在信访制度改革趋势已经逐渐明朗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已经明确地取消了“信访排名”,劳教也已经废止。人们该更多地反思如何处理纠纷,不应当把矛盾扩大化,而应当利用现有的包括信访在内的矛盾解决机制,譬如畅通信访渠道,切实发挥信访的功能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公众和信访当事人感受到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不应让公众感受到恐惧和不安。

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信访制度的定位,即要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河南省相关部门在13日晚间回应称:“训诫中心”不合法,将立即清理。但是,如果劳教依赖和强力维稳思维不清理掉,如果地方政府部门仍然可以以“训诫”之名,行“拘禁”之实,非但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更是对法律的无视,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护,铁定将成一纸空文。 


作者:倪春         来源:凤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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